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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基:《经济史学的方法论:描述与分析——评<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16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史》2001年第6期)

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三位先生主编,若干位学者参与写作的《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中、下)三册已经出版。这部著作的问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之所以这样说,并不仅仅是因为本书的出版是在2000年,而是因为,无论就其所依据的理论还是写作样式,本书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一、经济史学的方法论

本书分为农业篇、手工业篇、商品流通篇、土地分配篇、地主经济篇和农民经济篇共六篇。生产——流通——分配——经济运行机制构成本书的基本框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贯穿全书的主要线索。很显然,本书主编对于全书的设计,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的。

采用何种理论或何种方式进行经济史的写作,学者们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由于经济史学天生具有经济学和历史学两大学科的传统,所以,在写作上,就可能出现两种风格迥异的方式。此正如吴承明先生在全书的总序中指出:“已问世的经济史著作,从其体例、论证方式以至文章风格看,有更近于历史著作的,有更近于经济著作的,大约以前者为多,本书似也属于前者。其实,这并不是原则问题,两种类型的经济史并存大有好处,可收互补之效。”这一论述颇具启发意义,留给人们许多想象的空间。笔者意欲追问,两个系统的经济史著作究竟有何异同?为什么说这两种不同的写法并不是原则问题,而且可以互补?

在一篇与此主题有关的论文中,吴承明先生对经济史学的方法论问题进行过全面的阐述。除了世界观意义上方法论和求证与推理意义上的方法论外,经济学学派的各种方法成为他论述的重点。在吴承明先生看来,亚当•斯密采取的是抽象分析和现象描述两种方法,以后经济学的方法论即沿这两条途径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建了自己的抽象方法,用范畴进行分析,但并不废描述。西方经济学流派众多,但总的是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描述和分析经济现象。可以适用于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有经济计量学方法、发展经济学方法、区域经济史方法和社会学方法。(注:吴承明:《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作者还提及系统论方法,但因此法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尚无成功之案例,故不予讨论。)各种研究方法在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中,都有成功的案例,兹不赘言。就本书而言,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方法外,其他各种经济学方法都有所运用,只是运用的程度互有参差。尽管如此,在读者看来,本书仍然是“近于历史著作”,而不是“近于经济著作”。

2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经济史研究中,马克思主义一直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指导性理论。然而,马克思主义是关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有关前资本主义的研究相当缺乏,且不成系统。因此,当研究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时,就感到非常吃力。其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一整套范畴无法用于前资本主义的中国经济史分析,只有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等少数几个主题的研究算是例外。在大量的中国经济史著作中,读者既看不到作者在运用抽象范畴进行分析时所展现的思辨魅力,又看不到各种流派的经济学方法的成功运用。因此,吴承明先生将此类著作称之为“近于历史著作”的经济史即是此意。

传统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过去时间里人类的所有活动。当经济史、政治史、战争史、文化史、社会史、人口史、生态史、疾病史等专门史从历史学中分离出来以后,纯粹的历史学的空间越来越狭小。与此同时,随着各种专门学科研究方法的日臻丰富且完善,历史学家不得不学习各种学科的专门方法并应用于历史研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历史学的方法仅仅剩下史料学的方法,其中包括搜集史料方法和对史料年代、内容、真伪之考证等具体的技艺。在我的理解中,吴承明先生所称“近于历史著作”,暗含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历史学的史料学方法。换言之,本书并不以经济学方法——甚至也不以(或无法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作为分析的主要工具。

从一般方法论的意义上讲,历史学方法与经济学方法是两个可以互补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怎样运用历史学方法研究经济史都可以和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经济史构成互补。这是因为,如上所说,在各种经济学学派的方法之外,还存在求证和推理意义上的方法论:如归纳的方法、演绎的方法。这一层面的方法论包括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等。历史史料学的方法只有建立在这一层面的方法论基础上,才可能与经济学方法构成互补,才可能撰就学术价值较大的经济史。

