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6期
【内容提要】 顺治、康熙时期,政府还没来得及对附加税整顿。雍正时期,政府开始注意附加税问题,调查各关每年附加税征收情况,并要求各关上报所用的附加税。乾隆时,建立附加税制度。附加税是政府以制度形式,规定各关征收不同名目、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附加税又是各关税务行政所必需的费用,并非额外税,是制度内征收的税。附加税还是政府对税关的管理成本,大概在11%—24%之间,总额并不多。
【关 键 词】清代前期/关税/附加税
对清代前期关税的附加税,学者们看法不一。许多学者认为,附加税是商人税重的原因之一。而有学者认为:“清代的法定附加税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其增税频率也并不是无休止的。因而不能肯定地认为各项法定附加税导致税率的大幅度上涨。”①也有学者认为,附加税“为额外加收的杂项税银”。②“法外的课征有时亦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弥补税制本身缺陷的措施”。雍正年间,淮安关监督庆元就是法外课征。③还有学者认为:“附加税征前得到奏准,有些征后被朝廷认可,作为各该关办公经费之用。这都属合法的附加。”④
本文将对附加税制度进行论述,并通过计算关税的管理成本,说明商人的税负轻重。有几个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附加税,指政府规定各关在征收正额、盈余之外,加征的银两,包括火耗、并平、平余,还有饭食、笔墨、纸张、解费等其他名目,虽然各关征收附加税的名目不同,但实质一样,所以可以统称为附加税。
火耗,亦称耗羡,是零星征收税银,熔铸成银锭的损耗。清代前期的银两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样,银两在市场上流通,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银两标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但国家库存贮银锭,却有统一的含银量标准。商人到税关缴税,税官要多收银两,作为熔铸银锭的损耗。荆关,“征收耗羡,如川来竹木,每两耗银三钱。过江木植,每两耗银四分,系历任相沿”。“至商船完税,向用色银加水,似有未合,但体察舆情,俱称若征足色,势必现时倾销,泊船守候。且一经银匠之手,又多火钱、印记等费,转为苦累,亦应照旧听从民便”。⑤
并平,亦称并封余平,也称余平银,是各关将商人纳税的散碎银,拆封归并时,溢出的银两。“查关税系零星征收,拆封归总,有自然溢出并平每两约计四五六厘不等”。⑥太平关“日收税银,汇解藩库,每百两有并封余平银”。⑦如果用铜钱纳税,铜钱要用官方比价,也要多纳一点,称钱平,崇文门“收各项钱平用银余平银”。⑧
平余,也称平头银。各关上缴税款时,由于各关使用的称量砝码,与部颁砝码轻重不同,市平与库平之间含银量有一定差异,如果将税银封成大包称量,在总金额上必然出现的差额,就是平余银。太平关,“流传法马,较之部平,又重加一,向来余出平头”。⑨“系正税、盈余两项归并弹兑,多出之数”。⑩平余银是衡器不同造成的,各关上解税银时,需要补充这个差异,预备补充的银就是并封余平银。九江关“积并平余一项,系因弹兑时,手轻手重,由零聚整”,“系并平所积”。“故凡关起解钱粮盘费不敷,以及添补一切无可开销之公用,皆于此项内动用。又部平之所缺,即并平之所余,历年亦于此项内添补”。(11)
饭食银,包括支付书役等在关从事收税、上解税款等工作人员的费用,还包括解部科,用于对税关进行考核、管理等经费。“扣解费银一千两,留作装鞘雇骡,部科饭食,解官解役,往返盘费”。(12)
笔墨、纸张,也称心红纸张,“俱系按月支给该关官吏心红纸张”,(13)实际就是税关的办公用品费。
一、雍正时清厘整顿
清代前期税关征收银两,延续了明代征收火耗的制度,但顺治、康熙年间,各关处于正额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对征收火耗、并平、平余等银数,没有规定,只是禁止多征火耗。顺治十年,政府令各关差,“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14)各关火耗、并平、平余等银的征收,处于税官自己掌握的状态,例如:四川渝关征收“加五火耗”。(15)九江关“征收船料,以船只之大小定耗银之多寡,核计每正税一两,加耗银一钱七分零。又有并封平余银,盐船木筏神福银在外”。赣州“征收货物,每正税一两,加耗银四钱五分,亦有并封平余银,临关零税银、照票单银在外”。“两关同为征税,而耗银有多寡之异”。九江关税额多,“收耗加一有零,已足公费”。而赣州税额少,“必收加四五,方能敷用”。(16)荆关“每正银一两,其耗遂增至二两八九钱之多”。(17)天津关“向来收税一两,加戥耗一分八厘。船料一两,加戥耗五分八厘”。(18)山海关“抽收船税正项之外,另有加三耗银一项,每正银一两例收耗银三钱”。(19)奉天府“约算加三耗银”。(20)
火耗之外,还有其他名目的附加税,各关都有,只是名目不同而已。例如:扬州关“有接柜饭食,查船签规。又有口岸零货,为守巡人役收缴。又有月钞,系城厢行铺,零星报不着梁头者”。(21)还有相沿旧规,监督“本官家口食用工食”,“楼查船及管柜家人,向有楼柜饭食名色”等项。(22)浒墅关“经承柬房有造册人工,并纸张银朱笔墨各项等费,分得戥头一分二厘,一年约计四千余两”。“而丈量分得八厘戥头,一年约计二千余两,不过向来借署中铺垫供应名色,私入己囊”。(23)崇文门“于客货进门,按货物之贵贱,每驮收取制钱二三文,至一二十文。每车收取制钱二三十文,至一百一二十文不等,名曰饭钱”。(24)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的附加税征收标准,各关监督多收火耗,另立附加名目,苛征税银,势所必然。例如:康熙二十年,户部郎中邓秉恒任芜湖关监督。他在任内,横征税课,“并重加火耗”,“复立皇税名色,凡民船所载日用柴米等物,俱行抽税,致激变”。叶时茂等商人,忍无可忍,到京控告。芜湖全县商民,“于康熙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罢市三日”。(25)雍正三年,淮安关监督庆元,将本来“每两不过加耗二分”的火耗革除,另设立关口五六处外,“商船每到一处,必欲验票,需索验票钱、纸笔钱、饭钱等费,稽迟商船不容前进,每处费用,不下一钱三、四分,通共算来,纳税一两约费一两六、七钱。如有不情愿前途验票者,则合计前途之费,并于一处交纳。明革去二分火耗,暗加至六、七钱,商民大困”。而对例不上税的肩负米石,也不放过,凡有肩负米石过关,“俟再有一、二肩负米石者来,将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税,小民怨声载道”。对例不上税,已裁剪成衣的绸缎,即称“贩卖故衣”,“不论男女新旧衣服,一概报税,商民敢怒而不敢言”。(26)在处理庆元苛收时,江苏巡抚张楷认为:“庆元并不存私,所收税银,悉入公项。其税额大有赢余,因所差家人等,在各口未免刻薄,又兼收税过严,不但商人合怨,而附近居民及肩挑担负之人,俱有怨声是实。”雍正帝同意张楷的看法是“甚公”、“若为公,犹可恕”。(27)
