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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安:《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1

原刊《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

 

【内容提要】       清康熙年间,两湖不少州县出现了以清田均役为宗旨的土地清丈行动。这些清丈既有算手、弓手、图长、区正等专业组织,亦广泛动员了户长、湾长、地方生员等乡土资源。由于各自立场和观点不同,围绕着清丈活动,官府、地方豪绅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纷争。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以何种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丈的州县,一般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地籍的编纂,这些赋役册籍构成基层赋税征收过程中实征册的主体,并与朝廷的赋役全书互为表里。

【关 词】土地清丈/地籍编纂/湖南/湖北/康熙年间

    在农耕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征派赋役的重要依据。官府总是期望通过全面土地丈量,掌控耕地之实情,以确保赋税收入。土地丈量中的技术手段固然重要,围绕土地丈量背后的利益纷争、地籍编纂和赋役调整更不容忽视。

    作为明清时期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两湖地区田赋税粮征收对于国家财税意义重大。明末清初的战乱造成两湖地区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普遍散失;就赋税征收而论,其结果是国库损于上、人民怨于下。同时,在“江西填湖广”的移民浪潮中,两湖地区亦是移民流入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移民的进入固然使明末以来荒芜的田地得以迅速垦辟,但也导致荒熟混淆的局面,更引发了土著与移民之间因田亩纳税不均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等。①

    清初两湖民众既苦于经界不清和田赋不均,则实行土地清丈势在必行。土地清丈往往伴随着地籍的重新编纂,进而确立新的田赋征收标准。本文拟以两湖地区为中心,对土地丈量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背后的利益纷争,特别是清丈之后丈量册、归户册等实征地籍册的编纂等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 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缘由与区域背景

    清顺治元年(1644),户部下令各省清查地籍,由于当时战事未靖,各地是否切实推行颇多疑问。学界一般认为顺治一朝多是恢复万历旧制,康熙初年各地开始清丈土地。②也有学者认为清初各省并没有进行土地丈量,册籍编造都是抄袭明代旧册。③就中国疆域之广,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不平衡,任何中央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地方化”过程。而且由于各地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其政策执行过程难免出现偏差或变异。因此,对于清初土地清丈问题,不可以偏概全,必须分区域、分时段考察。

    就两湖地区而论,清代顺治年间,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战火之中,清廷的统治秩序未能有效建立。鄂东以“蕲黄四十八寨”为代表的地方武装一直坚持到顺治六年(1649)才被清廷镇压。鄂西“夔东十三家”则在李自成余部李锦、刘体纯、李来亨等领导下,一直坚持抗清到康熙三年(1664)。随之是康熙十二年(1673)至康熙二十年(1681),长达八年的吴三桂叛乱。当时清军以湖北荆州为中心,吴三桂以湖南常德为中心,双方大致以洞庭湖及长江沿线为锋面,陈兵两岸,两湖地区成为双方厮杀和争夺的主战场。

    因此,在顺治至康熙初年,深陷“西山之役”与“三藩之乱”的两湖地区,其土地清丈工作实难全面展开,其赋役全书的编纂主要是以恢复万历旧制为主,即照抄明代原额。如同治《通城县志》卷八《田赋志》记载“顺治五年知县赵齐芳奉例清丈,田地塘粮税俱如前”。而据康熙《应山县志》、康熙《武昌县志》所载之清初田赋亩数亦直接抄录“原额”,连“奉例清丈”的官样套话亦省略不记。

    两湖地区主要的清丈活动出现在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年间。比如潜江、监利、沔阳等州县皆在康熙年间开展了较为全面细致的土地清丈活动。其他如黄陂、京山、麻阳等则推行以清田均粮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整顿活动。这些土地清丈活动,除了有“奉行”朝廷旨意的因素外,其实更包含有各自复杂的区域性社会经济原因,其最核心的还是欲解决“经界不清”、“地粮分离”、“赋役不均”等问题。

    在传统社会,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赋役不均多源自于土地占有不均。兹就两湖地区论之,清初造成土地占有不均,进而导致赋役分担不均的情况大体有以下三种。

    其一,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沧海桑田,土地的自然属性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原有膏腴之地有可能被江河侵蚀和冲刷、甚至淹没成沼泽湖区,耕地根本荡然无存。与此相反,许多原本为湖区水面、岸滩、芦地,随着泥沙淤积而逐渐成为膏腴之地,进而被居民开垦成良田。前者造成了“地去粮存”的窘境,后者则出现“有地无粮”的局面。

    明清时期,江汉——洞庭湖平原在长江、汉江以及其他诸多河湖的水文、地质因素影响下,洪水泛滥,河流淤积,其地形地貌的变迁剧烈。原来之耕地有可能沦为“巨浸”,而先前低洼之地则可能演变为阡陌之区。由此造成田地和税粮严重脱节。据刘佐国记述雍正年间沔阳州情形为:

    吾沔本称泽国,淤沉不一,沧桑屡更。有昔本上粮而今为湖野,有向称荒塌而近成膏腴,完无田之差者所在多有,享无粮之土者不一而足。田之赖于丈、民之欲其清也,急急矣。④

    以上所言为沧海桑田给田地赋役造成的不清,非丈量不足以解决问题。故上谕亦云:“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④。

    长江沿岸州县,因堤岸崩溃所造成的田地废除现象亦为惊人。以濒临长江的石首县为例,顺治十年(1653),据该县乡官夏?k24x401.jpg、生员刘元隆、刘志尚等通邑耆老里排具呈堤溃田崩情形称:

    嗣经上委兴山县知县刘元祯踏勘崩溃处,所目击昔之堤即今之北岸,昔之田即今之中流。如罗童垸、藕池,其崩卸田地八百八十八顷九亩七分;陈公堤调弦,其崩卸田地九百六十三顷八亩八分;杨桃垸、港口等处,其崩卸田地一千四百一十一顷八十一亩五分。以上共崩沙米麦七千六百六十六石有零。⑥

    据此统计,仅顺治十年(1653)前后,石首一县崩溃田地即达325498亩之多,由此带来7666石米麦税粮无着。倘若不进行田地清丈,以均其赋役,则必将导致“上欠国税,下累百姓”之局面。

