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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叙五、赵善轩:《包世臣的货币思想研究》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16

(原刊《新亚学报》第二十四期,2006年1月)
摘要
  18世紀中國商品生産技術及生産量方面,仍受西方國家的歡迎,因而有大量白銀流入中國。到了19世紀前期,形勢已大不如前,歐洲各國在這一百年的時間,經過了工業革命,生産技術特飛猛進,而中國則相對落後。於是西方商品漸打入中國市場,同時又因國力日弱,無法阻止鴉片輸入而導致白銀外流,沖擊了中國的貨幣制度。
  包世臣生於這時代的巨變,而且他長時間擔任地方官員幕僚,他的經驗對於社會經濟有實際的了解。特別是在貨幣方面,據他獨到的觀察,針對時弊,提出深刻的見解。
 
前言
  1750至1850,這大約一百多年的時間,也就是中國清朝自乾隆(1736-1795)中、後期經過嘉慶(1795-1820)、道光(1821-1850)直到咸豐(1851-1861)初年,這一個時期,中國無論在政治、社會經濟、國際地位等方,都相當大的變化。
該時期是清朝由盛轉衰的轉捩點,國力由强轉弱,吏治由清明轉為腐敗,經濟則由繁榮轉入衰退,人口的空前膨脹,[1]社會民生衰敝之象日趨嚴重。再加上歐洲國家的商品傾銷中國,白銀大量外流,遂爆發太平天國之亂。[2]
  包世臣(1775-1855),剛生于這一時代。他天資聰敏,感受力强,對社會民生問題,比一般人瞭解深切。且他大部份時間都沒有當官,以布衣身分,觀察、評論政事,尤見客觀獨到。[3]所以,他頗能道出中國社會在這一個關鍵時期所遭遇的問題。[4]我們透過研究包氏的思想,以包氏的經歷瞭解中國社會在這一時期的社會現象,本文將就其的貨幣思想,作專門的討論。
一、包世臣貨幣思想的背景
  包世臣,字慎伯,安徽涇縣人,號稱安吳先生,著有《說儲》及《安吳四種》等傳世文章。包氏的貨幣思想,是因為清朝到了道光年間(1821-1850),貨幣制度因為銀貴、錢賤的問題而遭遇困難,亟須變通。不少官員、學者,都就貨幣制度提出改革的意見,[5]而包氏對此事亦極為關注,並有多篇專文提出意見。所以,要了解包世臣的貨幣思想,必須先對清朝的貨幣制度有所了解。
第一節  海外白銀輸入與明、清貨幣制度
  清朝貨幣制度,是屬於銀、錢並行的制度。其特點是銀兩與制錢並用,而且兩者都具有無限法償的資格,即王業鍵所謂的「銀銅複本位制」。[6]清代社會和明代大抵相近,大數交貿一般用銀,小數額則用銅錢,白銀在清朝貨幣制度中的有相當的重要性。[7]
  中國自秦、漢以迄唐、宋,均以銅錢為主要流通貨幣,儘管唐代有飛錢,宋代有交子,元代有中統鈔等名目主義貨幣一度通行,但銅錢長期仍為主要的流通貨幣。及後,明政府一度禁用銅錢,企圖以「大明寶鈔」作為單一通貨,終沒有成功,而寶鈔亦被市場拋棄。[8]明中葉以後,銀成為與銅並行的通貨,據全漢昇研究,從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西班牙佔領菲律賓後,西班牙人便在美洲秘魯及墨西哥各地所開發的大量白銀,便經菲律賓為中途站來到中國,初時每年約為數十萬西班牙銀元(peso),十六世紀末期已激增至每年一百多萬西元,到了十七世紀前期,每年更增加到二百多萬西元。1571至1821年間,西班牙人在西屬美洲運往馬尼拉的白銀約有四億西元,其中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都流入中國。[9]
  與之同時,尚有其他國家與中國進行貿易,當中最重要是英國。英國將大量白銀輸入中國,而英對華貿易的極端不平衡,令白銀大量流入。[10]自1708年至1757年的五十年,英國白銀輸入中國的數量約為6,485,3227.35鎊。[11]1776年1791年的十五年,英國白銀輸入的數量為3,676,010鎊。[12]前者的五十年,每年輸入的數量為13萬鎊,後者的十五年每年輸入數量為18萬鎊。另方面,明中葉後,大量的日本白銀,透過葡萄牙人及荷蘭人,輸入中國,減輕了晚明因美洲白銀輸入減少所帶來的影響。簡言之,明中葉至清乾、嘉年間,社會上能夠維持銀、錢並行的制度,實以此為重要條件。
  清順治十八年(1661),實施海禁,白銀內流之路受到阻礙,引起社會經濟衰退,乃造成所謂的「康熙蕭條」。[13]其情形可從時人慕天顏《請開海禁疏》窺見。該疏大約作於康熙二十年左右,即實施海禁的二十年後。疏文如下:
  自遷海既嚴,而片帆不許出洋矣。生銀……之途並絕。則今直省之所流轉者,止有現在之銀兩。凡官司所支計,商賈所貿市,人民所恃以變通,總不出此。……銀日用而虧,別無補益之路,用既虧而愈急,終無生息之期。如是求財之裕,求用之舒,何異塞水之源,而望其流之溢也。……于此思窮變通之道,不必求之於天降地出,惟一破目前之成例,曰開海禁而已矣。蓋礦礫之開,事繁而難成,工費而不可必,所取有限,所傷必多,其事未可驟論也。惟番舶之往來,以吾歲出之貨,而易其歲之財。……[14]
由此看出社會對外來白銀的依賴程度。幸而康熙二十三年(1684),海禁開放,海外白銀又復源源而來,清朝盛世的繁榮,在社會的物產豐盈,銀、錢充足的情況下,得以重現。
  由於在清中葉前,中國對歐洲貿易每年都有顯著的出超,即每年都有大量的白銀入口。銀元的不斷增加,故發生了「錢貴」的問題,即是制錢的價值比法定的比價為高。按清朝初年規定,制錢一千文值銀一兩,但自從清朝初年到乾隆中葉,銀每兩所能夠換到的制錢數目,僅為數百文。
  在乾隆初年,政府對社會上銀賤、錢貴的問題深感頭痛。[15]於是希望藉政府的力量促使官民多用銀而少用錢,達到平抑錢價的效果。[16]直到乾隆中後期,情況才略為轉變,據陳昭南研究,乾隆三十五年前是屬於『錢貴』的階段,而乾隆五十年之後,形勢一轉,反成了『錢賤』之局,陳氏又謂:「(乾隆四十年後)錢賤的原因包括銅供應量相對於需求而增加、私錢的流通量激增、新貨幣(錢莊的銀票及國外銀圓等)出現,以及整個社會對於制錢的需要,對於銀兩來說,很可能也在逐漸降低。」[17]由此了解到包世臣所遇見社會現象的前緣,有助下面繼續討論問題。
第二節  包世臣所見白銀外流及銀貴錢賤之背景
  清嘉、道年間及道光年間(1821-1850),銀貴、錢賤的問題又再困擾着中國社會。其主要的原因之一,鴉片輸入,改變了中外貿易的形勢。嘉慶二十五年(1820),包世臣作《庚辰雜著二》一文,提到鴉片輸入中國的情況,其謂:
  鴉片產於外夷,其害人不異酖毒。故販賣者死,買食者刑,例禁最嚴。近年轉禁轉盛……即以蘇州一城計之,吃鴉片者不下十數萬人。鴉片之價,轉銀四倍,牽算每人每日至少需銀一錢,則蘇城每日至少即費銀萬餘兩。每歲即費三四百萬兩。統各省城大鎮,每年所費,不下萬萬……每年國家正供,並鹽關各課,不過四千餘萬;而鴉片一項,散銀於外夷者,且倍善於正賦。[18]
十九世紀後,每年都有大量的白銀流出,故道光年間(1821)後,銀貴錢賤的問題愈趨嚴重。故包氏又云:
  夫銀幣周流,礦產不息。何以近來銀價日高,市銀日少。究厥漏卮,實由於此。況外夷以泥來,內地以銀往,虛中實外,所關匪細。所謂鴉片耗銀於外夷者,其弊於此。[19]
由於清代的貨幣制度是錢、銀並行,銀貴、錢賤對一般平民百姓產生非常深刻的影響。故包世臣說:
  小民計工受值皆以錢,而商賈轉輸百貨則用銀。其賣於市也,又科銀價以定數。是故銀少則價高,銀價高則物值昂。又民戶完賦亦以錢折銀,銀價高則折錢多,小民重困。[20]
由上引一段,可以看出包氏認為銀貴、錢賤,對小民有極之的不利的影響,其主要有二:
  第一、在社會交易方面:因為一般平民百姓,出賣勞力,傭工受值,所以入的是錢。而商人販賣百貨,都是用銀計值。銀價高等於貨價高,一般平民百姓所處的地位日漸不利。
  第二、政府徵收賦稅方面:即是指以銀計數,然後折合錢數,向小民收繳。銀價高則所折合的錢數日漸增多,也使小民遭受不利的影響。
  根據上述分析,包氏認為銀價高則使商賈有利,使官府有利,而使小民不利。清代社會,一般而言大數用銀,小數用錢,小民的收入多為小數,故多用錢,而富人多用銀。銀日貴、錢日賤,等於將社會財富實行再分配,富人有利,而窮人日愈窮苦。故包氏又說:
  天下苦銀荒久矣。本年五月(道光十九年,1839),江西省城銀價長至制錢一千,兌庫紋六錢一分,是銀每兩值錢一千六百三十餘文。下邑不通商處,民間完糧皆以錢折,新喻(縣名,江西省,即包世臣曾短期做官的地方)現行事例,每錢糧一兩,櫃收花戶錢一千八百八十五文。除歸外抵飯辛勞錢五十八文,實歸官錢一千,准庫紋一兩,老幼皆知,今花戶完正銀一兩,連耗至用錢一千八百八十五文,不為不多。況兩年之內,年穀順成,刈穫時穀一石僅值錢五百上下,現當青黃不接,而穀價仍不過七百數十文。是小民完銀一兩,非糶穀二三石不可,民何以堪。[21]
以上一段,是包世臣用事實為例,說明銀貴、錢賤對小民的影響。由此可見,銀貴、錢賤對小民的不利的情形。
  包氏又認為國家因為實行兩種貨幣,即銀、錢並用,正給與商人以投機的機會。商人利用二者市價漲落的機會,乘機賺錢。於是上困官,下困民。他說:
  查各省上供,年額四千萬兩。除去民欠,報撥之數,每年不過千七八百萬兩。是外省存留,與起運幾相半也……至如本省公項,壇廟祭品,文武廉俸,兵餉役食;私用則延請幕友,捐攤抵飯,衙門漏規,漕務兌費。斯不受者,仍旨以銀易鏘應用,故出入之利,皆歸錢店。使市儈操利權,以上困官而下困民。[22]
上引一段,包氏提及到全國各省每年實際收到約有三千六百萬兩,每年由各省「起運」到中央約有一千八百萬兩,其餘一半,約有一千八百萬兩,則「留存」各省供各項支用。包氏又指出,無論是私項、公項,都要先將銀兩兌換成銅錢然後支用。這樣,平民百姓都先要用銅錢兌成銀兩交稅,而稅收的用家又需再將銀兩兌成銅錢來作各項開支。一出一入,則造成錢店爭利的機會。故包氏又說:
  查向來省城(指江西,南昌)銀價,總以五月奏限,及歲底兌軍之時為極高,以各州縣皆運錢來省兌銀故也。[23]
由於每年的五月及年底,各州縣都運錢來省城兌換銀兩,故銀價也以這兩個時期特別高,此後銀價又會回降。故則出現錢店操縱錢價,投機圖利的機會。這種情形,除了對錢店商人有利外,對政府及人民均屬不利。這種「上困官。下困民」的情形,都是因為銀、錢並用的貨幣制度引起。而這種情形,又因白銀外流、銀價日高而嚴重起來。所以,包氏認為這種貨幣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24]
  值得注意,嘉、道以來貨幣與經濟的關係錯綜複雜,包氏所了解不過是問題的表面而已,其對貨幣理論的知識,實屬有限。然而,身處當時當地的他,受到貨幣變化所帶來的影響,或多或少地啟發到貨幣政策的重要性。包氏的貨幣思想,就是在此等背景下產生。
二、包世臣的貨幣改革方案──行鈔
  包世臣提出他的貨幣主張的同時,朝野人仕都提出了改革的意見。包氏曾對此等主張加以評論。他說:
  ……中外大吏,頗亦憂此,條畫救弊,其說有三:一、開礦。一、鑄大錢。一、行鈔。熒惑阻撓,迄無咸議。[25]
又說:
  唯銀苗有驗,而山脉無準。開礦之家,常致傾覆。當此支絀之時,誰敢以常經試巧爭?鑄大錢尤為弊藪,古多已事。且即民間行用,於銀價仍無關涉。惟行鈔是救弊良法。[26]
包氏在討論過當時對改革幣制的各項意見之後,認為行鈔是挽救當時的貨幣問題的最好方法。所以他又說:
  是故行鈔之外,更有良法,可以減銀價、復舊規,則自當從長計議。鄙人日夜思維,實無他術。是以持此頗堅。[27]
可見包氏認為行鈔非但是解決當時貨幣問題的最好方法,而且認為是唯一的方法。所以他非常堅持此種方法。
  本節即詳細分析探討包世臣的行鈔思想。
第一節、    對貨幣體系的設計
  在包世臣的設計中,是將原有的銀、錢複本位,改變為錢的單一本位,而以鈔作為錢的代用劵,以補錢的繁重之弊。包氏說:
  其要唯在明示以錢為幣,使銀從錢,以奪銀之權歸之於錢,而變錢之用操之於鈔……法宜先布明文,公私各項,一切以錢起數,錢隨市價,以準錢數。錢質繁重,其總統輕齎之便悉歸鈔。鈔則重,而民趨之矣。[28]
又說:
  欲救此弊,唯有專以錢為幣。一切皆以錢起數,而以鈔為總統之用,輔錢之不及。[29]
從以上兩段,見到包氏再次說明:「一切以錢起數」,即是只有一個計價標準,即是錢。在道光年前,社會上有兩個標準,即銀與錢,一件商品,可以說它值銀多少兩,亦可以說它值錢多少文。兩者的價值又因時而變,弊端則因此而生。包氏提出行鈔的主張,即是想將原來的兩個標準,也就是將貨幣的複本位制改變為單一本位制。
  上引文「一切以錢起數」,即一切都用錢來作計價標準。在道光年間,銀、錢並行,而一切以銀起數,以錢從銀,一切弊端,由此而起。所以包氏說:「欲救此弊,唯有專以錢為幣。」[30]即是把當時的銀、錢複本位制,改為錢的單一本位制。「專以錢為幣」,即是只有錢是唯一的貨幣。包氏主張行鈔,並不是在錢之外更造一種貨幣,鈔只是錢的代用劵,是因為「錢質繁重」,在大多數量的交易及高價值的交易,用錢不方便,所以要用鈔。而鈔的面值仍然是用錢作計算標準。這樣,鈔既然可以補救了錢的繁重不便的弊端,又不會破壞了錢計算的單一性。所以包氏說:
  錢質繁重,其總統輕齎之便悉歸鈔。[31]
又說:
  一切皆以錢起數,而以鈔為總統之用,輔錢之不及。[32]
以上均可以看出行鈔的本意。
第二節、鈔的造法
  首先,是造鈔所用的紙張。為避免私造,包世臣認為,用來造鈔的紙張,質地應極優良,而且製造的方法應該保密。包氏的設計為:
  鄙意以為:鈔既以紙為之,必先選紙近高麗鏡面,及敝鄉貢宣,皆至精好。宜先徵兩處好匠合為之,兩匠徵至,使中官學之,商和合之法,使中人學之,而終身給兩匠,不使出。製成先蓋印,發紙式於直省,偏行曉諭,使民人先識紙式,作偽者無所用力。[33]
上引一段,是包氏所設計的造鈔紙的方式。他構想將高麗鏡面紙,及安徽省貢宣紙合而為一。方法是在兩地各徵一匠人至京師,在中官的領導下,研究將兩紙合而為一的製造方法。研究成功之後,再由兩匠指導,將造紙的工作,授與官中太監,而最初徵用的兩個匠人,則由政府終身僱用不得出宮。如此,鈔紙的製造方法,外間無由得知,因此亦無法偽造。
  鈔紙造成之後,由政府蓋印,將紙張樣本頒行各直省,使各直省人民先認識鈔紙式樣,避免奸商用別樣式紙張造鈔,而瞞騙人民。
  包氏在《再答王亮生書》中,又提到鈔的造法。他說:
  世臣前答足下書所云,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和合兩法為紙,即使中官習其法,而匠則終身不使出。其紙既垂久遠,而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34]
上引一段,是說取二者之「匠」與「料」,亦即是用二者的技術與原料,合而為一造成一種新的紙張。由於這是一種新的造紙方法,外間無從得知,所以也無法偽造。
  其次是鈔的形制,包氏說:
  然鈔有大小,則紙亦隨之。雖毛小之鈔,皆令四面毛邊。更攷宋紙寬簾之法,使簾紋寬寸以上又用麗髮牋之法,先製數大字於夾層之中,正反皆見。此為尤要也。[35]
由上引一段,可見包氏所設計的鈔之形制。鈔以面額分大、小。但不論大鈔、小鈔,鈔紙的四周都有一寸寬的毛邊。而且用高麗髮牋的造法,在紙的夾層中,先造幾個大字,使正面、反面都可看見。這種設計,是儘量提高製造鈔紙的難度,使外間無法偽造。
第三節、鈔的面額及發行額
  關於鈔的面額,包世臣在《答王亮生書》中說:
  乃至鈔式,或以五百文起數,或以千文起數;或以三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36]
而在《答王亮生書》中又說:
  鈔一始於一貫,一錠之數也;終於五十貫,一寶之數也。[37]
以上所引兩段,稍有出入,然而差別不大。仍可看出包氏對造鈔面額的上、下限。他認為鈔的面額最小為五百文或千文,最大也不能超過百千。而且強調說:「斷不可更大。」[38]他在同書又說:
  如尊說,至千貫以便藏者。原行鈔之意,以代錢利轉移耳。非以教藏富也。尊議云: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是操不涸之源之方。從來鈔法,難行而易敗,正坐此耳。[39]
包氏認為鈔的面額最大者為百千,即是百貫。其又說:「斷不可更大」,[40]亦即是說:斷不可大過百千。他又認為行鈔的原義,是「以代錢,私轉移耳!」[41]並不是為了方便收藏。所以認為「斷不可更大」。而且他非常不同意無限制發行,認為那正是歷代行鈔所以失敗的原因。
  關於鈔的發行數額,包氏說:
  初屈造鈔,以是當一歲錢糧之半為度,陸續增造,至倍於歲入錢糧之數。循環出入,是利民用即止。[42]
包氏認為當時,清廷每歲財政收入約為銀四千萬兩。為照銀每兩值錢千文的比價換算,即等於四千萬貫,歲入錢糧之半數,即為二千萬貫。是則包氏的設計,第一年造鈔之數,約為二千萬貫,陸續增造,至八千萬貫為止。所謂:「循環出入,足利民用」的意思。即是說,人民用鈔繳納錢糧,每年用四千萬貫,而政府收到四千萬貫的鈔之後,又以各種形態的支出,如官俸、兵餉、伕役及各項購買等,流入社會,而社會上又有了四千萬貫的鈔,作為下年徵納錢糧之用。結果是政府共發行八千萬的鈔,一半在官,一半在民,循環出入、永不息止。
第四節、鈔的發行
  至於鈔的發行方法,包世臣的設計是: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傾鎔批解之費,不可以累州縣。宜據旬報為準,州縣以九四折解司,司以九七折解部。富民見行鈔之變,知銀價必日減,藏鏹必出。鏹出產多,而用銀處日少,銀價必驟減。[43]
造鈔的權利,由中央政府獨佔,地方政府是不能造鈔的。所以,包氏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亦即是由戶部分發給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再分發給本省的各州縣,而各州縣則設置鈔局,賣鈔與人民,有些水陸碼頭,較大鎮店,亦須由布政司設鈔局,賣鈔與人民。
  人民用銀買鈔,包氏認為應照市場價格,不須要由官府規定比價。鈔局賣鈔的收入,每十天結算一次,各州縣賣鈔的收入解交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轉解戶部。各州縣設局賣鈔,及各布政司辦理轉發、轉解事宜,均需要經營開支,所以包氏認為州縣以九四折解交布政司,即留下百分六作為經費,而各布政司以九七折解交戶部,留下百分之三作為經費。
  為了使人民願意表接受用鈔,並希望使鈔成為社會流行的通貨,包氏認為政府應該規定,一切公項收入,必須用鈔繳納。他說:
  唯未議行,先議收,乃可行、可久。其收入也,在內捐級,捐封,捐監;在外完糧,納監必以鈔。則不脛而走。[44]
又說:
  其行之,必自上始。未議行,先議收。收之現行捐例為最妙,凡上兌非鈔不行。先赴局買鈔,指數以錢起算。銀以照時價,無以例價累監生。州縣徵解錢糧,關榷徵收,皆收鈔,非鈔不行。不過一年,民心趨於鈔矣。[45]
又說:
  世臣前致瀾甫書所云:未議行,先議收,而收之莫為正供、常例二事,儘之矣。[46]