雍正对这些漫无标准的滥收,表态耗羡归本地公用,这与他对赋税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是一个思路,为公就行。“从前督抚中有请将耗羡归公者,朕切加训饬,盖此项乃民间之物,惟有用之于本地,若将丝毫归公,是朕利其所有矣”。他令各直省督抚,刊刻颁布其令,“自谕到通行之后,倘乃有加添重耗者,一经发觉将经征之员,于本地方,即行正法。其该管各上司,失于觉察者,亦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28)加添重耗者,即行正法,督抚失察,也从重治罪。在这种惩罚下,各关监督、各管关督抚,纷纷奏报革除一些另立名目的附加税。例如:天津关“从前原有余平、火耗,每税银一两,收耗银一分八厘,船料银一两,收耗银五分八厘,已于雍正八年七月内,经直隶总督臣唐执玉奏明革除在案”。(29)由闸关“向多陋规,例以致缺额”。归并扬州关后,“立法之始”,“加意澄清”。巡抚“衙门亦无规礼”。扬州关于加一火耗外,其他耗银、签规、饭食、口岸零货、月钞等“种种名色,尽数入公”。(30)
终雍正之际,各关虽有一些清理,却因征收耗银无标准,滥征火耗不能绝。雍正末期,有人对当时各关征税弊病概括和总结,称:“查各省关课有税货物者,有税船料者,有船料、货物俱税者。货物之税,以物之高下为定则,如缎匹八丝税若干,五丝税若干,各有一定之则。乃关吏以下为高,不遵定例,任意加增,估货则用小尺、小秤,收银则大戥、大平。商贾本多利重者,勉强完纳,犹未为甚。若零星小贩,肩挑背负,本银不过数两,所获绳头微息,藉以糊口养家,多上一分税银,即减一分生计。又本地居民携带家用之物往来关口,并非贸易,亦勒令报税。此等多系关役侵收入己,归入正项者十无二三。又有报关估货算数、开单,种种名色,需索不一而足。上税之后,经过隘口,层层查验,所费尤多。至船料以短为长,以范狭为广,船户有口不能声辨。凡驾船之人,多系穷民,以船为家,别无生理,乃经年冲风冒险,所得船资,强半上纳税课。又有附近小艇攸往攸来,重叠剥削,甚至所往之处,无货可载,驾空船亦照例上纳。至关役之需索与货物相等,而耗银之浮收较货税加重。更可怪者,行旅往来,被囊衣箧,无不翻搜,纸墨巾扇亦供诈具,其为民累尤甚。”(31)
此时,曾被雍正帝认为“料理淮安关事务甚好”的年希尧被参贪污。(32)年希尧继庆元后管理淮安关,“正耗之外,复索取票钱、饭钱,甚至民间收获粮石棉花,并云集零星买卖极细微之物,如鱼、虾等类,亦勒令上税,种种悖谬,扰累民生,怨声载道”。(33)“征收一切钱粮,商民交纳十足纹银一,止作九七扣算。又篓税每货百斤,私收银一厘五毫。又巧立客费、揽头、看舱、照票、验票、扦量、算手、抽单、桅封、小饭钱”,各种名色。据商民称:“淮关征收各项货税,外加平色,多寡不一,有每两加七分八分者,一有每两加至三四五钱及八钱者零不等者。”“通盘合算,约计每两均有加银四钱四分有零”。(34)“商人货物固有多寡,而完纳正耗之课,则自有一定章程,宜无轻重。乃查该关商货至百余担以上者,每正银一两,使费饭食火耗共加银八钱,另有关楼家人,每十担坐楼银六分,其小贩零星货物,每正税一钱,使费等项竟加至一钱,俱系揽头、钞户经手。在货多之税,每两加至八钱,已不知作何分项,而小贩税银多至加倍,更不知作何分别”。(35)年希尧与其家人等贪污“楼、饭,并平等项银共一十三万零一百五十八两零”。(36)
二、乾隆时确立附加税制度
年希尧被参时,乾隆帝已经继位,对于关税弊病,也无可奈何。“关税之弊,朕所素知。近日条奏者亦多,现交廷议,当徐徐经理之。一时不得良法,奈何!”(37)“至于减耗、养廉之事,目前尚无良策,俟朕徐徐经理之”。(38)可当苏州织造海保提议,“全免钱粮之耗羡”,“以关税赢余为各官养廉”,自然也包括税务公费时,乾隆帝驳斥他,“汝有司榷之责,但当以清弊恤商为本,不当为越位之谋”。(39)也可见乾隆帝集中中央税款大权的意图,与雍正帝将耗羡归本地公有的看法并不一致。此时,两江总督赵弘恩奏请改革附加税,规定火耗的建议,得到政府主要官员们的认同,最后被批准执行。“关税止有正额、盈余、加一火耗三项,其余一切别立名色,皆系巧取,应请敕各关一概俱行革除。所需添平、饭食、养廉等项,均于火耗银内支用,如有不敷,即于盈余银内添补”。(40)
乾隆初年,滥征附加税的事件相继出现。雍正八年八月任苏州织造兼管浒墅关税务海保,至乾隆三年被参时,在任七八年间滥罚款,“曾有将关上货物漏报三十担,及绸缎贵货漏报二十担者,亦罚至四、五票之事”。“各口岸拿获全不报税,偷漏货船,始有通船罚五、六票者”。贪污并平银,每年“拆封俱有并出平余,每两一分五厘入己”。苛收火耗,乾隆元年二月初七日,政府下令裁减火耗以后,仍顶风“苛收平银,每两五厘五毫”。“豆饼每石加银一分四厘”。在发给书役饭食银,经过市平、市色银两,到补色、补平的兑换时,扣发银两归己。收受规礼贿赂,容许书吏不正当得丈量,“于正税外,每担另索银一分四厘,缴署七厘,书役等公分七厘”。还有“宅门监收挂号银”等陋规。(41)“海保侵贪银两二十二万有余”。(42)江西广饶九南道刘均吉管理九江关,“自首少报雍正七、八、十、十一等年平余,并少报满贯船税共银二万二千八百两”。南赣道王世绳管理赣关,“自首少报雍正七、八、九、十、十一等年,临关零税共银一千二百五十两”。(43)江西巡抚俞兆岳奏报短缺九江、赣关附加税银两的奏折中,少报耗银、多报应减平余银,多报减过神福坐平银,多报免征银等项,“通计九、赣二关共浮奏银二万五千六百六十余两”。(44)荆宜施道姜邵湘管理荆关税务,“每年虽正余银三万余两,而实在约可征五、六万两,除去应用公费,每年侵蚀亦几及一半。该关凡遇缴银之日,系四六扣存,如征银一千,止将六百缴官,其四百两俱为管关员役侵肥”。(45)
因此政府下令“各关除加一火耗外,一概禁革。所有书巡日费,不敷即于盈余两内动支”。(46)命令一下,各关整顿的奏折也纷纷上达。湖广总督史贻直奏称,“请革除荆关税外浮费”,被批准。(47)临清关“征收名色,有宅用一条,捐项一款,既非正额,又不并解,浮费累商,现已全革”。(48)“向征铜铺、商铺相沿已久,报部则统名之为船料。前抚臣岳浚改为计石上税,而将铜铺、商铺归入石头征解,是名革而实存也”。“此项亦应一体邀恩,概行豁免”。(49)扬州等关“所有各关口久经开报在官支销之规费,并起解巡抚衙门发司充公之例规,全数裁革,遍行晓谕商民”。(50)太平关“耗银向来征收加二,今既准部咨,自应遵照加一征收”。裁革因砝码问题产生的平余。(51)渝关“加五火耗”,“请裁减”。(52)龙江关、西新关将“各税并入正项征收之耗羡”,“如川省榆关之裁去加四,只取加一”。但“于则内原增耗羡之外,又增加一饭食”。但饭食“即单钱之别名”,所以户部“洞悉其非,行文驳查”。(53)早先芜湖关改“饭食、解费二项名色为火耗,止收加一,为管关养廉、工食等用。从前饭解不足加一,及无饭解者,均不加增,如不敷用,应于盈余银内动支。正阳一关,向无火耗,今仍照旧例行”。受到批评,“关税一项,朕旨原令去其巧立名色,及吏胥之苛索耳。若饭费与火耗何别,为一名色而改,仍不能禁吏胥之苛索,是于国帑有亏,而于民生无益,何庸其改乎”。(54)乾隆帝不满将饭食改成火耗名称。经过凤阳关的商人,“每应完课银一两,给经牙银一两一钱四分,代为熔纳,核算每两计多取银一钱四分”。如果商人自熔,很不方便,于是议定,“经牙每两滥取银一钱四分之数,以一半银七分,为经牙代熔,火工饭食,奔走薪水之资,余存一半银七分,缴充公用”。(55)潘桃口“旧有吊子报单、饭钱等名色”,于乾隆元年革除。(56)武昌厂宗关口岸,免收耗银。(57)