    其二,由于田地科则轻重不一,或是由于胥吏、册书等在土地买卖过割中营私舞弊;或是清初战乱导致两湖册籍尽失,或者地籍管理、赋役征收十分混乱。凡此种种,人为导致民众赋役分摊不均,急需官府为之清田均粮。

    两湖地区存在军田与民田,渔粮、芦课与田粮等不同田地类型和征税标准,这些为胥吏和权贵移花接木、移丘换段、上下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在清初战乱之际,两湖赋役极其繁重,民众苦不堪言。⑦比如通城县在康熙年间,适逢三藩之乱,吴三桂盘踞岳州,距离通城仅一百六十里,受战乱冲击影响,赋役繁重,最终不得不进行丈田均粮:

    其时(指三藩之乱期间——引者注)军需繁重,未及清查。奸猾册书任意飞寄,或将自己重税田秋换愚民轻税地麦。追呼之厉,日积月深,致民间有田亩一石,秋粮亦一石者。有司按册比征,不堪箠楚,往往挈家远逃。逃绝无征,遂摊派里甲花户,波累亲族赔纳。其时田地求人受管当差,即以粮折价,无庸买卖,尚不肯受。至康熙四十三年,士民控恳知县辛禹昆详准清丈,丈田清粮,丈地清麦。上不缺额,下不加税,而逃绝无征之害永除。⑧

    除战乱影响导致赋役繁重外,更多情形则是由于豪强兼并,或胥吏、册书等基层赋役经手人等在田粮买卖过割中行诡寄、飞洒之弊,欺隐田粮,导致人地分离,里甲税粮众寡不均。如孝感县绅民在一份给官府的呈告中,对该县清康熙年间田赋弊端做如下描叙:

    孝邑之瘠薄堪怜,而旧粮之混淆尤甚。或顶黑米而代纳,问之本身,不识所从来;或包细户以自膏,求之黄册,竟无其名目;或卖田者以少作多,坚执旧额之难除;或买田者以多作少,明作居奇之胜算;或此里已过,彼里不除,名为鸳鸯之重纳;或米系李四,册注张三,实同桃李之代僵。推其弊端伊始,盖自明季以来,兵火之余,版籍残而册书便于飞诡。逃亡者众,井里墟而豪强易以并兼。⑨

    以上所言,即为孝感县清初土地买卖过程中之种种弊端,其结果是田亩混淆、赋役不均、里甲紊乱。此种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如湖南麻阳县,清初里甲赋役系统中的田地、税粮亦参差交错:“邑之所称都甲者,零落参差矣。有彼都之甲分搀入此都者,有此都之田户坐入彼都者,又有元卫屯田互相坐落者。弹丸封域几何不可问也。”⑩

    其三,两湖地区属于战乱之后大规模移民迁居的重要省份之一,移民的大量涌入增加了当地的劳动人手,加之清初政府推行的鼓励垦荒政策,使得战乱造成的荒地很快得以垦辟成熟。随着荒田的渐次开垦成熟,特别是优免升科期限的来临,必然带来如何对这些新开垦成熟田地升科征税的问题。无论是以新垦之地补充原额,即“除荒征熟”,还是新旧税额重新调整,都是需要进行土地清丈。

    两湖地区在清初的垦殖活动中收效较为显著。据彭雨新先生的统计,仅康熙二年(1663)湖广报垦额为27248顷,到康熙中期以后历年报垦为66160顷。(11)按规定,除零星田头地角,官府明确规定免于起科外,其余大面积开垦成熟的田亩,在新垦之后的二三年或五六年,还是需要向国家纳税升科。问题随之产生,如何向新垦田亩征税,特别是“荒熟混淆”的情形下。雍正四年(1726)三月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即奏云:“湖南垦荒田粮,苦乐不均,急宜清厘。”(12)

    对官府而言,对垦荒成熟田地进行清丈是为了重新掌握确切的土地数目,以便有效征税。对于清初由于战乱导致田地荒芜,税粮失额较多的情形下,此种丈量当然是以恢复“原额”为目标。而对民众而言,清丈也未尝不是确定其对新垦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途径之一。事实上,在湖南许多地方,发生过逃亡的原主返乡,和开垦之新户发生土地产权纠纷,以及新垦之地遭“豪强势占”的案例。唯有通过清丈,编制鱼鳞图册,向官府缴纳赋税,无主之地才能永为己业。对于新垦土地清丈之事,同治《平江县志》记载如下:

    康熙五十七年,将届升科之期,预请颁丈。时澧州州判慕乾生署县事,通邑编为八十六区字号,委者调丈,逐日报册,捲土施弓。至五十九年,丈竣。知县杨世芳莅任,立局调算如左:成熟田三千五百九十四项三十一亩……包赔虚额七百三顷六十四亩。(13)

    清初两湖的土地清丈,其主要缘由:一是由于水患等自然灾害和平原湖区的特殊地形地貌,陵谷变迁,沧海桑田,导致田地崩塌,税粮失额。同时,湖区淤积新垦,经界不清,迫切需要清丈田地。二是由于两湖清初战乱导致田地荒芜,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大量的新垦田地在升科之时亦需要清丈。三是由于胥吏营私舞弊,田地买卖过程中的飞洒、诡寄等弊端,或者是明末清初赋役征派的繁重,导致里甲赋役之间分担不均。凡此种种,使得各地开始了方式不同的清田均役活动。

    二 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组织与方法

    顺治至康熙初年,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丈量的规定。比如顺治十年(1653)户部颁文:“直省州县鱼鳞老册,原载地亩、丘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项,间有不清者,印官亲自丈量。”顺治十二年(1655),户部更规定了各种地亩不清应行丈量之详细情形:

    凡丈量之制,州县册籍原载丘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隐牵累,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丈;亩步不符,赋则或浮者,丈;熟荒相间,旗民盐灶以及边地民番相错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芜招垦,寄粮分隶者,丈;水冲、压沙、公占,应抵应豁者,丈;濒江、濒海之区,五年一丈,视其或涨或坍,分别升免。(14)康熙四年(1665),户部复准:“丈量弓尺,均照旧式,如各州县有私自更改者,该督抚指名题参。”(15)