從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的用意是為了使人民對鈔有信心,進一步使整個社會普遍接受、普遍流通,最好的辦法是由政府規定,人民向政府納稅,及捐官,一定要用鈔。如果用銀,亦要按照規定到各鈔局買鈔,再要鈔來繳納。包氏以為,如果由政府率先收鈔,則不到一年,人民對鈔的信心就會建立起來。
  包世臣就紙幣流通的原理作了解釋,其謂:「馭貴之易者,以其有實也……統計捐班得缺者,不過什之二三,然有此實際,則能以實馭虛。蓋實必損上,而能馭虛,則上之受益無窮,而天下亦不受損,此其所以為妙用也,但非短視諸公所解耳!」[47]這一論點,說明了包氏認為部分兌現準備金,即可保證全部紙幣的流通。這段史料出於包氏口中,不過在〈再答王亮生書〉卻已刪去,這很可能是包氏後期思想作了轉變之故。總言之,包氏對於準備金的主張並末有完整的思想。
第五節、行鈔之後對銀的安排
  包氏對於行鈔之後,銀的地位如何安排,亦有詳細的討論。他認為「……亦不廢銀,而不以銀為幣,長落聽之市人,則藏鏹者不嗟失業,無以肆其簧惑之說。」[48]其意見是行鈔之後貨幣體系之中,錢作為本位幣,而鈔作為錢的代用劵。鈔的面額亦是以錢為計算單位,其作用是補救錢的繁重之弊,而在高價值交易及大數目支付、轉移時,則用鈔代錢。至於銀兩,則仍准買賣,仍然是一種貴金屬,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也即是說,銀兩有限地在市場上流通,至於銀的價格,則完全聽由市場決定。由此可見,包氏已經察覺到價格取決於市場的規律,這是他獨到之處。所以包氏說:
  銀從錢價,不拘一文一釐之例。行之稍久,銀自消退矣。[49]
所謂「不拘一文一釐之例」,是說解除從前銀與錢的法價規定。因為清朝錢法規定,銀每兩等於錢一千文,錢一釐等於錢一文。包氏以為行鈔之後,銀不再是「法幣」,故就不再需要維持銀與錢的比價了。
  不過,葉世昌認為「不以銀為幣」是指不以銀作為計算單位,而非不以銀作為貨幣流通。[50]事實上包氏在《安吳四種》卷26曾謂:「部餉、甘餉、貴餉等項,萬不能不解銀」[51],至於江浙、兩楚、與江西六省等富裕地區,則把銀存留地方,「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在各省正供年額四千萬兩之中,僅占四分之一,由此可知,以錢代銀之議,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所例外,[52]包氏又謂:「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53],更重要的是王鎏《錢幣芻言續刻》說:「先生(包世臣)尚欲銀鈔兼行,而鄙(王鎏)見則既有錢鈔二者為幣,則銀自可廢耳。」[54]由此可見,包氏以錢代銀之議,很可能有一定的局限,並非全面性的以錢代銀。
  無論如何,到底是把銀兩排出貨幣體系之外,抑或是讓其有限地流通,這故反映了包氏的設計無疑已經否定了由普通金屬貨幣發展到貴金屬貨幣的歷史發展的趨勢。[55]
三、包世臣與王鎏在行鈔思想的異同
  包世臣提出他的貨幣思想的同一時期,有一些官員及學者都對改革當時的貨幣制度,提出不同的意見。包世臣說:
  中外大吏,頗亦憂此。條畫救弊,其說有三:一開礦,一鑄大錢,一行鈔。熒惑阻撓,迄無成議。[56]
上引一段是指當時有許多中外大吏,都對當時的貨幣制度感到憂慮,而紛紛提出不同的改革意見。這些意見,又可歸納為三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開礦,另一種是鑄大錢,一種是行鈔,而朝中又有一部份人反對改革,加以阻撓,所以到現在都沒有定論。
  當時提出改革者甚眾,其中魏源、梁章鉅、許作屏、林則徐等尤為特出。[57]但對包氏貨幣思想影響最深的卻是王鎏(1786-1843),字子謙,一字亮生,江蘇吳縣人。[58]另外,同時代著名思想家魏源(1794~1857)[59]在《軍儲篇三》一文中說:
  近世銀幣日窮,銀價日貴。於是有議變行楮幣者,其說倡於嘉慶中鴻臚卿蔡之定[60],推衍於近日吳縣諸生王鎏。且述崇禎時部臣議行鈔十便曰:……[61]
由此可見王鎏是當時倡議行鈔的代表人物之中。
  由於包氏並沒有專門貨幣思想的著作,而他的貨幣思想是經過相當長久時間的構思,直至讀到王鎏的《鈔幣芻言》之後才引為知已,並把自己的思想用書信的形式與王鎏商榷的「互動」中表達出來。為了進一步了解包氏的貨幣思想,須以蔚二人思想的異同進行比較。
  道光十二年(1832),包氏收到友人張淵甫寄來王鎏所著《鈔幣芻言》,立即回信說:
  瀾甫先生閣下:承示亮生先生著,折服、折服。世臣力持此論三十年,而不學無術,未能心執訛訛者之也。今王君廣徵博引,根據粲然,必有能舉之者,但遲遲不可知耳。[62]
其後,包氏又直接寫信給王鎏。在信中說:
  亮生先生閣下,都中由瀾甫得讀大著,欽佩之至。……行鈔之說,分於癸酉年(按癸酉年為嘉慶十八年,1813)痛發此議,惟未有成書。及讀尊刻,徵引詳確,是以樂得同志。[63]
可見包氏在見到王鎏的著作之後,確有知己之感,並且抒發了自己的思想。在行鈔思想方面,包氏與王鎏相同之處甚多,但也有一些關鍵性的地方,則與王鎏不同。本節即將二人在行鈔思想方面,作一比較,希望藉此更能對包氏的行鈔思想有深入的了解。
第一節、關於鈔的製造
  首先是造鈔所用的紙張,兩人都主張造鈔的紙張必須精好。王鎏說:「造鈔必特選佳紙,潔白光厚耐之者也。」[64]又說:「既用造鈔,即禁民間不得買賣此紙。」[65]包氏的主張與王鎏相同,主張鈔紙應極精好。並且提出具體做法,是取高麗鏡面紙及貢宣紙的匠與料,合而為一。並說在兩地各召一匠人至宮中,領於中官,即使中官習造紙之法,而兩匠終於身不使出,則造紙的技術不致洩於外。包世臣如此注重造紙之法,是為了防止偽造。因為他認為妨礙鈔法通行的,有兩種因素:「一則細民不信從,一則匪人為奸利。」[66]但他認為如果杜絕奸民偽造,則只需提高造紙的難度。所以他說:「杜匪人之奸利,世臣前答足下書所云: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習其法,而兩匠則身不出。其紙即可垂久遠,即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67]可見兩人在這一方面的主張基本相同;而包氏的設計更為具體有效。
  其次是造鈔的權利。王鎏在《錢鈔條目》中,並未說明造鈔的權利何屬,但在他列舉紙幣的優點時則說:「萬物之私權收之於上,布之於下,則尊國家之體統。」可以確知他所設計的造鈔權利,是歸於中央政府。