在革除多余耗银之后,突显办公费不足。荆关收火耗加一,公费不敷,“请于一年期满,在赢余项下动支三千两,分款据实报销”。(58)淮安关因减耗银,经费不敷,请支盈余银。(59)山海关“所设巡役家人,向无官给饭食,旧于旱口按照货包多寡,收钱三分,作为饭食之费”。后裁减一半,不敷之处,“在于盈余项下动支”。(60)
为解决办公费不敷,两江总督尹继善提出了解决办法,“各关客商投税陋规,向所不免,在各商所出甚微,不为苛累。如全行裁革,不独办公掣肘,且书役人等糊口无资,必致暗中需索,转滋他弊,应请酌量存留”。意见得到户部首肯,于是,“通行各管关巡抚监督等,将陋规款项,并从前已奏未奏之处,各就关口情形,分别应留应革,开具数目清单,会同该督抚等酌核具奏,统俟奏报到日,另行定议”。(61)政令下达后,各关上报,请保留原征收附加税中的一些名目。(62)这些保留项目,实际也是附加税征收的规定,从而可以看成是附加税制度。
乾隆年间,附加税制度建立之后,公费支出有所节省,例如:赣关乾隆十六年至十七年,公费支出10 077两。“支公费及各杂项银七千三百九十六两五钱”,“倾销补平及开支各项银二千六百七十九两九钱”。(63)雍正年间,赣关每年公费支出约13
103两。“一部费每年先期请领册档部科费一百二十两,差役往返盘费银四十两。季报每季部费二百二十两,科费一百六十两,差役往回路费四十两,一年四季共一千六百八十两。每年拨饷江西司费四百五十两,贵州司费八十两,差役往回路费三十两。每年届满赍缴册档部费三百六十两,小费十二两,科费三百二十两,小费八两,差役往回路费二十两。每年起解翰林院帮助庶吉士银四十两,以上各项俱于正税耗羡项下支给。一解费,每盈余银一万两,扣解费银一千两,留作装鞘雇骡,部科饭食,解官解役,往返盘费,今臣于每千两内,核减银八十两,归入正项、盈余内起解。一单银,商人投单报税五两以上者,为大单,每单收银五钱,不及五两者,为小单,每单收银二钱五分,除分给各役外,大单每张缴银一钱六分,小单每张缴银八分。一余平,每月并封兑剩多寡不等。一临关零税,每月收四五百两,或六七百两不等,俱市平色银内支给。监收官薪蔬食,用心红纸张,幕友修金,书吏工食,一切杂费外,再有余剩,于每年报满之候,呈缴巡抚衙门”。(64)雍正五年,单银、余平银约783两。(65)乾隆时期比雍正年间,公费支出减少3 026两。再如临清关,“自雍正四年六月十六日起,扣至本年五月十五日止,一年差满,应解关税正额铜斤水脚银共三万七千一百九十两零。更有办解单毛帮帖庶吉士,以及随鞘饭银兑折添平部科考核饭食等项,尚需银四千一百十两零,是一年之内务需银四万一千三百余两,始足一年关差之费”。(66)据此可知,雍正年间,临清关一年公费41 300两,而收入不敷办公之用。乾隆四十五年,临清户关“经费共银五千八百四十八两三钱零”。(67)乾隆年间经费支出比雍正年间减少35452两。
三、对附加税制度的评价
政府建立附加税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防止税务人员贪污舞弊。各关每年收税数量并不一样,即使同一关,每年的收入也不相同,因此需要有一个标准,使政府可以掌握各关的税收数量,税官也不能轻易贪污税款。目的无疑是好的,也是正确的。而附加税与正额、盈余不同,不能用固定数目为标准,只能是规定征收比例的原则。顺治、康熙时期,政府还没来得及对附加税整顿。雍正时期,政府开始注意附加税问题,调查各关每年附加税征收情况,并要求各关上报所用的附加税。但终因附加税无定制,税官仍然可以轻易贪污。如前述淮安关监督庆元,及管理扬州关税务的知府杨纵椿等官员,先后通过附加税,贪污税款。台湾学者陈慈玉评论说:庆元“其及部属以体制内的方法从事体制外的行为,而且合法化后的溢收部分高达正税的60%—70%”。(68)日本学者香坂昌纪认为,淮安关监督庆元贪污200 000两,苛收占正税的50%一60%。经雍正整顿之后,这种现象虽然有所抑制,但还时有发生。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料理淮安关事务甚好”的年希尧,也苛收附加税,贪占税款。这使得继位的乾隆帝决心改革。乾隆三年,苏州织造兼管浒墅关税务海保被参,苛收附加税,在任七八年间,侵贪220 000两有余。香坂昌纪认为,雍正十年,浒墅关监督海保所征火耗占正税26.2%。雍正十三年,所征火耗等银两占正税26%。(69)赖惠敏认为,淮安关火耗加50%。(70)此外,一些地方官也先后少报漏报附加税税款,如管理九江关的江西广饶九南道刘均吉、管理赣关的南赣道王世绳、江西巡抚俞兆岳,及管理荆关税务湖北荆宜施道姜邵湘等。在总结这类事件的基础上,政府开始建立附加税制度。
附加税制度建立后,税官贪污案件仍有发生。九江关前任监督尤拔世,是一个对朝廷忠诚,收税比较认真的官员。在任凤阳关监督时,他对凤阳关的养廉银、倾熔火工饭食银,提出节省的办法,都被政府允准。后任九江关监督,又提出养廉银节省,及三分平余银留充公用的改革。(71)舒善继任虽照旧将二项充公,但“藉公私用度不敷”,以“解部添平为由”,(72)“遂于正耗之外,立为名目,另行征收,每两三分,又加至四分五厘”。(73)舒善前后两次任九江关监督,“共得二分银一万四千”余两。后任“海福共得银二万五千六百”余两。(74)继任者伊龄阿奏明,“每两加收一分,以为胥役饭食之资”。(75)户部议复,只准“每两征收一分”。(76)伊龄阿之后全德继任,“平余项下,计每两三分。饭食项下,计每两一分。积平项下,计每两二分一厘,合而计之,每银一两,收至六分有奇,较之奏定四分之例,已多二分有余”。(77)围绕九江关附加税余平银,舒善、全德等税官,接连侵贪,乾隆帝也说:“九江关侵贪之弊,舒善及全德已经两见,不可不加整顿。”(78)此后,九江关监督在每年上报时,都专折奏报余平银征收情况,此类贪污事情没有重演。夔关也有同类问题。夔州知府雯基管理关务,“每年并尾平余银七八百两一千余两不等,共计平余银四千五百两”,继任书敏仍侵蚀平余银两。(79)
一般来说,顺治、康熙时期,处于制度建立之前,发生弊端也是自然的。雍正及乾隆初期,处于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制度不健全所致。而制度确立后,还不断发生同类事件,似与附加税制度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公平而论,乾隆时期,附加税制度的规定及报解审批,都是比较规范的,税官利用制度缺陷从容贪污税款已经不太容易,也可以说,政府定额制度防止税务人员贪污舞弊的目的达到了。然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这一目的又没有达到,因为贪污事件仍然没有杜绝,自然也包括制度外贪占,这可能要从其他方面查找原因,需另文论述。