    就两湖方志所见之清丈事例,既有比较详尽的清丈组织与实施过程者,亦有仅仅表明进行过清丈,但并无详细记载者。还有一些并非履亩清丈,而仅是以均平图赋为宗旨的均粮活动。兹以康熙二十五年(1686)孝感县、康熙四十三年(1704)通城县、康熙五十三年(1713)衡山县清丈事例为个案,对两湖土地清丈的组织形式与实施过程进行探讨。

    (一)土地清丈的组织

    实地丈量往往需要各类专业人员,比如负责组织管理的图正,精于算法的算手,脚力较好的弓手,以及负责绘图的书手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丈量牵涉赋役,必然和里甲等基层组织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土地清丈组织。两湖各地情形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兹以三县之情形为例,窥其一二。

    1.湖北孝感县。康熙二十五年(1686),时任孝感县知县的梁凤翔应绅民熊祚永等二十五人呈请,决定在孝感推行土地丈量。考虑到“孝邑幅员辽阔,山湖田地不一。若烦在上履亩丈量,不惟往来劳顿,窃恐旷日迟延”,梁凤翔决定充分利用现有的“乡会”等乡里基层组织进行土地丈量:

    本县旧额原有五乡,每乡各数十会。今令各会烟民,自投毛田丘数,分立界畔,眼同互丈。每乡选忠诚正直一人董率其事。熟娴算法并健步弓手数人,以助其成。大约以各会之人,丈各会之地,则费省而事易。以本乡之人,稽本乡之田,则力少而功多。庶得速沾鸿慈,不至稽迟劳扰。(16)

    据此,孝感县土地清丈的具体执行者为算手、弓手和董事者。其选拔标准,据《清丈条例》所载为“各会公同遴选公直、老成、公正二名承理丈量外,用健步弓手一名,往来走报弓数”。同时,“各乡各会开报精明算法者一名,听候出题考验。其情愿急公者,许自行报名投考,听拨入会”。(17)可见每会有两名公正之人主持丈量活动,每会下面又有体健能跑腿的弓手一人,精于算法的算手一人,而且以上清丈人员都有必要的选拔和考核程序。

    另外,据《清丈条例》的相关条款还可以发现,参与丈量的还有“湾长”之人役,如“临丈一家之田,必湾长邻右眼同观丈。丈毕,则公正面取甘结。不得私栽湾长名目,以滋推诿”,“丈各业户之田,公正同湾长眼同开明”(18)等等。“湾长”应是孝感县自然村落的头人,此举措表明该县的丈量活动利用了固有的乡土资源。

    2.湖北通城县。康熙四十三年(1704),通城县士民恳请知县辛禹昆详准清丈。辛禹昆规定该县参与清丈田亩的人役如下:

    按照县治东、西、南、北,编列乾、坎、艮、震、巽、离、坤、兑、中九宫大图,各举端方一人为大图长。于每大图之内,照乡村段畈,各举明干一人为小图长,各分管小图界限清楚。每小图立书手二人,算手一人,丈手一人,丘正一人,丘副一人。(19)

    通城县的清丈组织似乎较为庞大,全县按九宫图式分成九方,每方设立一大图长。其下则依据自然地理、乡村聚落、耕地形制划分为小图,各设立一小图长。每小图中又立有书手二人、算手一人、丈手一人。除此而外,还有丘正、丘副之设立,组织甚为严密,分工极为细致。由于通城此处鄂东南,宗族势力较强,因此清丈中亦动员“户长”加入。

    3.湖南衡山县。衡山县地处湖南中部偏东,湘江中游西岸,地形以丘陵为主,因境内有南岳衡山而得名。清顺治四年(1647)始入清版图,隶属于衡州府。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知县李长祚“废甲编区”,将衡山县原有六乡十六都一坊改编“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又”17个字,下设437个区。清初的战乱致该县田地荒芜较多,赋粮缺额甚巨。嗣后经开垦,荒地渐次垦复,但荒熟混淆,为了税粮足额和均平赋役,康熙年间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丈活动。其清丈人役如下:

    通县一十七字号,每字号中必须遴选一、二公直老成者为图正。四百三十七区,每区中必须择一精明算法者为算书。又须觅一朴实健步者为弓手,方堪委任。(20)

    衡山县的清丈组织是由图正、区正、算手、弓手构成。每字号遴选公正老成之人一、二充当图正,则有正、副之别,全县合计有图正1734人。每区有区正一人,能精通算法的算手一人,朴实健步的弓手一人,则区正、算手、弓手各437人。如此,则衡山县参与清丈人役约有1345人。衡山县清丈三年后才竣,最后共计丈量田地771102亩,则平均一区丈量的田地面积约为1764亩。

    由以上三县情形来看,两湖土地清丈的组织核心还是图正、算手、弓手等专业人员。其清丈组织层级与乡里基层组织基本对应,比如清丈中的公正、区正、图正人役等,和乡里制度中的行政区划基本对应。值得注意的是,在专业人士之外,清丈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包括湾长、户长以及绅民邻右等。由于清丈涉及每家每户的经济利益,在“先自报、后清丈”的模式下,实地丈量所涉及的田主几乎都卷入到该活动中。

    (二)清丈程序与方法

    清丈过程大体分为清丈之前的准备工作、正式清丈和清丈之后的绘图编纂工作。

    清丈之前,往往需要置办必要的工具,比如纸张的置备、测量工具的校准等等。为了保证清丈的准确,在孝感县,知县梁凤翔对于测量工具——弓口的式样标准有详尽规定:“各乡各会甲,俱照布政使存库部颁弓口式样,备造弓口一张,用铁包裹断笱之处,本县亲书花押登记,毋得那移出入,致滋弊窦。”(21)这里按布政使库部式样制造的铁制弓尺,其实主要是制定一种标准,想必实际清丈时,各会甲都会照此标准制造更多的弓尺。考虑到成本和使用方便,通城县即是“以木为弓代之”。

    对于弓口的使用时限与方法,各地也有一定规定。如衡山县《丈量条款》即有:

    一,限时。凡开丈、调丈,俱要四百三十七区同日发弓。所丈弓口即填注印册,比日计程缴县。区正止留副本在手,以俟对验。其邮递印册,每十里一铺,无分昼夜,传送到县。如有稽延,即行究治。