  包氏在這一點上,與王鎏相同。前面所述包氏的設計,造鈔所用的紙張由中官領導。又說:「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和合兩法為紙,即使中官習其法,而兩匠則於身不出。其紙即可垂之遠,而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68]可見造鈔的紙張,是宮中製造,地方政府不得製造。但以上所述,僅是造鈔的紙,至於造鈔,是否與造紙同一機構,或是由中官造紙,而另委機構造鈔,並未說明。但包氏又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69]可以看出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政府,而各直省不得造鈔。所以要「由部發各布政司」。[70]「戶」應是指戶部,也就是中央政府中的財政部門。所以,不論造紙、造鈔是否同一機構,而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地方政府不得造鈔,則無疑問。
第二節、關於鈔的面額及發行數量
  首先討論面額,王鎏在《錢鈔條目》中,具體地說明鈔的面額分為七等,即千貫、五百貫、百貫、五十貫、十貫、三貫、一貫。包氏則未有確切地說明鈔的面額,而只是說出他的原則。即是:
  或以二五百文起數,或以千文起數,或以五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71]
又說:
  鈔宜始於一貫,一錠之數也。終於五十貫,一寶之數也。[72]
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對鈔的面額之構想,是最小面額為五百文或一千文(一貫);最大面額為五十貫至百貫。
  包氏不贊成面額太大。他說:「斷不可更大」亦即是說,面額不可比一百貫再大。他在信中對王鎏說:
  如尊說(指王鎏),至千貫以便藏者。原行鈔之意,以代錢,利轉移耳。非以教藏富也。[73]
他說行鈔是為了流通,為了解救制錢不便轉移的困難;不是為了教人收藏。
  其次再討論到發行量,包氏說:
  初屈造鈔,以是當一歲錢糧之半為度,陸續增造,至倍於歲入錢糧之數。循環出入,足利民用即止。[74]
是包氏認為鈔的發行額最大限量為國家歲入的兩倍,照當時歲入為銀四千萬兩計算,鈔的發行額最多不能超過八千萬兩相等的價值,亦即是大約在八千萬至一萬萬貫。包氏不同意王鎏無限量發行的意見。他說:
  尊議云(指王鎏):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是操不涸之源之方。從來鈔法,難行而易敗,正坐此耳。[75]
王鎏是主張大量發行的,他並且認為這是鈔法的優點之一。他認為用銅鑄錢及用銀為幣,都受到幣材數量的限制,不能無限量的鑄造,所以國家用度不足。唯行鈔可以大量發行。他並且十分樂觀地認為在行鈔之後「國家財用不竭,則消姦民逆矣。」[76]又說:「漕務、河務、鹽務、皆有積弊,人不敢議者,恐經費不足故也。行鈔無難更定章程矣。」[77]又說:「國計大裕,捐例永停,即捐銜亦可無庸,則重朝廷之名器。」[78]可以看出王鎏認為行鈔之後,由於幣材易得,而面額隨意,所謂「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可以無限量的發行,國用充足,一切行政推行,均不受經費限制了。但包氏反對此種意見,認為歷代行鈔之所以失敗,多是因為大量發行。所以他主張發行數量必須嚴格控制。
第三節、    包世臣構想的發鈔機構
  關於發鈔機構的設想,包世臣說: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79]
由上引一段,可見包氏所設計的發鈔機構,是由州縣所設置的鈔局。另有距州縣較遠,但係水陸大鎮店去處,亦由布政司設局賣鈔。
  王鎏在這一點上與包氏不同。他以為應將賣鈔的任務,由政府委託民間的私營的錢莊。他說:
  以鈔與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會票、錢票。如領鈔及大錢滿一萬貫者,半年之後,覆其換銀若干,以一分之利與錢莊,止收銀九千貫之數;又以一分之利與百姓,止收八千貫之數。[80]
可見王鎏在這一方面的設計與包氏大不相同。包氏主張由官(州縣)設局賣鈔,王鎏則主張由官府委託私人錢莊賣鈔,王鎏的構想,在將鈔與大錢交與錢莊發賣的同時,即禁止錢莊私出會票、錢票,在本質上,與鈔有相同的作用,並且與官鈔有互相競爭的作用。如果在行鈔之後仍然准許錢莊私出錢票、會票,可能造成混亂,及對官鈔的流通造成阻礙。所以要禁止錢莊再私出錢票、會票。
  錢莊私出錢票、會票,當然會賺取某些利潤,政府禁止其繼續私出錢票、會票,或為私人錢莊所不願。於是王鎏設計,將發鈔委託錢莊,使其可以賺取十分之一的利潤,同時禁止其私出錢票、會票,作為補償條件。
  這是王鎏較包世臣高明的一點。
  包氏主張由州縣設局發鈔,但對行鈔之後,官鈔與錢莊私出之錢票、會票同時流通,而造成的互相競爭的混亂局面,並沒有顧慮到。
  包氏在《與張淵甫書》中說:
  世臣平日謂:今之官照及私行之會票、錢票,即鈔法,何不可行之有?[81]
可見包氏非常明白私行之會票、錢票,在本質上,實與官鈔相同。既與官鈔相同,則會與官鈔發生競爭,對官鈔的流通有阻礙的作用。為此,則在行鈔之後,官方由鈔局賣鈔,錢莊則競出會票、錢票,其情形如何?包世臣並未有預防的設計。
第四節、行鈔之後銀的地位
  本文開始時已經提及過,清朝的貨幣體系中,銀的地位非常重要。包氏與王鎏都主張,在行鈔之後,將銀兩在貨幣體系中排出來,亦即是由銀、錢的雙于位制,變為錢的單本位制。這一點是他們二人的相同之點。但是在銀兩被排出貨幣體系之後,其地位為何?二人的主張則不同。
  包氏主張在行鈔之後,銀有限地不再作為貨幣流通,而銀的價格由市場決定,不須在維持銀兩與制錢之間的法價。他認為在行鈔之後,「亦不廢銀,而不以銀為幣,長落聽之市人。」可見包世臣的意思是:銀不再為貨幣,脫離了貨幣的系統之後,還其本來之身份,作為一種商品,一種貴金屬,在市場上流通,其價格按照市場供求法則所決定。也即是說銀除了不再作為貨幣外,可以以其商品身份在市場上流通。王鎏的意見則比較極端,他為了急於使鈔法通行,而主張廢銀。照王鎏主張,銀除了買鈔之外,不能作其他買賣,不能用銀買任何貨物,藏銀之家,為欲用銀買物,須先用銀購鈔,用鈔買物。換言之,銀除了買鈔之外,不能作任何用途。所以他說:
  商人與外洋交易,但准以貨易,不許以銀。如彼國以銀來,則令其先易中國之鈔,然後准其買賣也。[82]
商人與外洋交易,中國商人不能用銀買外國之貨物,當然可以用鈔,但外國商人不會收中國之鈔,所以王鎏說:「但准以貨易,只准商人如用銀來買貨,不許用銀買賣。外國商人如用銀來買貨,亦須令其用銀買鈔,然後用鈔購貨。」所以按照王鎏的主張,行鈔之後,在中國社會,銀只能用來買鈔,不可作他用。
  包氏不同意王鎏的意見,他在信中對王鎏說:
  足下欲於行鈔之後,即下廢銀之令。仍恐懷銀者失業,斟酌許其為器,取今值之一半。足下假藏鏹大萬,在數年即折閱其半,諒亦甘從令也。[83]
他又說:
  中土既禁用銀,只許為器,得半價,是正可用以買土(按:即鴉片)。豈不驅銀盡入外夷乎?[84]
包氏反對王鎏廢銀的主張,認為若欲廢銀,則正加速鴉片輸入中土,其後果更為可怕。
  與包氏同時期的魏源,對此點亦有同感。他說:
  王氏《鈔幣芻言》謂:果欲行鈔,必盡廢天下之銀然後可行。……今日果禁銀行鈔,不過盡毆紋銀於西洋,其不可行四也。……[85]
是魏源與包氏都認為為禁用銀,必然會加速白銀外流的情形。
  所以包氏認為需使銀有限地不再為貨幣,而令其作為一種商品流通即可。一切市場買賣,均改為以錢計價,不以銀計價。銀可以來買鈔,亦可以來買貨。但銀與制錢的法價不須再維持,銀的價格由市場決定。
  包世臣預測,在行鈔之後,銀的需求漸漸減少,銀價自會漸次降低。他說:
  ……(鈔的面額)或以五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不及數者以銀行,專零者以錢行,銀錢湊數者,各從其便。銀從錢價,不拘一文一釐之例。行之稍欠,銀自消退矣。[86]
從上引一段,更可看出包氏的設計中,銀的地位,銀不再是貨幣,但仍不禁止其流通,只是失去了「無限法償」的地位,銀與制錢原來的法定比價,即一文錢等於一釐銀子的法價不再維持。時間稍久,銀的地位及重要性,自然消失。他又說:
  富人見行鈔之便,知銀價必日減,藏鏹必出,鏹出產多,而用銀處益少,銀價必驟減。[87]
在道光年間,銀、錢並行的貨幣制度之下,由於白銀外流,銀價日高。包氏看出:當時銀價日貴,其原因不僅是白銀外流日甚,而又因為富戶窖藏愈多。因富戶多以為:藏銀則價日漲,藏錢則價日跌。
  包氏以為:行鈔之後,銀兩作為優勢的貨幣的地位失却,富戶不再藏銀,爭相易鈔,銀價自會下跌。但包氏認為銀價下跌的過程,聽由市場的決定;政府不須強制規定。這是他與王鎏所不同的地方。[88]
結論
  包世臣在清朝道光年間因白銀外流日甚,銀貴錢賤問題日形嚴重,以致國用日絀,官民皆困的情形下,提出他的行鈔的主張,可以說是救時的良方。但因為清政府,鑒於明初大明寶鈔失敗的歷史教訓,不敢輕於改革,包氏的主張也未曾發生任何的反響。平情而論,包氏的見解可說得上平實周到,當時貨幣制度的弊端,最關鍵處是錢從銀價,一切以銀起數。而提出行鈔之議,以鈔代替銀的地位。普通金屬貨幣發展到貴金屬貨幣雖然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但當時白銀大量外流,而白銀是當時的主要貨幣,大量外流使到貨幣量銳減,導致通縮,以及造成經濟衰退,清政府又無法阻礙。包氏試圖使中國的貨幣制度,擺脫了白銀外流的壓力,這是他比起同時代如王鎏、魏源、林則徐等人的主張,更能切合現實的需要。
  根據貨幣發展史的觀察,紙幣發行是從「金屬主義」(Metallism)轉向為「名稱主義」(Nominalism)的路徑趨向。包氏提出行鈔的主張,可說較進步的見解,比起同時代的人物,不無卓見之處。但貨幣學中紙幣的發行的過程,又可簡單概括為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是可以兌現的貨幣,第二階段才是不兌現的貨幣。在一個習慣用金屬貨幣的社會,在一個「實物主義」仍佔上風的社會,如一開始就行用不兌現的紙幣,成功機會自然不高。所以,多數社會在開始行用紙幣時,多是兌現的紙幣。即由法律規定某一特定面額的紙幣,可以隨時要求兌換一定數目的金屬貨幣,或可要求兌換到一定份量的貴金屬,作為對紙幣持有人的信心的保證。持有人對紙幣有信心,就會放心地接受及持有紙幣,紙幣於是可以通行於整個社會。在一個社會流通紙幣時間的稍久,一般人民對紙幣在社會經濟之中所扮演的職能亦有較高的認識,紙幣則可以不再依靠它的兌現能力,而仍可流通。此時方可開始行用不兌現的紙幣。
  道光年間,社會上仍然習慣使用金屬貨幣,「名目主義」尚無法得到一般人民的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要行用不兌現的紙幣相當困難。而包氏的行鈔提議,並沒有兌現的準備,實是相當失策,可說是其貨幣理論的一大敗筆。
  反觀魏源在《軍儲篇三》一文中謂:
  唐之飛錢,宋之交、會子,皆以官錢為本,使商民得操劵以取貨,持以輕易重,以母權子。其意一主於便民,而不在罔利,猶是周官質劑之遺。譬如以票劵錢,非即以票為錢,以窩引中鹽,非即以窩為鹽,皆有所附麗而行之。至蔡京改行鈔法,則無復官錢,直用空楮,以百十錢之楮,而易人千萬錢之物,是猶無田無宅之契,無主之劵,無鹽之引,無錢之票。[89]
可見其反對紙幣,主要是反對不兌現性,至於唐朝的飛錢,及宋朝的交子、會子,均因為有官錢為本,也就是有兌現的準備,所以魏源並不反對。
  問題的癥結是到底包世臣是否不知道兌現與否對紙幣能否成功地行用的關係呢?他或許是知道的,故他也提出了「行鈔則虛實相權」的理論,可是畢竟沒有發展出兌現鈔法的具體方法。其實,在道光年間,國家財政已呈窘態,為行用兌現之鈔,則會大費周張,而用何物作準備,亦大費思量。用銀,而當時白銀外流,銀日少,用錢,而錢日賤,或銀、錢並用,則更形混亂,所以包氏的行鈔之議,不作兌現的安排,其原因或在於此,後人不應隨意責難,而忽略了包世臣貨幣理論局限的合理性。
  總而言之,包氏認為「專以錢為幣一切公事,皆以錢起數,而以鈔為總統之用,輔錢之不及」。換言之,是將原有的銀、錢複本位,改變為錢的單一本位,而以鈔作為錢的代用券。本質上即是國家財政收支及民間貿易,都用制錢作為計算單位及價值尺度,紙幣亦以錢貫為單位,而廢除銀作為計算單位,其發行是為了解決巨額貿易時單位價值低及長程運送的困難。由此可見,包氏簡單地相信只要通過政府的力量,便能在財政收支及商品流通範圍內作到「以銀從錢」,這與他堅信銀按照市場需要定價的規律產生衝突,正是這點而被眾多現代學者批評其幣制理論無法落實的主因。
 