附加税是政府以制度形式,规定各关征收不同名目、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因此附加税就成为与正额、盈余并列的一项税收,属于定额制度范围内,无疑是合理合法的。附加税又是各关税务行政所必需的费用,所以并非额外税,是制度内征收的税,纳税人也应该承担这个管理费用。
从附加税用途看,主要用于征税官员养廉、书役等人的工食、解银费用,及上缴部、科的管理费,显然是管理关税的成本。一般来说,每关每年公费支出,与正额、盈余收入都是不断变化的,这里取各关一年的支出与收入数据,用支出数除以收入数,得出的百分比,即表示各关的管理成本。在一关有多个比例数的情况下,取比例较高的一个数据。例如:天津关乾隆四十五年至四十六年,“共收银八万四千五百四十二两六钱零”。“支销经费银八千八百八十一两”。(80)公费支出占11%。四十六年至四十七年,共收“税料银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一两九钱三厘”。“应解部科饭银,并支销经费等银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五两八钱一分”。(81)公费支出占15%。这里取15%。
以下计算各关公费支出的比例数据。
乾隆时期,临清户关四十七年公费支出占12%。(82)九江关十六年至十七年,公费支出占正耗银14%。(83)赣关十六年至十七年,公费支出占正耗银11%。(84)北新关十八年至十九年,公费支出占正税银20%。(85)天津关四十六年至四十七年,支出占收入15%。(86)浒墅关三十年半年期,公费支出占21%。(87)太平关十六年至十七年,支出占18%。(88)南新关十七年至十八年,支出占16%。(89)凤阳关四十七年,办公费支出30 268两,共收税银186 348两,占16%。(90)龙江、西新关十八年至十九年,支出占19%。(91)淮安关十九年至二十年,支出占11%。(92)张家口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公费支出占11%。(93)杀虎口四十六年分,公费支出占10%。(94)荆关公费支出3 689两。(95)乾隆年间正额盈余收入约17 686两,公费支出占21%。
嘉庆年间,潘桃口办公费支出705两,每年正额6 686两,占正额的11%。(96)辰关正额、盈余共16 300两,公费支出占17%。(97)右翼税务十七年至十八年,公费支出占24%。(98)
道光年间,山海关正额61 642两,加盈余银数,被公费支出数目14 742两除,公费支出占13%。(99)芜湖户工关,如果按照未节省之前的用度计算,公费支出占20%。(100)
以上公费支出都是税关征税所需经费,因此可以看做是清代前期各关税收的管理成本,这种成本大概在11%—24%之间,应该是比较低的。(101)而节省征收费用,降低征税行政成本,是政府税收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上述管理成本的计算情况也说明,附加税的总额并不多,在不断改革的附加税中,商人的负担还有所减轻。(102)不过,实际上商人税负是比较重的,这与附加税制度缺陷有一定关系。
从实际税收中,税官养廉与税务公用,还有收支不分、相互牵混的情况,成为公即私、私也公的现象。淮安关前监督普福原在凤阳关任时需赔款,“每年于养廉银一万两内,扣缴八千两抵补”,后任富贵称,剩余的养廉两千两“不敷用”,“是以恭办贡物,统于饭食项下动支”。富贵说自己“每年养廉银一万两,尽有盈余,自应即于养廉内备办贡物”。(103)江宁织造“舒文专管织造、关务”,其养廉银,“除照例动支银三千六百两外,再请赏给银一千四百两,为养赡家口等项之用。每年实支银五千两,节存银五千两,按年恭缎”。(104)“布政使既有本任养廉银八千两,其织造养廉银一万两,请动支银三千六百两,足敷办公余银”。(105)嘉庆六年,常贵奏请,“于应支监督养廉五千两内,扣缴银四十两,以充赈恤之费”。(106)后舒明阿任浒墅关监督,历年应赔短少盈余银二十余万两,嘉庆帝说:“若将伊所得养廉,全行坐扣,必藉口以办公竭蹙,著于养廉六千两内,准扣缴四千五百两,其一千五百两加恩赏领,俾资公用。”(107)道光元年,“杭州织造向例额设养廉银两,以资办公。现在浙江盐政仍改为织造,兼管南北新关税务,著准其仍照旧例,每年额给养廉银一万两,在于关税盈余项下动支”。(108)税官、织造仍要年节向中央上贡,“各省关差、织造,例有年节等贡”。(109)可见,税官养廉并非都是自家使用,虽名为养廉,实包括税务公用及为高层办理贡物之类的支出。所以也出现“以公项不足而请动正帑者,不知其凡畿矣”。(110)“各关年满具题,其有动支经费银两未清,应行减追者,户部先行按年考核,其应追银两,另于本案著追完结”。(111)养廉与公费支出混在一起,支出经费虽然需要上报,但都是先用后报,特别是在经费不足时,税官不会真的从自己腰包中支出公用银两,就会非法多收。两江总督查弼纳就明确指出:“窃惟大小官吏自掏银两补于职用者甚少。凡馈送上司之礼物,非取自于民,即为动支库银。两江官员内亏欠者颇多。”(112)税官况且如此,那些具体收税的人员:书吏、人役、家人,更是收与支一人经手,为了得到更多的银两,额外苛收索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人的负担,这除了制度本身的缺陷之外,还有其他原因,需另文论述。
注释:
①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87—100页。
②何本方:《清代户部诸关初探》,《南开学报》1984年第3期,第36—44页。
③范毅军:《走私、贪污、关税制度与明清国内货物流通税的征收——明清时代关税资料性质的检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1993年,第73—87页。
④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87—100页。
⑤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湖北巡抚德龄奏折,国立故宫博物院编辑:《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79年影印本,第407页。
⑥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江宁织造兼管龙江西新关托庸奏折,国立故宫博物院编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4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82—1987年影印本,第168页。
