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實録是南北朝以後我國編年史著作的一種體例。一個朝代裏某一個皇帝的實録,是史官於皇帝死後按年月日期順序記載他在位時期言行事功的流水賬簿。為纂修實録,明清兩代都設立專門機構,任用成千上百職官。雖然由於各朝治亂情況和政刑繁簡不一,歷朝實録每年卷帙多少各異,但因為是逐日的記録,明清兩代統治年時很長,《實録》的總的卷帙都相當浩繁。現存《明實録》(南京國學圖書館傳抄本)為二千九百二十五卷,約二千萬字。《清實録》(全名《大清歷朝實録》,一九三六年偽滿國務院影印本) 卷帙更多。連順治以前六十一年的《滿洲實録》、《太祖實録》和《太宗實録》在內,綜計前後三百二十九年的《實録》,加《宣統政紀》共四千四百三十三卷,約四千四百萬字。因此就字數和篇幅來說,《清實録》是少數幾種大宗清史資料來源之一。《清實録》的總的篇幅和字數如此。至於每朝《實録》的卷帙和字數,歷時長短不同,固然有所差別,但即便兩朝年時相近,卷帙多少也可大相徑庭。如康熙朝與乾隆朝,皇帝在位時間祗差一年,《實録》卷數卻相差五倍。下表是順治至同治八朝《實録》的卷帙和纂修經過的簡單情況。光緒朝《德宗實録》的纂修已在清亡以後,情況與前有別,所以沒有列入。
表一
王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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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録》卷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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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 修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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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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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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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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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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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在位期間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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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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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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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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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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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慶
道光
咸豐
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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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六四四——一六六一)
六一(一六六二——一七二二)
一三(一七二三——一七三五)
六O(一七三六——一七九五)
二五(一七九六——一八二O)
三O(一八二一——一八五O)
一一(一八五一——一八六一)
一三(一八六二——一八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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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
聖祖
世宗
高宗
仁宗
宣宗
文宗
穆宗
|
一四四
三OO
一五九
一五OO
三七四
四七六
三五六
三七四
|
八
五
一二
二五
一五
一六
三二
二九
|
一二九
二一九
二三O
一二O二
七四八
八六三
七八O
八三一
|
康熙六
雍正一
雍正十三
嘉慶四
嘉慶二五
咸豐一
同治一
光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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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一
雍正九
乾隆六
嘉慶十二
道光四
咸豐六
同治五
光緒三
|
六
九
七
九
五
六
五
三
|
(資料釆源:各朝《實録》卷首)
(資料釆源:各朝《實録》卷首)
表中乾隆以後各朝《實録》的每年平均卷數都比以前增多。特別是咸豐、同治兩朝卷數之多,至達康熙朝的六倍。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大約不止一端,我們不在這裏論列。
《清實録》的卷帙情況如此。現在我們來看其中經濟史資料的篇幅。由於各朝《實録》卷帙不同,而現在付印的一輯則是道光以前各朝《實録》中的資料,以下所述也以這一部分為限。
二
實録既是一朝皇帝在位期間“重大”言行事功的記録,各朝實録的內容就因朝代經歷時間的久暫,當時國內外形勢變化和朝政興革的多少而彼此不同,不能完全一律。就順治至嘉慶前五朝二千四百七十七卷《實録》來說,根據其中“範例”所舉“書”録的專案,它們的內容可以大略歸納為十類:(一)天象,氣候徵應;(二)皇帝,皇室;(三)兵事;(四)戶政,食貨;(五)官制,吏治;(六)貢舉,考試;(七)司法;(八)政府工程;(九)理藩,邦交;(十)纂修官書,旌表節孝、義烈。可以說是把整個朝代所有典章制度變革、文治武功、內政外交,都已包括在內。因為按照當時的認識,所有這些方面都既是由當朝皇帝一人的意志言行決定,是非功過就都應寫在他的賬上。在這十大類內容裏面,經濟史資料主要自然是第四類:戶政、食貨。其中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歷年全國人丁戶口、田地數字,人丁編審,土地開墾、圈撥。