A Study of the Monetary thought of Pao Shil-ch’en
Sung, Shee-wu, Chin Sin Hin, Gavin
 
Abstract
  During 18-century, China were still enjoyed her sovereignty over several vassal states in the eastern hemisphere.  Chinese products were still welcome in the western world and there was an influx of silver launch into China.  Beside, after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European countries had made great improvements in production techniques leading China as a far distinct during 19- century.  This inflow of western commodities, particularly that of opium, was accompanied by an outflow of silver.
  Pao Shil-ch’en was living in this era of drastic change.  In most of his lifetime, he work for local officials as a private secretary, such working experience enable him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 and he give a lot of advised, especially is his monetary thought.
  關鍵詞:清代中葉、包世臣、貨幣、行鈔
  Key Words: Middle Qing, Pao Shil-ch’en, Monetary, bank no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分別參考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35,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ss, 1959),pp25,35;全漢昇、王業鍵:〈清代的人口變動〉,載於《中國經濟史論叢》第二冊,﹝香港:香港新亞研究所出版,1972年8月﹞,頁583-624;Adam Lui, Yuen Chung, Ch’ing Institutions and Society 1644-1759 ( Hong Kong: Center of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1990.) pp.89-93;葛劍雄:《中國人口發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頁32。
[2]王業鍵:〈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落與太平天國革命〉,收入氏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二)﹝台北:稻鄉出版社,2003年﹞,頁251-288;Yeh-chien Wang, “The Impact of the Taiping Rebellion on Population in Southern Kiangsu”,  Collected Essays i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Qing china, Volume Three, pp.103-136.
[3]其實他僅在六十四歲那年的秋天到年底短短的幾個月時間,作過江西新喻縣的知縣而已。
[4]包世臣以書法見稱於世,其被世人稱為被稱為清代碑學開山人物。然而,包氏經歷了時代的巨變,乃一改清代乾嘉學派的學風,關心現實問題,其經世思想創見甚多,對晚清改革思潮有一定的啟蒙作用。
[5]例如在嘉慶十九年(1804),有侍講學士蔡之定提出行鈔之議。(見《清朝文獻通考》﹝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藏三通考輯要版,通雅堂,光緒25 [1899]﹞「嘉慶十九年諭」;趙爾巽(1844-1927)等撰:《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卷124,志99,〈食貨五〉)道光年間,吳縣諸生王鎏著《鈔幣芻言》,提出行鈔廢銀的主張;《魏源集》﹝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下冊,〈軍儲篇三〉;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八章。)廣西巡撫梁章鉅於道光中葉上疏請行大錢。(見《清史稿》卷124,志99,食貨五。)而魏源於道光末葉著《軍儲篇三》,提出開銀礦及由政府鑄銀圓的主張。(見魏源:《魏源集》﹝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下冊,頁479。)
[6] Yeh-chien Wang,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Monetary System, 1644-1850”, Collected Essays i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Qing china, Volume Three, 2003.pp.151-198.