⑦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广东巡抚明山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649—650页。
⑧乾隆二十八年八月无日舒赫德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2辑,第544页。
⑨乾隆元年四月七日大学士张廷玉等奏折,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A67—107,B38243—38245。
⑩雍正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江西巡抚谢旻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1辑,第58页。
(11)乾隆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萨载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228—229页。
(12)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一日江西巡抚布兰泰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第894页。
(13)雍正六年三月初六日江西巡抚布兰泰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册,第848—849页。
(14)伊桑阿等纂修:《大清会典》卷三四,《户部18·课程3·关税》,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93年,第72辑。
(15)乾隆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工部尚书迈柱等题本,钞档,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藏。
(16)雍正八年三月初一日江西巡抚谢旻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8册,第62页。
(17)雍正八年正月初八日湖广总督迈柱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672—673页。
(18)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九一,《户部·关税·禁令》,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66辑。
(19)雍正十年八月初三日奉天府府尹杨超曾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450页。
(20)雍正十年八月初三日奉天府府尹杨超曾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450页。
(21)雍正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巡抚陈时夏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61页。
(22)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苏州巡抚陈时夏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册,第536页。
(23)雍正七年正月二十一日监督李秉忠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2辑,第251—252页。
(24)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三日海望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第905—906页。
(25)康熙二十年十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李见龙奏折,钞档。
(26)雍正三年六月十八日江苏巡抚张楷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4辑,第540页。
(27)雍正三年六月十八日江苏巡抚张楷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第347页。
(28)雍正七年十二月癸卯上谕内阁,中国第一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10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4—355页。
(29)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初五日达色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774页。
(30)雍正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巡抚陈时夏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3册,第61页。
(31)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朱轼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5辑,第242—243页。
(32)雍正五年十月初九日淮安关监督鄂善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第795—797页。
(33)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戊戌。
(34)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折,张伟仁编:《明清档案》,A66—128,B37906—37907。
(35)乾隆无年月日庆复题本,钞档。
(36)乾隆五年十二月七日汉军都统纳穆图等奏折,《明清档案》A97—121,B55009—55012。
(37)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九,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是月。