    一,丈法。凡下弓口,不得任意低昂。田形有合图式,有不合图式者,务宜斟酌盈虚,以求允协。更须粮必归区,毋致紊乱疆界。(22)

    通城县对于丈量之法亦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丈量之法,六尺为一步。今以木为弓代之,便于丈手轻快。凡步外零尺,每一尺以一分呼之。每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横一丈,是二步,直六十丈亦为一亩。若丈路,三百六十步为一里。(23)

    这里的丈量规制“横一步、直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和顺治十一年(1654)官方制定的州县地用步弓广一步纵240步为一亩是相吻合的。通城县还有详细的算数方法:“丈田塘积亩,定用四归一遍、六归一遍,算手人役苦于烦恼。另有飞归捷法,以一遍代四六归之二遍也。以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五步六分七厘八毫九丝为法。曰一百二十五为期,二十四上一翻飞,见一加三,隔位四九十六……”(24)总之,非精通算法者不可。

    清丈首要之处,在于确定田地经界。所谓“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盖一邑有一邑之经界,一字号有一字号之经界。一区有一区之经界,一田有一田之经界。务使四抵分明,高竖牌椿为识,以便清丈”(25)。由于明代里甲编排主要以户口为主,到清代以后,随着赋役由户丁向田粮转移,里甲编排开始以地粮为主。因此,清理经界,实际成为确定乡里区划地理空间边界的一种方式和方法。以孝感县为例:

    示阖邑会甲公正人等,各就近踏勘。先定本县与别属之界,次定五乡之界,次定各会之界。于界所高筑土墩,树立木牌,书明四址。其各业户田地山塘各于本会界内钉立小木椿。自开姓名民藩田赋,以便清丈。(26)

    在此,清丈之前,首先是明确县、乡、会之间的地界,即“各会先定大界,或以山、或以路、或以河、或挖峰墩、或立界杆,务期四界明白,以杜混杂之弊”。由此将乡里区划落实到地理空间,为田粮归区打下了基础:“如人居此会田坐彼会者,相应于彼会随田立户造册。”(27)

    为了保证清丈全面彻底,不分官田、民田,清丈各县一体测量,不容遗漏。如衡山县规定:“田有军田、民田、僧道田,各项夹杂,俱照民田一起挨顺栉比鳞次丈去,但于册内各自注明,不得跳越次序,混淆丈法。”(28)孝感县亦有类似规定:“颁发字号,某乡某会自某字一号起,至某字几号止。挨顺编定,栉比鳞次,毋得遗漏。其遇犬牙相错之处,地形斜直方圆不等,亦须多打小椿,以绳径圆,编顺字号,不得跳越次序,混淆丈法。”(29)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两湖地区万历清丈中不敢涉及官田、王府庄田的不足。

    对于田地测量的具体程序与实际场景,不妨以康熙年间通城县为例窥其一斑:

    先令小图长逐烟户查取田地土名报册。次立搜田户长,逐加搜寻。如有欺隐不报者,治之以法。报册汇齐,方饬大小图长、丘正、丘副、书手、算手人役一同按册踏亩丈量。承泉源塘堰水荫注者为中田,承天水者为下田。书手草册绘成田形,登记中下则号。丘正以次立定中长广阔地位,丘副对面立牌,丈手执六尺为一步之弓,对丘正、丘副所立之地位量去几十几弓。不满一弓者,即以一尺为一分。假如四尺,丈手则呼四分以报之书手,算画田图,登记中长若干步数,一阔二阔各若干步数。其法如田一丘或三四丘合丈,亦有山垄小田十数丘合丈者。除田埂不量外,用截盈补虚之法,俱先量其田中长步数为实,次以一阔二阔之数合用二归算法折之,得若干数为法,以乘中长之实数若干为主,以四归算之,又以六归算之。其数积成田亩。(30)

    以上引文不仅为我们记叙了康熙年间通城县丘正、书手、丈手等站位、测量、绘图的实际丈量过程,而且也记载了各种田地等级、面积的计算方法。

    为了保证清丈的公正与公平,首先,在丈量过程中,一般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如衡山县:“凡临丈一家之田,必须左右邻□□齐,眼同观丈。”(31)孝感县:“临丈一家之田,必湾长邻右眼同观丈。”(32)其次,清丈完毕后,官府还要求参与测量的公正、图正等签下“并无作弊情形”的甘结状,而知县则通过下乡抽丈勘察的方式,对于册籍登记田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而衡山县更甚,丈毕,通过抽签方式,换区异地复丈:“通共一十七字号,四百三十七区,俱以丈毕。然后齐集公堂,掣签调拨复丈。亦如从□□丈此区,此丈彼区之法,且不时听候本县□□亲临抽勘。”(33)

    概言之,两湖土地清丈程序,先是由民户自报,如孝感县民众清丈前填报的“毛册”、通城县烟户预先填写的“土名报册”等。官府针对民户自报的田土册籍材料,再组织人役,按册履亩丈量,最后编纂成册。就当时的人力、物力和测量水平而言,应该说以上各州县清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三)清丈经费来源

    履亩清丈费时、费钱是众所周知的,这也是许多地方不愿意履亩丈量的主要原因之一。两湖并非富庶之区,各地方志中多有“鲜素封之家”、“室鲜盖藏”、“少积聚”等记载(34)。而刚刚经历了明末清初战乱影响,其社会经济凋敝之至,更无雄厚财力支撑大规模的土地清丈,因此不难发现,清丈活动较为彻底的州县,在经费上更多的是有赖于官府的帮扶。

    比如康熙年间衡山县的清丈,似乎主要得益于知县葛亮臣的大力支持。据方志中对其清丈活动的评价云:“立法清丈,复履亩细勘,劳勖弗避。阅三年竣事,一洗包赔欺隐诸奸,如风扫落叶,诸州县莫逮也。”(35)由其制定的《清丈条款》明确规定不派累百姓:

    禁派累。凡丈量,诸有事人所有日用饮食□□□听业户自便。至于算书、弓手,除应得工食□□□□他并不得□□□即本县临田□指之日□人役口粮及马匹草料俱系本县□□□支给,并不秋毫骚扰地方。(36)