笔者拟就这一角度,逐篇讨论本书的成就与不足。由于全书篇幅甚巨,所以,本文的讨论不可能逐章逐节地进行。

二、经济史研究中的描述

本书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地方在于大篇幅的经济现象的描述。在传统的评价话语中,“资料丰富”一词应是最恰当的概括。经济史学的研究者大都知道,对于历史时期经济状况的研究而言,最大的困难是资料的缺乏。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研究,历史文献中记载甚少或根本没有记载,几乎到了无米可炊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搜集史料,加以排比,也就成为经济史学者从事研究的基本功。另外,对于其他一些问题,历史留给我们的记载有时并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将所有的资料进行排比将使文章变得冗长不堪,无法阅读。为了更好地处理史料,进行描述,学者们总是需要构造一个合理的逻辑框架。

本书第一编第一章《土地的垦拓》提供了这方面的最好例证。在第一节《清初土地荒芜情况与清政府的垦荒政策》中,作者面临的问题,有的资料太少,也有的资料太多。历史文献中关于清代初年土地荒芜的记载相当多,作者择其要,分省略加论述,再以统计数据揭示:在顺治八年、顺治十二年和顺治十八年,全国土地荒芜面积分别占明代万历六年的41.47%55.29%78.32%。明清之际的荒田之多和清代初年垦荒的成效,由此可获完整认识。关于各省的不同情况,作者用同类省级数据加以说明,尽管在一些省存在数据的缺漏,但对于论述的主题却没有妨碍。循着这一清晰的思路,作者用很短的篇幅完成了这一主题的论述。本节的第二个主题为政府的垦荒政策。关于这一主题,有关资料相当丰富,作者抓住一条中心线索:从顺治至乾隆,朝廷的垦荒政策经历了从鼓励垦复抛荒土地到鼓励开垦荒地的转变,清代的农业经济亦随之经历了从恢复到开发的转变。尽管这部分论述稍嫌冗长,但由于主题明确,线索清晰,所作描述仍是成功的。

本编第四章《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处理资料时也有上乘的表现。对于作者所讨论的主题的而言,资料是太多而不是太少。作者将“主要产区”作为描述的主要线索,使全文的描述精练恰当,详简适度。将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山区经济的开发置于同一章不同的两节,突出了清代商品生产的特点,为作者在第三节中分析性观点的提出作好准备:种植商品性农作物的农户虽然很多,但每个农户的种植面积却是很小的。清代前期农业中商品生产的发展,只是商品生产的一种低水平扩散。

第二编《手工业篇》采取的也主要是排比史料的描述方法。作者对手工业进行相当细致的分类,分门别类地就官营手工业、纺织业、农产品加工业、矿业和陶瓷业、生产资料制造业的状况进行叙述,资料丰富,详备有加。作者的总体思路是:清代前期,显赫了数千年的官营手工业趋向衰落,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农民家庭手工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主要手工业行业门类已基本形成,生产规模扩大,商品生产发展,市场扩大。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相对集中的手工业区域,出现了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手工业生产组织的内部关系发生了具有革命意义的变革。

以第一章《官营手工业》为例,作进细致描述了官营织造业、陶瓷业、烧造业、铸钱业、造船业的面貌。在描述过程中,作者既注意与明代的水平进行比较,又注意将清代前期与后期情况进行比较。如有关官营织造业的论述,作者指出明代的官营织局自明中叶开始衰落,到天启七年全部停废。清代恢复的官营织造业在地域上向南方集中,重建了江宁、苏州、杭州三个织造局,承担几乎全部皇室、官府所需丝织品的生产。与明代不同的是,这种官营织造工场,实际上是一种包工制经营。到太平天国战争以后,朝廷所需丝织品采取在局织造、向机户定织、在市场购买的三种方式获得。从数量上看,朝廷所需丝织品主要购自民间,官营织造业已明显衰落。由于思路清晰,在短短2000字中,作者就完成了他对官营丝织业由恢复到衰落的全过程的描述,并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对于其他官营手工业的论述大体如是。