(38)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九,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是月。
(39)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九,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是月。
(40)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折,张伟仁编:《明清档案》A66—128,B37906—37907。
(41)乾隆五年四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郝玉麟等题本,钞档。
(42)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乾隆五年闰六月癸丑。
(43)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刑部徐本等题本,钞档。
(44)乾隆二年闰九月初三日刑部徐本等题本,钞档。
(45)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一,乾隆六年九月辛卯。
(46)乾隆八年十月十六日陈大受题本,钞档。
(47)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乾隆元年七月是月。
(48)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九,乾隆七年正月是月。
(49)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九三,乾隆八年五月己亥。
(50)乾隆八年十月十六日陈大受题本,钞档。
(51)乾隆元年四月七日大学士张廷玉等奏折,张伟仁编:《明清档案》A67—107,B38243—38245。
(52)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四川巡抚杨馝题本,钞档。
(53)晏斯盛:《清厘关务积弊疏》乾隆四年,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五一,《户政26·榷酤》,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据光绪十二年补楼重校印本等书影印。
(54)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乾隆元年三月是月。
(55)乾隆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凤阳关监督尤拔世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700页。
(56)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7辑,第626—627页。
(57)嵇璜等修:《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影印万有文库本,《征榷2·考》5087—5088。
(58)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六一,乾隆七年二月丁未。
(59)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四六,乾隆二年七月丁亥。
(60)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初四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7辑,第626—627页。
(61)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一三《陋规去留》,国家图书馆普通古籍室藏抄本。该书最晚纪年乾隆五十七年,文中多称本部,且所列各关是户部辖关,应为户部关税档案。
(62)参见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一三《陋规去留》。
(63)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江西巡抚鄂昌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第124—125页。
(64)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一日江西巡抚布兰泰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第894—895页。
(65)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一日江西巡抚布兰泰奏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9辑,第209—211页。
(66)雍正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山东巡抚塞楞额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1册,第273页。
(67)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山东巡抚国泰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1辑,第98页。
(68)陈慈玉:《从清代前期的淮安关功能论官商的关系》,《近代中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历史研究所,1988年,第685—708页。
(69)香坂昌纪:《清代浒墅关の研究》Ⅲ,东北学院大学文经法学会编:《东北学院大学论集》(历史学、地理学),1983年,第13号,第69—110页。
(70)赖惠敏:《清乾隆朝的税关与皇室财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6期,2004年,第53—103页。
(71)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尤拔世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第769页。
(72)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799—800页。
(73)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一三《陋规去留》。