    这里清丈人役的工食是否阖邑摊派,因字迹模糊不得而知,至少知县下乡抽丈所需的费用是无需百姓承担的。而孝感知县梁凤翔则显得更为慷慨,该县清丈所需之纸张、弓尺等概由其捐给:

    会甲弓算人役,今议本日候丈,业主公同备伙二次。止用菜腐鱼鲜,不许豪棍需索酒肉。其弓尺、册纸等费,丈毕,各会甲从实估计,听候本县照数捐给,不许派累小民。(37)

    据此,清丈时,除有田业主需给甲弓算等清丈人员提供两次伙食之外,其余材料、工具等费用基本由知县捐廉解决。同时,知县梁凤翔在亲临抽勘之日,跟随人役口粮及马匹草料俱系他自备盘费支给,丝毫不骚扰地方。这似乎体现出一种“有钱出钱,无钱出力”、官民协助、公同参与的清丈模式。囿于财力,这大约也是清丈州县需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原因之一。由此也表明,丈量与否、丈量效果如何,全在于地方官员的贤能与否,甚至他们是否具有奉献精神。这也使得两湖地区的清丈更多的具有“道德”色彩和“人治”特征。

    三 围绕清丈的相关纷争

    在清丈过程中,不同阶层与群体由于立场和利益的不同,对于清丈活动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就清廷而言,似乎处于一种两可与两难之间:在战乱之后,地荒丁亡,为了掌握田地的真实数据以便征税,需要进行清丈。但在兵燹之后,民生凋敝,正需要与民休养生息,因而深恐清丈滋扰百姓,失去民心。兹引《清实录》康熙年间上谕一则:

    四川巡抚年羹尧陛辞。上谕之曰:四川苗民杂处,性情不一。务须殚心料理,抚绥得宜,使之相安。比年湖广百姓多往四川开垦居住,地方渐以殷实。为巡抚者,若一到任,即欲清丈地亩,增加钱粮,即不得民心矣。湖南因丈量地亩,反致生事扰民。当年四川巡抚噶尔图曾奏请清丈,亦未曾清楚。尔须使百姓相安,钱粮以渐次清查可也。此为四川第一要事。(38)

    以上康熙在给年羹尧的上谕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其一,康熙清醒意识到,倘若清丈以增赋为目的,会不得民心。而且这也与其高扬的“轻徭薄赋”政策相违背。事实上,在顺治年间颁布清丈条例时,清廷即重申了清丈原则:

    州县钱粮与原额相符者,勿再纷更。其缺额地方,于农隙时,州县官亲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扰。(39)

    这个清丈原则的核心就是“不得扰民”。依前揭所引户部规定更可知晓,官府规定只有当赋税缺额、钱粮册籍与原额不符、或淤涨、坍地、荒地等几种情形下才进行必要的清丈。所以清初没有全国性的清丈,而是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形,按需进行地区性清丈田亩活动就不足为奇了。对于四川、两湖等垦辟荒地较多的省份,康熙帝并非不要清丈,只是要等民力恢复后,再行清丈。而且为了均平赋役,康熙认为清丈还是必须的,这在其与湖广总督郭琇的一段对话中即有所体现:

    湖广总督郭琇陛辞。奏曰:皇上命臣选奏丈量地亩官员,有武昌道庄k24x402.jpg、衡永郴道董廷恩、长沙府知府王益曾三人才堪委任。但湖南民稀地广,所以民或不能完课,遂致逃避者有之。清丈之后,则钱粮似较前差减矣。上曰:约减几何?郭琇奏曰:大约减十分之二。上曰:果于民有益,所减虽倍于此,亦所不惜。若不清丈,以荒田著落他人,征收钱粮,有累穷黎,断不可也。此事甚重,保题丈量官员,尔具疏来,照所请行。(40)

    在康熙看来,为了减轻百姓赋役不均之苦累,即便是清丈之后,钱粮减少也在所不惜。可见清初的土地清丈,主要还是以弥补和恢复“原额”为目的,并非溢额求功。所以在一些州县,尽管清丈之后溢出了大量新垦田地,但政府仍按原额征税。如湖北沔阳州:

    户部议覆、湖北巡抚钟保疏言:沔阳州清丈田亩,较原额共增出一万一千五百五十一顷五十四亩有奇。请免增赋,按照上中下则,将通属额征摊派起科。又沔阳卫实丈田亩,亦照各则均摊起科,应如所请。从之。(41)

    以上沔阳州清丈之后,新增田地一万余顷,但该州总体税赋并未增加,而是将“原额”均摊到新增田亩中去,体现了清丈仅为均平田赋之方针。

    正是清廷两可与两难的考虑,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此地官员上奏请求丈量,清廷一般会应允;而彼地官员上疏恳请停止丈量,清廷亦从之。这看似矛盾的背后,其实可能就涉及该地区是否需要丈量的考量和权衡。

    其二,该上谕专门提到湖南因丈量而导致民怨之事,可见湖南清丈在当时引起不小的震荡。其实早在康熙四年(1665),湖南巡抚周召南就已意识到土地丈量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并提出改清丈为“令隐漏者自首免罪”。兹不妨将其《请停丈量疏》节录如下:

    康熙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吏部咨,令在外巡抚条奏民隐,臣即参酌时宜,无如停止丈量一案……臣思一县之中,果有奸猾之民,不过屈指数人,一望而知,其实老幼无倚穷苦无告者成千累万,户户皆是也。恐今日之丈量未必尽清其奸猾,而已先累其穷苦。何以见先累其穷苦?如一县之中造册,纸张数千万,丈地弓手数十百人,写算手数十百人,催督衙役稽查官吏层层逼迫,夫此人工饭食、纸张、算写皆里下穷民摊派倩雇而成事也。如臣痛其摊派而参拿官吏,又无县官自赔饭食、纸张、工价之例。既急急以勒成其事,而又察以苛刻其细,有是理乎?此穷民之必受其累者也。何以见其狡猾者未必尽清其弊?夫狡猾者谋略多端,一闻丈量,百计弥缝,能倩算手,能倩书手,能倩弓手,此间能必县官心眼俱到、铁面无私、毫无渗漏者乎?如其不然,是狡猾者未必能清,而贫苦者实受其累也。为今之计,欲清豪猾之弊,而苏穷民之累,莫如停丈量一案。丈量一停,一切繁费俱止,钻营俱息。如臣所言,一县之中可以屈指算出豪猾者严令自首免罪,即将首出之田作丈出之田,按亩起科;仍取“尽首无隐,本人与邻里甘结”并县官“稽查甘结”报部。如再蒙混,许邻里举首,臣等访拿参处亦足惩一儆百矣。