在第二章《纺织业》中,作者紧紧扣住产区、种类、纺织技术、运销、农家经济等环节进行论述,展示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唯有令人不满意处,是关于纺织品的运销,本章作为叙述的重点之一,而在第三篇《商品流通篇》中,也出现相关的内容。不仅如此,本篇中有关其他手工业产品的运销都存在与第三篇内容的重复。第二篇中合理的结构,在全书中却是不合理的。这一缺陷系主编失察,与本篇作者无关。正因如此,从全书的结构着眼,本篇的描述略嫌冗长。

第三编《商品流通篇》结构严谨,所属九章,分别从物流的角度探讨清代几种重要商品的流通,从市场网络的角度探讨作为网结的集市、市镇和城市的布局、发展状况和功能,从商品流通主体及资本的角度探讨商人、商人组织、牙行制度及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从管理的角度探讨政府的有关政策。

本编第四章《市镇》采取了另一种描述方法。在对清代的市镇作了详细的类型化描述以后,作者专辟一节进行市镇规模、结构、经济方面的比较。作者证明:市镇已经脱离了市、集、场、墟的范畴,有一种趋于城市的倾向。市镇商品经济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只有快慢、程度大小之别,并无性质不同。市镇和城市不仅具有消费意义,也具有生产意义。它们同处于封建社会中,既不干扰封建经济秩序,也不对抗封建政治统治。这样的分析赋予描述意义,不失为一个精采的归纳。在这一理论结构中,作者展开了对于一座政治性城市、三座以丝织手工业著称的城市和八座流通枢纽性城市为案例的城市经济的描述。

作为比较,本编第三章《集市》的论述方法又有不同。关于集市的发展,在进行了一般性的史料排比后,作者依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将明代及清代顺治-雍正、乾隆-道光、咸丰-宣统三个时期直隶、山东等11省(或地区)相同范围内的不同时期的集市数进行比较,从中可见集市的数量是稳步增长的。作者又研究不同地形上的集市密度、人口密度和人均耕地之间的关系,再进一步研究集期与区域商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本书的体例,这类论述已经不再是“描述”,已经进入到“分析”的层面。我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系列精采的分析之后,作者在《不同类型的集市》一节中,用资料排比的方式,向读者描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集市。如“满足小农一般性需求为主的集市”、“保证小农生产性需求为主的集市”、“以某种特产商品集散为主的集市:包括粮食市、棉花市、棉布市、丝绸市、烟草市”等,除此之外,还有庙会。虽然这部分内容是纯粹的描述,但置于一段精采的分析之后,使得老百姓的生动的日常生活与相对枯燥的经济分析形成互补,经济史因此而具有鲜明的人文色彩。在我看来,这类描述方式可能是历史学著作的长处所在,也是近于历史学著作的经济史与近于经济学著作的经济史之间最需要也最可能进行互补的地方。

然而,本书中的描述也并不尽是成功的。例如,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土地的垦辞》以时间为经,空间为纬,描述清代土地垦辞的过程,广征博引,详备有加,但本节内容却在许多地方与第一节的内容相重叠。第三节讲述《土地的利用》,分别以“农田水利”、“低产田的改造”、“农作物耕作制度的改革”为题,时间与空间不再成为叙事的结构。与第一节相比,这两节的最大变化是使读者迷失在一大堆虽然丰富,却显得过于冗长的原始资料当中,从而失去阅读的快感。如果将土地的垦辟与清代各个时期全国田亩数据联系起来考察,意义则不同。作者也意识到这一点,他指出清代的册载田亩实际为纳税田亩,而非实际的田亩数,这是正确的。然而,作者认为将纳税田亩转化为实际田亩是不可能的。这样,在放弃进行实际田亩数据估算的同时,作者也放弃了赋予描述以意义的努力。在有关土地利用方式的叙述中,作者以“普遍发展”、“长足进步”作为清代水利工程或土地利用方式进步的基本结论,也是大可怀疑的。举例说,作者所述的一切“发展”和“进步”都没有对“发展”和“进步”的起点作交待。当所有的“发展”或“进步”的起点都不清晰时,所有的“发展”和“进步”都可能是虚假的。另外,是否因为有了“增长”就是“发展”?任何一个量的增长都可以称为“发展”?果真如此,清代的农业经济岂不天天都在“发展”,天天又都在“倒退”。