[7]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521說:「清朝的幣制,大體上是銀、錢平行本位;大數用銀,小數用錢。和明朝相同;只是白銀的地位更加重要;同書537又謂:「清朝的制錢,雖然是一種銀、錢平行本位,但從政府看來,重點是放在白銀上。而且有提倡用銀的明白表示。」[8]趙善軒、李新華:〈重評大明寶鈔〉,《江西師範大學學報》,2005年1月,第38期,頁65-74。
[9]關於明代白銀輸入中國及成為中國主要通貨的情況,全漢昇有專文數篇討論,均收入氏著《中國經濟史論叢》第一冊﹝香港:新亞研究所出版,1976年﹞,包括有〈自宋至明政府歲出入中錢銀比例的變動〉,頁365、〈明季中國與菲律賓間的貿易〉頁417-435及〈明清間美洲白銀的輸入中國〉,頁435-450等,均可參考;另又可參考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收於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132-179。
[10]全漢昇:〈美洲白銀與十八世紀中國物價革命的關係〉一文對英國與英華貿易的不平衡情況,有加具體的說明,其謂:「例如一七0三年,東印度公司派砍艘船來廈門貿易,輸入毛呢、鉛及其他貨物共值七三,六五七兩,另輸入白銀一五0,000兩,故輸入貨與銀的比例為貨一銀二。又如一七三0年東印度公司派五艘船赴廣州貿易,運入銀五八二,一一二兩,貨物則只值一三,七一二兩。故輸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白銀。」收入氏著《中國經濟史論叢》,頁475。
[11]同上書頁502表九列舉自1708年至1757年英國白銀輸入中國數量(鎊)。茲將該表引錄如下:
年  代 數量
1708-17
1718-27
1728-37
1738-47
1748-57
總共 623,208.64
991,070.21
1,454,379.58
731,966.62
2,684,702.30
6,485,327.35
[12]同上書同頁表十,列舉177601791年英國白銀輸入中國數量。茲轉錄如下:
年  代 數量
1776
1785
1786
1787
1788
1789
1791
總共 88,574
704,253
694,961
626,896
469,408
714,233
377,685
3,676,010
[13]可參考吳承明:〈16世紀與17世紀的中國市場〉,收入氏著《吳承明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頁140-169。
[14]見賀長齡(1785-1848):《皇朝經史文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卷26。
[15]《清史稿》卷124,志99,〈食貨五〉,「錢法」條謂:乾隆二年(1737),以錢價之不平,飭大興、宛平置錢行官牙,以平錢價。(總頁3644)。同頁又謂:(乾隆)十三年(1748)……後以京師錢價昂貴,銀一兩僅易八百文,詔發工部節慎奉錢,以平錢價。
[16]同上。
[17]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66﹞,頁34-5、48-54。
[18]包世臣:《安吳四種》﹝臺北:文海出版社印行,1968﹞注經堂藏版,卷26《庚辰雜著二》,頁25。
[19]同上。
[20]《安吳四種》卷26,《庚辰雜著二》,頁1。
[21]《安吳四種》,卷26,《銀荒小補說》,頁15。
[22]《安吳四種》,卷26,《銀荒小補說》,頁16。
[23]同上。
[24]據王業鍵研究,1830年代到1850年間,全國各地物價大約下降了三分之一,影響遍及全國各地。此對農民的打擊尤其嚴重,田賦稅收亦因而受到影響。故王氏認為「當銀價上升,農民所得相對低落時,農民按原定折納銀錢數尚且感到困難;地方官如果按市場銀錢比價而調整折征價,或者更額外附加,往往遭遇人民抗稅,甚至激起民變。他方面,因為政府支出以銀計算,地方官上繳的稅也必須用銀,如果收稅不按銀錢比價調整,勢必形成田賦的短缺。這種官民交困的情形,正是十九世紀前期普遍發生的現象。」詳見王業鍵,〈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跌與太平天國革命〉,載氏著,《清代經濟史論文集》(二),﹝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年﹞,頁251-288。
[25]《安吳四種》卷26,《致前大司馬許太常書》,頁37。
[26]同上。
[27]《安吳四種》卷26,《答族子孟開書》,頁35。
[28]《安吳四種》卷26,《致前大司馬許太常書》,頁38。
[29]《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1。
[30]同上。
[31]同上。
[32]同上。
[33]《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34]《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9-10。
[35]同上,頁10。
[36]《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37]《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2。
[38]同上。
[39]同上。
[40]同上。
[41]同上。
[42]《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2。
[43]《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2。
[44]《安吳四種》卷26,《與張淵甫書》,頁7。
[45]《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9。
[46]同上,頁10。
[47]轉引自葉世昌、李寶金、鍾祥財:《中國貨幣理論史》,﹝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頁216。
[48]《安吳四種》卷26,《與張淵甫書》,頁7。
[49]《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50]葉世昌:《鴉片戰爭前後我國的貨幣學說》﹝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頁30-32。
[51]《安吳四種》,卷26《與張淵甫書》,頁16
[52]同上。
[53]同上。
[54]王鎏:《錢幣芻言續刻》,頁12。
[55]趙靖主編:《中國經濟思想通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2076。
[56]《安吳四種》卷26,《致前大司馬太常書》,頁37。
[57]馮天瑜、黃長義:《晚清經世實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235-247。
[58]同上,頁236-239。
[59]魏源,字漢士、默深,湖南邵陽人。生於乾隆五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794年4月23日)於湖南邵陽,咸豐七年三月一日(1857年 3月26日)歿於杭州。
[60]按:《清朝文獻通考》「嘉慶十九年諭」謂:「待講學士蔡之定奏請行用楮票一摺,前代行用鈔法,其弊百端,小民趨利若騖,楷幣較之金錢,尤易作偽,必致訟獄繁興,麗法者眾,殊非利民便民之道。……蔡之定著交部議處,以為妄言亂政者戎。」可見蔡之定提出行鈔議後,反遭上諭駁斥,而其主張的具體情形,亦無從得知其詳。
[61]《魏源集》下冊,《軍儲篇三》,頁479。
[62]《安吳四種》卷26,《與張淵甫書》,頁7。
[63]《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64]王鎏:《鈔法條目》,收於趙靖、易夢虹主編:《中國近代經濟思想資料選輯》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220-223。
[65]同上。
[66]《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9。
[67]同上,頁10。
[68]《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69]《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9-10。
[70]同上。
[71]《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72]《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2。
[73]同上。
[74]同上。
[75]同上。
[76]《皇朝經世文續編》,王鎏:《鈔法優點》第四條。
[77]同上,第十條。
[78]同上,第十一條。
[79]《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2。
[80]王鎏:《鈔法條目》,收於《中國近代經濟思想資料選輯》上冊,頁220-223。
[81]《安吳四種》卷26,《與張淵甫書》,頁7。
[82]王鎏:《與包慎伯明府論鈔幣書》,收於《中國近代經濟思想資料選輯》上冊,頁224-232。
[83]《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10-11。
[84]同上,頁13-14。
[85]《魏源集》下冊,《軍儲篇三》,頁481-482。
[86]《安吳四種》卷26,《再答王亮生書》,頁8。
[87]同上,頁8。
[88]《安吳四種》,《錢幣芻言續刻》,頁13。
[89]《魏源集》下冊,《軍儲篇三》,頁47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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