    周召南于顺治十八年(1661)任偏沅巡抚(即湖南巡抚之前身),康熙四年有感于湖南清丈过程中暴露的种种弊端,如饭食、纸张、工价等费用太高,而奸猾之徒依然得售其奸,贫者受累而奸猾未清,故请求停止清丈。与周召南持相同意见的还有茶陵州彭维新,彭氏为康熙丙戌科进士,先后任翰林院检讨、都察院左都御史、户兵刑三部尚书,协办内阁大学士。在《与朱参议书》一文中,彭维新也极力反对清丈。其谓:

    自来清赋之法甚多,何至遽议勘丈。勘丈不善,非惟不能清赋,适以扰民而已矣。夫清赋之法,以镇静为本,以精到为用,以符合为程。而勘丈则一一反是。以监司而自欲履亩,弥滋纠纷。苟冒然一举,弊有不可胜言者。盖用独堕,用众乱,证难凭、多难偏、散难稽、时难待、署雨难麾、供用难给、事绪难终,必使一人之身百役具备而后可。不则,需人不得不众;必使禹皋为官,伊周司书,杨震、吴隐之诸贤充弓手各役而后可,不则,蒙混贿赂必不免;必使王烈、陈实之流为族长、乡保里邻田邻而后可,不则,互相朋比,售其欺谩;更必与地谋,必使田户地亩无多,举目易竞而后可,不则,阡陌交错,识察不周;又必使田地片段止一二处,别无崎零而后可,不则,假借影射,顾此失彼……(43)

    彭维新所论甚多,概其所言,主要认为清丈必须具备天时(天气晴朗易于办事)、地利(地亩平直易于测量)、人和(清丈人役正直能干)方才能成事。其中任何一环出问题,则难以达到“以镇静为本,以精到为用,以符合为程”的清丈目标。与周召南的主张相似,他也认为应该先让民户自行丈量上报,然后官府抽丈而已。这一点似乎最终为朝廷所采纳,史料记载:“康熙三十八年,以湖南幅员辽阔,履丈难遍,先令民自丈出首,官查抽丈,如有隐漏,治罪。”(44)

    民众对于清丈显然也是有不同看法。在赋役不均的地区,“地去粮存”者,即原有粮田坍塌、经界不清者自然希望官府清丈以解其倒悬。但其他如霸占他人土地、或蒙混渔利之既得利益者,则反对清丈。同时,在赋税不均现象不太严重的地区,民众乐于维持现状,不愿清丈以徒生滋扰。比如在监利县:“田亩自明万历时两次清丈,田粮俱有成数。崇祯末,邑经兵燹,版图毁失。国初起科,多凭报亩。康熙四十六年(1707),邑侯王公奉文清丈,民噪而止。”(45)据此可知,监利县曾欲在康熙四十六年推行清丈,因民众反对而搁浅。

    事实上,正因为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不同声音,所以清代的土地清丈活动表现得异彩纷呈,千姿百态,各具特色。有的地区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履亩清丈,而有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进行清丈,更多的地区则是采用了民众自首、官府抽丈等较为灵活、省事的方式。其实,在笔者看来,只要不拘泥于统计学,而是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只要能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是否实施土地清丈,以及土地清丈是否彻底、全面并不重要。清丈土地终究只是清初整顿赋役不均的手段,而非目的。

    四 地籍的编纂:丈量册、归户册及其他

    清初土地清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明清鼎革之际,许多赋役册籍的缺失或失实,由此带来官府赋役征派的紊乱。在土地清丈之后,重新编纂田地册籍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无论是先让百姓自报田亩,然后按册清丈;还是官府颁发册式,清丈后填报,最后都是需要汇总成册,并成为日后征税的主要凭籍。

    如衡山县在康熙年间清丈田亩时,对于清丈过程中册籍的填报制度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丈弓口即填注印册,比日计程缴县。区正止留副本在手,以俟对验。其邮递印册,每十里一铺,无分昼夜传送到县。如有稽延,即行究治。”(46)在清丈之后,衡山县更编纂了详尽的丈量册,据乾隆《衡山县志》所载《丈量条款》中《立图系》条所云:

    凡丈过田地山塘,俟成册后,即刊□图□粮号。册印上载某字某区第几庄业户,其领户某,田种若干,纳租若干,塘池若干,屋基若干,山林若干,共计若干丘,丈作若干号,共粮亩,内上则若干,中则若干,下则若干,系某永住荫给,区正手照依所投区册有几十几户,即领几十几串填载弓口,分给业户□□存照,嗣后授受皆以此串为凭。(47)

    据上可知,其《丈量条款》所言填报的图册内容,包括各类田地面积、纳税数量、山林、塘池、屋基等相关财产数量等,这些册籍并成为嗣后田地买卖过割的凭证。

    这些规定是否得到落实?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笔者恰好在湖南省图书馆古籍部查询到此次清丈后编印的《衡山县丈量册》。此丈量册的封面注明为“康熙伍拾陆年月日”,此年恰是该县丈量竣事之期。因为考之乾隆《衡山县志》,知县葛亮臣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上任。其上任伊始,即“立法清丈”,经过履亩细勘,“阅三年竣事”,则衡山县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完成此次土地清丈任务。而且此次清丈应该是比较详尽和成功,为“诸州县莫逮也”(48)。如此,则湖南省图书馆所藏之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封面注明的“康熙伍拾陆年”,正好是衡山县历经三年后土地清丈结束、开始编纂册籍的时间。(49)由此证实,则现存湖南图书馆之《衡山县丈量册》当是康熙年间清丈后编纂的册籍无疑。兹将康熙《衡山县丈量册》中记载名为“僧续光”户地籍内容抄录如下:

    于字第六区第五十七庄□户 僧续光

    今将丈过本名下各则田地山塘号次及丘段坐落形式弓数逐图核算布亩均平理合造册呈齐备案。须至册者:

    计开

    上则田伍丘,上则弓步粮柒分伍厘肆毫肆丝。

    中则田壹拾丘,中则弓步粮壹亩肆分壹厘柒毫叁丝玖忽。

    下则田叁百叁拾壹丘,下则弓步粮壹拾陆亩玖分肆厘壹毫伍丝贰忽。

    下下则田无丘,下下则弓步粮。

    地无块,三折地粮。

    水塘贰口,三折塘粮叁厘陆毫伍丝。

    南竹伍百根,该竹粮壹百伍分。

    以上共丈过弓步粮贰拾亩零陆分肆厘玖毫肆丝壹忽。

    共计田叁百肆拾陆丘,塘贰口。

    共丈作壹百伍拾贰号坐落地名塘冲处。

    佃户曾云飞

    左田邻艾玉先

    右罗祥伯(50)

    在上述文字记载之后,《衡山县丈量册》还附有大量土地清丈后绘制的鱼鳞图册:内容包括田地形状:如圭形、箫形、蛇形、直形、碗形、梯形、弧矢形等;田地的直径与宽广、系则、面积、税粮等等。清丈后,其“步”的数字清楚地登载在图册上,一般240步为一亩,弓步粮当是“积步”后的税亩。康熙《衡山县丈量册》以后成为该县土地买卖过割、缴纳赋税的重要凭籍,属于实征册。

    康熙二十五年(1686),孝感县在进行土地清丈之后,知县梁凤翔共编纂有归户册、鱼鳞册和块册。其在《块册序》中云:“余丈量之举,册有三:一曰鱼鳞册,一曰归户册,而此块册也。”(51)孝感县的鱼鳞图册,是根据丈量之后的数据和绘制的田形编纂而成。梁凤翔在《集庙公议札》中曰:“凤翔详请上宪举行丈量,痛革前弊。今幸各乡山塘田地俱经清丈,图形编号造具鱼鳞细册。”(52)而据史料所载,其清丈之后的鱼鳞图册册式如下:

    计开

    一册页上写某乡某会东西至某会为界,南北至某会为界。

    一会大册多者分为几本订载,上写第一二三本不等。每册首用白纸一页,

    上写

    某会某甲会甲某

    公正某

    弓手某

    算手某

    今将本县鱼鳞丈过田地亩逐一开报

    共民粮田若干丘,计顷亩若干。

    民年底粮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

    民粮山若干丘,计项亩若干。

    共潞楚淤庄租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

    共潞楚淤庄租山河地若干丘,计项亩若干。

    共柴山若干,计顷亩若干。

    总共田地顷亩若干。

    总共柴草山顷亩若干。

    一细户鱼鳞图册填写式

    某字几号业主某土名某系某粮田地。

    照本会大例每田地一石几升几合载粮,或遇潞楚淤庄田地则写载银谷若干。

    图形照依田式画明上写某形。

    东横若干

    西横若干

    南横若干

    北横若干

    直若干

    如遇截形,先将正形横直填写,后写截横若干。

    截直若干。(53)

    以上鱼鳞图册所载和前揭衡山县丈量册内容大体相同,包括税粮、图形和四至的距离。但这只是某一块田地的面积和税粮,而一户往往有多处田地,官府是按照每户进行征税。因此田亩全部清丈完毕后,需要将所有该户的田亩统一到该户名下,以户为单位征税,如是就有“归户册”的编纂。就清代赋役制度而言,鱼鳞图册为“经册”,所重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产权归属;归户册为“纬册”,所重在税收。

    孝感县人户和田地亦有分离之情形,如“田在东隅而粮寄西图,或米系赵甲而户具钱乙,以致李代桃僵,久之田荒户逋,民累赋亏”。故梁凤翔在丈竣之后亦进行了田地税粮归户的工作,据其所言:

    今科粮已毕,除一面造具块册,详报上宪外,诚恐居民辽阔,其本身名下山地丘田,并科米数目不能悉知。本县仍行捐备纸张,印发小单,户给一纸,以凭查据。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五乡各会甲人等知悉。本县现在捐发刊刻印单,分散各业户收领查照。俾家喻户晓,了若指掌。(54)

    据此,梁凤翔自己捐备纸张,发给花户一纸赋役清单,将该户名下所有的山地丘田和科米数目开载一起,使之能清楚明白每户名下所拥有的田亩和应缴纳的税粮。而梁凤翔对于归户册亦有界定:

    则壤科粮,撮田从户,会各一册。开载业主、花户田地若干,正米若干。阖邑秋粮数万石,归之烟民数万家。如众壑支流之归海也,故曰归户册。(55)

    按,归户册其实就是将全县的赋税按照以“撮田从户”的方式,一一细分到每家每户,以便于每家知晓并照此缴纳赋税。在鱼鳞册和归户册之后,梁凤翔还在孝感县推行独具特色的田赋册籍——“块册”,据其《块册序》云:

    第归户之后,田有交易,人有迁移。恐相沿日久,户册既有纷更,鳞册必致弁髦。若不永定规式,为善后之策,安知不有猾胥豪右,如囊时之飞诡并兼而为无畴者耶。查孝邑五乡二十三里一百七十八会,以里统会,大者五六会为一里,小者十数会为一里。以一会为一块造册,各二本,胪编花户的名田粮确数,总散分合,务期相符。存县一本,每里选德行一人为耆约,给一本,使收掌之。俾编氓周知,自某年始订立章程,如树之根不可动摇。后有交易者,但缴知单,更换姓名。田坐、处所不许那移。总使此会之田不得跳入彼会,此块之米不得飞入彼块。以人从田,不以田从人。即有豪强凭何兼占?即有奸究从何欺隐?每年终,将授受开收之户,另造更名析户册各二本,收掌如前例。俾内外划一,历年不替。虽百世以后,溯流穷源,可按籍而考也。节岁开征,各会发单一张给里约,使里约传催会甲,会甲传催烟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不烦差比,人乐输将。此周礼均土之法、同井之意,故曰块册。(56)