另外,在有关制度史的研究中,我们不仅需要确定事物变化的起点和标准,还需要确定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和特殊个案之间的关系。在第一编第一章,在“加强对山区垦荒的控制和管理”的标题下,作者写道:“江浙、安徽之民,早在乾隆年间,便到皖南徽州一带垦山。嘉庆十一年,官方下令禁止垦山,但效果不佳。道光四年,两江总督陶澍发布命令,决定棚民租满退山之后,‘不得仍种苞芦,改种茶杉,培蓄柴薪,以免坍泻’。”对于这一事件,作者评论道:“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清政府对滥开山,滥围垸所造成的生态失衡是有一定认识的,也采取一定办法保护生态平衡。”其实,两江总督的命令,只能反映某个官员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地方政府介入当地土客之争的结果。这一做法并没有形成推行全国的法令,因此不能作为政府加强山区垦荒的管理和控制的措施。由此可见,在一个不周密的逻辑结构中,用举例子的方法进行经济史的描述,所得结论往往是危险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其中最值得讨论的是有关玉米、番薯的传播与种植。作者在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将他在这一专题中的研究作了扼要的概括,指出至道光年间,玉米的种植记载见于全国441个府州县厅。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四川、陕西、湖南、湖北等内地省份,而陕南、湘西、鄂西、皖南、浙南、赣南等山地,“也发展迅速”。为了证明这一点,作者采用资料排比的叙述方法,分省加以描述。以湖北为例,作者指出湖北省种植玉米,主要集中在西部的襄阳、宜昌、郧阳、施南和荆州等府。襄阳等四府的玉米主要种植在山地,而在荆州,乾隆时,“傍山及洲田”,亦多种玉米。再如四川,作者引道光《内江志要》卷1的记载,“今之芋麦,俗名包谷者是也,蜀中南北诸山皆种之。”又举长兴、渠县、石柱、峨眉、彭县、中江、广元、通江、太平等9县的例子,说明山地玉米种植之普遍。这种描述的方法也存在问题,因为在有限的篇幅中,作者无法将所有资料一一枚举,更何况,既然荆州的洲田也种玉米,四川的平原也有大量种植玉米的可能。我的这一辩难很有点强辞夺理的味道,其实,我只是想要问,这一研究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要证明山区的玉米种植比平原广泛,根本不需采用大量举例的方法,许多定性的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事实上,至今为止,尚无人对此有过怀疑。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每一处山区都大量种植玉米?或者说,玉米是否成为所有山区的主要农作物?

在我看来,经济史的研究并不在于回答某处有某物,而应该将问题置于一个合理的概念中展开。例如,我们可以将“某处有某物”的讨论转化为“集中产区”或“主要产区”的讨论。本编第四章在论述《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时,就是在“重要的商品棉产区”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将玉米作为某种果蔬的一般性种植与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集中产区的种植加以区别的话,就需要对各区域玉米的种植规模进行定量的或准定量的研究,以确定其“集中产区”或“主要产区”。从作者所引资料中,我们可以将清代文献中有关玉米的如下记载——如大量种植的记载,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记载和大量对外运销的记载——作为集中产区的标志,这样就可以排除一般性种植地,凸现其经济地理的意义。(注:参见曹树基:《清代玉米、番薯分布的地理特征》,载入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编《历史地理研究》第2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三编第二章《数种重要商品的运销》,对于粮食、纺织品和纺织原料以及各种生产资料的运销,有详细的描述,所引资料之多,令人惊叹。除了在粮食运销一节作者进行过运销量的估算外,其他各种商品则无类似研究。展现在读者眼前的,是各种主要商品从产地向非产地的运销。这一不言自明的规律,构成此类描述的基本框架。从经济史学的角度看,这是不能让人满足的。至少,我们从中无法获知流通商品种类的变化、流通路线的变化及流通量的变化,我们无法从这几种重要商品的流通中得到有关清代经济史的新知识。在描述了大量的物流现象之后,作者既不作归纳,也不作演绎,读者也就不知道如此细致而冗长的描述到底是为了证明什么。如果将这一类描述当作近于历史学著作的经济史所具有的特征的话,那是不妥当的。缺少了归纳与演绎的历史现象之描述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是作为一本历史学著作也是如此。依我的观点,如果采用经济地理学的方法,用图示的方法在地图上标出若干种主要商品的流向,就有可能发现清代商品流通的某种规律性,从而得出新的结论。