(74)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800页。
(75)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初六日苏州织造兼管浒墅关税务全德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368页。
(76)佚名:《关税成案辑要》卷一三《陋规去留》。
(77)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署理九江关监督苏凌阿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3辑,第237—238页。
(78)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署理九江关监督苏凌阿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3辑,第525页。
(79)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二日四川总督阿尔泰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0辑,第715—716页。
(80)乾隆四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征瑞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1辑,第556页。
(81)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初四日征瑞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2辑,第28页。
(82)“本年经费共银五千八百四十八两三钱零”。“正额银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两,又解铜斤水脚银七千六百九十二两三钱零,计盈余银一万二千七百三两二钱零。”乾隆四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山东巡抚国泰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1辑,第98页。
(83)“共征过正耗等银三十九万二百四十二两二钱”零。“九江关一年吏役工饭、部科饭银、添平、解费、心红等项杂费,以及解交藩库充公,并奴才一年支用等费,皆取给于火耗银内,所有十六年分火耗银三万一百六十六两九钱零,不敷各项支用,遵例于盈余银内动支二万三千四百五十一两七钱”零。乾隆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九江关监督惠色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445—446页。
(84)“征收过正税连加一耗银共九万四千二百四十八两三钱”零。“支公费及各杂项银七千三百九十六两五钱”零,“倾销补平及开支各项银二千六百七十九两九钱”零。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江西巡抚鄂昌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辑,第124—125页。
(85)“收过税料等银一十九万四千九百六十二两”零。“随解部科饭银,并补平解费等项共银九吉一百二十二两”零。“支各关务口委员丁役饭食养廉房船租等项,共银九千四百一十九两”零。乾隆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申祺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330页。本任养廉一万两。
(86)共收“税料银九万五千四百七十一两九钱三厘”。“应解部科饭银,并支销经费等银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五两八钱一分”。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初四日征瑞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2辑,第28页。
(87)“征收正税银三十一万七千九百六十九两”零。“照例动支过办差、养廉、经费等项银六万六千四百五十九两”零。乾隆三十年十月十二日萨载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6辑,第317页。
(88)正额盈余银共八万三千八百六十一两,公费支出一万四千八百九十五两。乾隆十七年十月初八日广东巡抚苏昌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第92页。
(89)共“收有商季税耗茸办等银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两”零。“应支用部科饭银解费添平,以及委员吏役饭食房租等项经费共银三千九百二十二两”零。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申祺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辑,第727页。
(90)“共收税银一十八万六千三百四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厘”。支出办公费“例给部科平、饭食、官役养廉、办公、饭食、房租等项经费银三万二百六十七两八钱二厘”。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初四日王懿德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2辑,第362页。
(91)共“收税银十八万二千九百七十六两”零。“支公用、养廉、备公三项共银三万五千两”。乾隆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安徽布政使高晋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8辑,第115页。
(92)“共收正额盈余火耗等银五十六万四千四十二两”。“并封平余银九千四百二十三两”,“应需补平经费均于此内动支,今查照例动支外,尚余银四千七百六十四两五钱”。“一切经费养廉工饭等项,动用银四万四千四百八十两”。乾隆二十年六月初一日伊拉齐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574—575页。