    这里的“块册”是建立在鱼鳞册和归户册之上,为了杜绝以后土地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人户与田亩、田亩与税粮混淆的局面,而采取按区域攒造册籍,其关键之处在于“以人从田,不以田从人”,实行“一会一块也,一里一块也,一乡一块也,一县一块也。扩而极之,天下一大块也”。据此,今后征税,就地问粮,而不论其地上之人户变动如何,以此来杜绝各种飞洒之弊端。此种“以人从田”的编纂原则基本是与清初摊丁入亩的赋役改革相适应的,即征收依据由人丁向田地转移。

    以上清丈之后编纂的丈量册、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应该是比较接近真实的,并且在康熙之后成为地方基层社会征收赋税的重要凭籍之一。因为有证据表明,这些编纂的册籍在清末民初依然为湖南各县市沿用。据民国二十年代地政学院对湖南田赋问题的调查,其基层田赋征收的册籍如下:

    查各县田赋征收处原用之征收册籍,大抵为前清康熙五十三年编纂之蓝花册籍。印刷之格式用蓝色,详载花户姓名,故曰“蓝花册籍”。每本共有二百五十页,每页载一户、地名、按亩科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条目。(57)

    以上史料明确指出,其征收的册籍“蓝花册籍”为康熙五十三年(1714)所编纂,结合前揭湖南在康熙年间所进行的土地清丈和册籍编纂活动可知,这些“蓝花册籍”大抵就是丈量之后编纂的地籍。“蓝花册籍”登记的内容和前揭康熙年间湖南《衡山县丈量册》记载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增加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条目,这也是在以后土地买卖过割环节中必然出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清康熙年间进行的土地丈量与地籍编纂,为嗣后两湖地区基层赋税征收提供了一套实征册籍。

    五 结语

    清初的土地清丈活动,就官府而言,主要目的是恢复原额、均平赋役。如此说来,土地清丈只不过是政府用来调整和整顿赋役的手段,而非目的。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变通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考察清代土地丈量的实际情形当在地方基层社会。

    两湖地区因濒江、滨湖地区田亩易于坍塌,亦因战乱导致众多赋役册籍被毁,或胥吏营私舞弊,致使赋役征收体系混乱。更因移民大量涌入,开垦荒地较多,荒熟混淆,征不足额。凡此种种,使得该区成为清初土地清丈的重要区域之一。就本文考察的若干清丈事例来看,在部分贤能州县官员的大力支持倡导下,制定详细的清丈条规,并依靠既有的乡里组织,以及动员包括族长、户长、湾长等乡土社会资源,许多州县的确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田地丈量。当然,这期间由于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不同,从朝廷、地方官员到基层民众,不乏反对的声音。唯此,也使得清丈活动呈现一种不拘泥于陈规、因地制宜的区域性特征。

    就已经进行全面清丈的地区而言,一般清丈之后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赋役册籍的编纂。这些册籍的攒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有田界不清、赋役不均的混乱局面。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弥补了旧有册籍丢失或脱离实际情形之不足,建立了一套相对符合田地实际占有情况的赋役册籍。这些地方编纂的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块册等,由于更接近田地的真实情形,嗣后也被两湖地方社会长期作为赋税征收的实征册使用。如果说清初全国性编纂的赋役全书是指导性、原则性的赋役册籍,主要是确定田赋征收的额度——在清代就是维持明代万历原额。那么清康熙年间以丈量册等为代表的实征册籍,就是将赋役全书所确定的税额落实到实处,确定该向谁征收赋税的重要凭籍。

    收稿日期:20091013

    注释:

    ①杨国安:《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

    ②〔美〕赵冈:《简论鱼鳞图册》,《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

    ③〔美〕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42页;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87页。

    ④光绪《沔阳州志》卷四《食货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第148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六五,乾隆三年三月丁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8页。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三《民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5册,第98页。

    ⑦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1169页。

    ⑧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1年,第539页。

    ⑨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08109页。

    ⑩康熙《麻阳县志》卷一《方域志·都甲》,《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4页。

    (11)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8149页。

    (12)雍正《朱批谕旨》布兰泰奏折,转引自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32页。

    (13)同治《平江县志》卷一四《赋役志一·田亩》,《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8册,第390页。

    (14)《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考4858—考4859

    (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9册,第7261页。

    (1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0页。

    (1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

    (18)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

    (19)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39页。

    (20)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889页。

    (21)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

    (22)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

    (23)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1页。

    (24)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0541页。

    (25)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8页。

    (2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1页。

    (2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

    (28)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

    (29)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

    (30)同治《通城县志》卷一二《职秩·善政附》,《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29册,第540页。

    (31)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

    (32)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

    (33)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

    (34)光绪《潜江县志》卷三《舆地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6册,第46页;光绪《黄州府志》卷三六《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15册,第467页;光绪《沔阳州志》卷二《风俗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第56页。

    (35)乾隆《衡山县志》卷九《职官志·知县列传》,《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214页。

    (36)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田土》,《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90页。

    (37)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2页。

    (38)《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九,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己酉条,第358页。

    (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五《户部·田赋·丈量》,第7261页。

    (40)《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七,康熙三十九年正月乙酉条,第7页。

    (41)《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乾隆元年十二月乙丑条,第632页。

    (42)同治《长沙县志》卷一九《政绩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3册,第330331页。

    (43)同治《茶陵州志》卷二○《艺文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18册,第263264页。

    (44)《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考4867

    (45)同治《监利县志》卷四《田赋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4册,第78页。

    (46)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土田》,《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89页。

    (47)乾隆《衡山县志》卷七《赋役志·土田》,《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90页。

    (48)乾隆《衡山县志》卷九《职官志·知县列传》,《故宫珍本丛刊》第154册,第214页。

    (49)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康熙五十六年登记本,湖南省图书馆古籍部藏。

    (50)康熙《衡山县丈量册》,康熙五十六年登记本。

    (51)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页。

    (52)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4页。

    (53)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13114页。

    (54)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0页。

    (55)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页。

    (56)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故宫珍本丛刊》第131册,第124125页。另,梁凤翔之《块册序》亦载于《清经世文编》卷二九《户政·赋役》。

    (57)李之屏:《湖南田赋之研究》第5章《征收制度》第4节《征收册籍》,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印行,1977年,第5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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