上述分析还可以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历史学者在进行经济史的研究时,实际上无法回避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与方法。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就应当赋经济史学中的“发展”予清晰而明确的定义:“在制度改进的同时增加数量”,就应当在一个新的结构中分析清代陕西的农田水利,就应当将历史文献中的定性记载可以转化为定量记载,从笼统的描述进入经济地理学中“集中产区”的分析,就应当在制度变迁的层面上讨论清代政府有关山区垦殖的政策。总之,无论是近于历史学著作的经济史著作还是近于经济学著作的经济史著作,都必须运用定义清晰且严格的概念,都要求有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经济学擅长的数据分析不应当仅仅成为近于经济学著作的经济史著作的特点,也应当成为近于历史学著作的经济史著作的方法与工具。由此看来,借用新的概念和方法,使学术研究从描述转化为分析,是经济史学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三、经济史研究中的分析

本书的许多章节,采用“分析”而不是“描述”的方法,展现了作者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在一般情况下,对某一问题的研究进入到分析的层面,势必涉及对于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价与争辩。而在“描述”性的叙述中,对于已有的相关成果,研究者可以不加理会,或作简单的援引,如此而已。两种方法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和写作样式。

第一编第二章《人口的增殖》第一节中有关清代人口统计与人口变动的说明,作者主要依据官方文献所载数据,并作简单辨正。关于各类从业人口的数量,包括手工业人口、盐灶人丁、矿工、船民、渔民、船工、商人、地主绅衿、兵丁等,数量单位多为“几十万”或“百万”级,虽然粗疏,但仍可以接受。这一估计是目前最好的一种。第二节讨论各类农业劳动人口,采取的是同样的方法,但依据的资料更丰富。例如,关于农民的家庭构成,作者依据的资料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近千件档案,有来自华北、江南、西南等地的各种地方性的户籍册,还有徽州文书。在最近出版的名为《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的著作中,由于难度太大,作为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笔者也未涉及此类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有关人口的论述也存在一些可以商榷的地方,例如关于清代前期的册载“人丁”,作者认为“从现有可见的史料来看,清朝皇帝或官员从来没有否定或推翻过原先所规定的人丁的概念。这说明他们在考虑每年上报或汇总人丁数字时,原来丁的概念也还是在起作用的。”这样就肯定了将丁作为人口一部分的做法,也肯定了用丁数推测人口的做法。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在最近的一篇论文加以批评(注:曹树基、刘仁团:《清代前期“丁”的实质》,《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各地“丁”的基数来源于明代初年或明代中期的实际人口,明初或明代中期以后,丁已演变为一个相对固定的纳税单位,与人口变动没有关系。至于哪些地区来源于明初的实际人口,哪些地区来源于明代中期的实际人口,则可参阅笔者的另一篇论文(注:曹树基:《论明代的人口增长率》,《中国学术》第3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关于人口流动,作者的研究方法更值得商榷。例如,关于“人口的地理分布”,作者所据各大区面积,来源于梁方仲著作。梁著中有关各地面积的数据很不准确,已不能使用。正确的做法是根据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理集》所绘地图进行测算,传统的手工测算方法有方格法和称重法(例见同书第三编表3-5注释),现在则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测算(注: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全国分府面积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第十六章,面积测算者为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满志敏教授。另外,我想指出的是,梁方仲所据《嘉庆大清一统志》中所载全国分府人口数据,错误甚多,不经校正,不可随意使用。笔者校正的结果亦见上引书。我之所以要在此指出这一点,是希望以后的学者能够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和新的研究成果从事自己的研究。)。关于农业移民的数量,作者将统计的标准时点定于19世纪中,即1840年前后,并称“这种大范围农业移民达到1500万左右”。很不妥当。因为,在绝大多数移民迁入区,1840年活着的已不是移民本人(即有迁移行为的人),而是他们的后裔(注:在《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国时期》中,我将清代前期移民计算的标准时点定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是因为这一年最大限度地接近大规模移民运动停止的时间,即便如此,我在书中仍称“移民及其后裔”,而不专指移民。)。假设某一地区在乾隆初年或1740年迁入10万人口,这10万人口安居于迁入地,生息繁衍,以7‰的年平均增长率计,100年以后即1840年就有人口20万。在四川等地,移民运动在康熙中期即已大规模展开,按同样的年平均增长率,至1840年计算,10万移民将有28.8万后裔。作者可能争辩他只计算移民而不考虑后裔,那么我想追问,谁能算出与1500万对应的全国人口数该是多少?如果没有与全国人口数的比较,1500万移民能够说明什么问题?