(93)“共征收正额银二万八两三钱”。“盈余银三万二千六百九十一两四钱”。“各项通共用银五千六百九两五钱”。乾隆四十二年五月初七日张家口监督延祺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8辑,第548页。
(94)“共征收正耗银三万六千六百二十二两”。“支给当差书役人等饭食银二千一百三十两,并部科饭银解交钱粮往返盘费,以及奴才苏楞额博庆二任署中用度等项,共银一千三百四十三两四钱”。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杀虎口监督苏楞额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604页。
(95)“荆关公费支用羡余银两,每年随解户部饭食,及一应公费,共需银三千六百八十八两九钱九分”。乾隆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荆关监督西宁揭帖,张伟仁编:《明清档案》A117—21,B65723—65725。
(96)“共支给过税局房租、书役饭食、造册纸张、局中灯油、柴炭,并添置斧号图记、零星什物,以及倾熔、解税盘费等项,共用银七百五两一钱三分七厘五毫,除将前项火耗尽数动支外,尚不敷银六百七十三两五钱六分四厘”。嘉庆二年三月十日直隶总督梁肯堂题本,张伟仁编:《明清档案》A276—40,B155967—155972。
(97)“辰关每年征收加一耗银二千七百七十余两,向例开销在关书役辛工饭食外,余银解司充公”。从嘉庆十二年为始,将“应给该关书役人”“辛工饭食等银七百九十两有奇,作为定额支销。其余一千九百八十两零,尽数归入额外盈余项下,作正报拨”。托津等奉敕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工部·关税·工关考核》。
(98)“一年期满,实收牲畜税银二万三千九百十九两六钱,实收房地税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共收银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二两七钱”。“遵照向例动发过犧牲所一年草豆银八百两。河南道刷卷饭银一百三十二两。户部广东司更差饭银五十两。户部贵州司付咨饭银七十二两,交户部钱粮随项饭银九十四两二钱”。“署中书役公费饭食等项银四千零五十四两九钱一分,署中心红纸张银一百二十八两,照例赏书吏银八百五十八两。张家口南口书役人等盘费银一百二十二两,以上共用羡余银六千三百十一两”。嘉庆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庆祥奏折,《宫中档嘉庆朝奏折》,序号015716。
(99)“监督爱崇阿任内”,征收盈余银五万六百三十七两,“除动支各项外,共实解盈余银三万五千八百九十五两”。中国第一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9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9页。
(100)“每年正盈例征银三十四万七千余两,解饭及官吏养廉工饭各项约用银七万余两。又奏明,每年节省银六千两,解省办公缉费共银一万二千两”。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安徽巡抚程懋采奏折,《宫中档道光朝奏折》,序号003833。
(101)许多学者都认为,附加税是商人税负重的原因之一,而许檀等研究认为:“清代的法定附加税并不象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其增税频率也并不是无休止的。因而不能肯定地认为各项法定附加税导致税率的大幅度上涨。”见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笔者同意这种看法。
(102)赖惠敏研究认为,附加税导致税率上涨。见赖惠敏:《清乾隆朝的税关与皇室财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6期,2004年。而许檀等认为:“如果将前述各种裁革减免措施,以及由物价上涨等造成的实际税率下降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的话,由这种法定附加所导致的税率上涨,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可能全部被抵消。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各关所征税银的增加是朝廷以提高税率的手段加重剥削的结果。”见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笔者同意这种看法。
(103)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富贵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100页。
(104)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江宁织造兼管龙江西新关税务穆腾额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8辑,第151页。
(105)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布政使高晋奏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60页。
(106)《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6册,第353页。
(107)《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14册,第771—772页。
(108)《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6册,第472页。
(109)庆桂等纂修:《清宣宗实录》卷五三,道光三年六月壬寅。
(110)庆桂等纂修:《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乾隆六年二月乙巳。
(111)《钦定户部则例》卷五三,关税,考核,经费另结。
(112)雍正元年四月二十五日两江总督查弼纳奏折,《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合肥:黄山出版社,1998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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