第一编第三章《粮食生产的发展》主要讨论各地的粮食亩产量,甚为精采,体现出作者治史的功力非同一般。我赞成作者提出的原则:搜集资料、具体推算时宜细不宜粗,在取得结论时宜粗不宜细。我也佩服作者搜集资料的广博,辨析资料的精到。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本章都可说是全书最精采的部分。作者在《绪论》中指出:“清代粮食生产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地区扩散,即粮食亩产量在全国广大地区普遍提高。”而在具体的论述中,我们只见到除了湖南以外,其他地区亩产量的停滞或减少。以江南为例,作者指出在苏松嘉湖地区,明代亩产稻谷2-6石,清代前期依然,嘉道后有所减少。以山东为例,作者用孔府档案资料中记载的亩产量与20世纪50年代学者们所作调查进行比较,发现从清代前期至清代末年,山东地区的粮食亩产量几无变化。如果说多熟复种制度导致了亩产量的提高的话,那么,就必须在讨论问题之前,确定各区域耕作制度变化的基点。本章的研究没有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本编第五章《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系作者对这一问题长期探索的结果。作者严格区别了量的增长和质的变化的不同的经济学含义,指出前者为“广泛性的增长”,后者才是真正的“发展”。作者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作为“发展”的指标,是合理的。很可惜,作者的这一定义未能为本书其他作者所接受,也就未能构成为全书总的分析框架。这就使得笔者在阅读时,不时会对书中出现的含义不清的“发展”一词,产生诘难的冲动。

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对于农民劳动生产率的研究是以江南为例的。我们知道,江南是清代农村手工业最为繁荣的地区,也是市镇经济最为繁荣的地区。诚如作者所称:“由于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其特殊性,因此也不能把江南的变化模式简单地照搬到其他地区。”近些年来,有些学者,特别是海外学者,常常援引作者有关江南农业经济的研究,来论证中国的情况如何如何。这是很不妥当的。作者的上述提醒,是非常必要的。

就江南经济而言,作者在这一章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其中有许多观点见于作者已经发表的系列论文,在学术界造成很大的影响,好评如潮。就本章而言,作者的分析思路更为缜密,例如,在第一节中,作者讨论传统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诸问题,用江南的经济发展、农村的劳动力不足、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资本投入的增加等现象来批评所谓“清代停滞论”。然后按照作物类型、耕作制度等讨论农夫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又从大田农作与养蚕缫丝、棉纺织等方面来讨论农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些讨论相当精采,但也有一些观点仍有待进一步论证。兹举二例如下:

关于农作物亩产量。作者举小麦、油菜、蚕桑、棉花、水稻为例进行说明。小麦产量“变化不大或略有提高”,“略有提高”一词相当勉强。明代油菜籽亩产量如按徐光启所言,清代则无提高,如按现代学者陈恒力的估计,则提高幅度相当大。在我看来,这一问题还需要发掘更多的资料作进一步分析。作者将清代棉花中等田的产量与明代“滨海下田”产量进行对比,很不妥当,如以下田比下田,亩产量则无变化。水稻亩产量的增加,原因在于对明代亩产量低估。作者估计明代稻米亩产量只有1.6石,而同书第三章的估计值则在1-3石,平均2石。本章作者是根据稻米消费总量作出的估计,这类估计中存在的不可知因素太多,不可全信。第三章作者则是根据亩产本身的记载作出的估计,可靠性要大得多。比较而言,我更倾向于接受第三章作者的资料和观点。既然亩产量没有增加或没有明显的增加,作者所称“农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成为无本之木,笔者不再加以讨论。当然,这只是就农业中的劳动生产率而言,并不指其他。

关于江南农村的劳动力不足。作者否定了由“人口压力”理论所派生出来的“江南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假设。作者人为江南的人口增长自南宋以后日趋减缓,到清代前期年增长率已降至3‰这样一个很低的水平。实际上,从宋代以来,和平环境下的江南人口增长一直就保持在3‰—4‰之间(注:参见吴松第:《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四卷《明时期》和第五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001年版。),虽然其中奥妙尚不可得知,但将这一现象归结为清代却是不妥当的。另外,作者还以双季稻等作物的推广受阻来证明江南农村的劳动力缺乏,也有问题。殊不知,即使在1970年代公社化时期的江南农村,农忙季节中仍感劳力缺乏,“几乎所有的生产队都要开早工,出夜工,否则就会‘脱了季节’”(注:张乐天:《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296页。)。我们绝不可以据此而认为,直到1970年代,江南农村也不存在人口过剩的问题。双季稻和沤种法都属于一种需要大量劳动力投入的过密性技术,然而,劳动量投入与产出之间并不成正比,随着劳动量投入的增加,相对于单位劳动量的产出越来越少,形成所谓边际产量的递减。江南的农民拒绝双季稻与人口是否过剩没有关系。

本书第三编第六章《商人、商人组织和商人资本》是值得重视的一章。之所以这样说,并不在于作者对于地方商人活动的描述和对于商人资本来源的说明。地方商人的活动,通过简单的资料排比,就可以获得清晰的印象。关于商人的资本来源,通过举例子的方法亦可知其大概。此外,作者对于商人会馆或商人公所性质的说明,我以为并不是经济史的研究范围,而是社会史的研究课题。本章最精采的当属作者关于商人资本组织与经营体制的论述。正如作者所说,这一节的任务是探讨清代前期资本是怎样组织和经营的。作者分“独资形态下的经营体制”、“合伙形态下的资本类型、经营体制和盈亏分配”二点进行论述,引用的资料包括清人文集、笔记、徽州文献、各种碑刻资料、巴县档案、孔府档案、地方志、各种商书、政书、族谱,林林总总,蔚为大观。作者从清代算书《算迪》中寻找资本合伙的资料,认为在算书中出现这类题目,表明当时这种方式的合伙已经相当普遍。作者根据资料认为清代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字号招牌已经资本化,在合伙制下,也有以字号招牌为资本合伙的。人力资源也可以资本化,指的是出力者只要以独立商人的身份与出资者结成平等的合伙关系,与出资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关于合伙形态下的经营体制,作者的论述更为详细,兹不一一转述。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将这类合伙企业称为股份制企业呢。作者的解释是:“股份制是近代以来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本为特征的企业形式。清代合伙制并没有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应与股份制相混淆。”作者对于股份制企业的看法是错误的。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向社会公开募股,而股份有限公司才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限。我的观点是,清代的合伙制企业,尤其是一些大的合伙制企业,类似今天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本书第二编第六章作者的观点,商业中合伙制的产生要早于手工业中的合伙制。“就手工业来看,合伙制最初也许仅仅是一种筹资方式”,以后才演变为一种确定的企业形式。这一章的作者分析了陶瓷业、井盐业、木材加工业、矿业、采煤业、冶铁业、碾业、丝织业、制糖业等行业中的合伙方式和事例,列举的资料相当丰富。这些内容,足以构成一部名为《清代商业手工业合伙制经营》专门学术著作。尽管如此,我对这部分内容仍觉不满足,这是因为,作者对合伙制的企业的性质持谨慎的态度。作者虽然指出:“有研究者认为,近代川自贡井盐业中实行‘井债井还’制度,是一种有限责任制度,这使自贡井盐业中的企业制度更接近于近代股份制。”却没有加以评点,以至我们不明白作者对这一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在一本名为《中国契约股份制》的著作中,彭久松、陈然对清代自贡井盐契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清代自贡井盐业中的企业制度是“中国人建构的一种股份制民族形式”(注: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我对彭氏、陈氏的分析深表赞同。只是我认为井盐业中的股份制形式并不表明它是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相关的分析参见笔者有关清代台湾农业中的股份制经营的专题论文(注:曹树基:《清代台湾拓垦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兼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理论的不成立》,《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相对而言,本书的两位作者没有对已有的成果进行深入的讨论(注:如果考虑到作者在《跋》中所称,这本著作开始于1984年,陆续完成于1997年,出版于2000年,所以,我们无法按照出版时间来要求它的作者是否超越已有的研究成果。)近几年来,在一些私人场合,我曾经就这一问题与若干位同行交换过意见,尽管存在许多分歧,但是,我们共同的感觉是,对于前近代中国商业企业、手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性质的深入研究应该提上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议事日程。

尽管如此,我还是愿意阅读本书中的分析性内容。与描述性的叙述相比,分析性的研究容易出现差错,容易为人所诟病。然而,这种研究本质上是学者之间智力的竞赛。写作者与研究者有时心平气和地,有时怒气冲冲地,相互诘难,彼此攻击,合力煅造学术之箭,学术因此得以进步。这也是历史科学真正成为科学的关键所在。在这一层面上,近于历史学的经济史与近于经济学的经济史才能达成本质上的一致。

四、结束语

至此,笔者对于本书第一编至第三编各章节所做简短的评论已经明明白白地表达了我对于经济史学方法论所持的观点,再对本书第四编至第六编做同样的评论似乎显得有些多余。总体上看,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中,第四编《土地分配篇》将土地分配作为分配的主要形式来论述,并无不妥。但通观全篇内容,与其说是经济史,不如说是社会史。在中国没有社会史的时代,将这一内容置于经济史的研究领域中,无疑是正确的,而在今天,社会史的研究蓬勃展开,土地占有、田地买卖、地权变动等一系列现象及相关术语应该是社会史的研究领域,或者是社会经济史的研究领域,作为纯粹的经济史的讨论对象已经有点不合时宜。同样,本书第五编《地主经济篇》讨论的内容包括佃仆制度、分成租与定额租、永佃制、押租制、雇工经营等,也都应该是社会史或社会经济史讨论的内容。第六编《农民经济篇》内容相当丰富,它与第五编一道,构成了一个可以称为“中国农民经济学”或“中国农民学”的庞大领域。关于这一主题,笔者希望有机会撰文加以专论。

总之,本书是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解释清代经济的一部成功之作。在资料的搜集,史实的描述方面,本书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境界,可以视为传统经济史学的典范之作。本书作者对于新的研究方法的探索,对于新的研究领域的开辟,也预示着一个新范式的经济史研究时代的到来。将本书称为一部标志性的著作,意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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