漕糧折征,賦役蠲除、緩減,歲辦諸物徵、罷,漕運,錢法,茶、鹽、榷關則例更定。
水、旱、蟲災年時、地區、災情,蝗蟲防治,災荒賑恤,倉穀儲備。
諸王以下文武官員俸祿,軍士月餉則例更定。
以上各項內容,大體相當於我國傳統史籍中的“食貨”或會典中的“戶部”一門,主要是官府經濟或財政史資料。但上列其他各類實録記載,如同(二)中有關皇帝耕耤、閱視河工或海塘的記載,(八)中關於河工、海塘、河渠水利的記載,(九)中關於外藩人眾安插,土司、酋長歸化以及外國朝貢通市的記載,都是主要經濟史資料,特別是(三)“兵事”類內有所謂“剿撫賊寇、平定地方”的記載,在雍正、乾隆、嘉慶三朝《實録》中,往往連篇累牘,不絕於書。其中大部分是各族城鄉人民反抗壓迫剝削起義鬥爭的社會經濟史料;此外,這一類中關於軍糧供應、屯墾和軍事通訊(馬政、郵驛)的記載,不少也是經濟史資料。
這些類的記載之外,還有大量分散在(五)官制吏治和(七)司法等類中,性質不屬於經濟,但內容卻與經濟極有關係的記載。本輯就是由《實録》中這樣一些類別的資料組成的,共約三百五十萬字,當前五朝《實録》總字數二千四百七十萬字的七分之一强,可能是迄今已出版的篇幅最大的清代前期經濟史資料滙集。已有的這個時期的資料類書,篇幅最大、字數最多的要數清《皇朝文獻通考》和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可是兩書這部分資料的總字數,都比本輯少得多。乾隆《通考》“食貨”八考[i]共四十六卷,約七十萬字,不過本輯資料八分之一。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內,戶部事例一百零四卷,禮、工二部事例與經濟有關的二十七卷,合一百萬字[ii],不及本輯資料五分之一。
以上是本輯資料的字數多寡情況,現在來看這些資料的內容和質量價值。
三
任何國家的政府都必須關心本身的財政狀況。在《清實録》和其他清王朝官修政書中,有關財政經濟的資料都占一定的比重。這一點是容易理解的。《清實録》的特點是這些記載不止是清王朝的政府財政史料,而且同時是清代中國的國民經濟史資料。這有兩個方面原因。
第一,清朝廷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專制帝國政府。這樣的一個政權,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為了足食足兵,一方面必須有充裕的財政來源,能夠徵調最大量的賦役,另一方面又須預防老百姓起來造反,不能竭澤而漁。因此,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皇帝,主觀上都關心國民經濟,這幾朝的《實録》裏面於是也有大量關於農業生產和農民生計的記載。
第二,清代國民經濟的主體是農業,並且是個體經營的小農業。小農業不僅是清王朝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而且也是它的首要兵力來源。這是秦漢以後中國歷代專制統一王朝政權與西方專制政權不同的一個重要一點。小農經濟能夠在傳統生產技術條件下,最有效地利用現有土地資源來維持最大量的人口,對政府提供充裕兵力來源,同時小農又因為散處四境而不是集中在少數府縣,比較不易聚眾造反,而便於中樞操縱統治。
王朝政權依靠小農經濟,小農經濟的生存和繁榮也有賴於政府,特別是一個強有力的統一國家的政府來維護。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農業生產即便是近代大規模機械化農業,也不能完全擺脫天時地利因素的影響,小農業或個體農民因地制宜、興利除弊、抗御自然災害的力量更是微弱,因此大規模的如同黃、淮、運河,江、浙海塘等河渠水利工程,或西北新疆邊遠地區的移殖墾荒,水旱災荒的預防周恤,和常平倉穀的積貯等事業,都要由北京朝廷擘劃經營。
另一方面是防止土地兼併和土地的過度集中。農民分化和地權不均是小農經濟的必然趨勢,但土地的過度集中是不利於王朝政權的鞏固的,一個集權的專制統一王朝必須預防這種局面的形成。
由於這些原因,本輯大約五百五十萬字資料裏面,將近一半是關於人口、土地和農業的資料,一百二十萬字左右是商品和手工業史資料,其餘大約一百九十萬字是國家財政史資料。
關於人口、土地和農業的資料分編為五章: (一)人口,(二)土地,(三)農業生產,(四)清政府的農村賦役徵派,(五)農村人民的生活和反抗鬥爭。這五章中,(一)至(四)章都有一部分內容是超出傳統政府財政的範圍的。因之,也是已有史籍政書中的“食貨”典志和歷朝《大清會典》“戶部”門所不收的。第五章則幾乎全部都是新從《實録》輯録而不見其他書籍的材料。
歷代農業生產關係和農村社會階級矛盾鬥爭史的研究是我國史學界近四五十年來用力最多和成果最豐碩的領域。關於清代前期的這方面歷史,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和檔案系合編的《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iii] (下文作《康雍乾鬥爭》)是最新出版的一部重要資料書籍。全書資料輯自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檔案、山東“孔府檔案”、地方誌、文集和專著,也有不少采自《清實録》。蒐羅廣泛,內容豐富。其中十分之七以上是鄉村人民反抗鬥爭的資料。表二是這一部分資料所記載的反抗鬥爭案件次數與本輯類似的案件次數的一個比較[iv]:
表二 本輯與《康雍乾鬥爭》記載全國農村反抗鬥爭案件數比較
案件
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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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租
|
反抗賦役徵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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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米遏糶鬧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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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起義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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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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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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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乾鬥爭
|
本辑
|
康雍乾鬥爭
|
本辑
|
康雍乾鬥爭
|
本辑
|
康雍乾鬥爭
|
本辑
|
康雍乾鬥爭
|
順治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慶
|
九
|
三
一O
三
九
|
二
二
五二
四
|
五
八
二八
五
|
一
三
一三八
|
三
五
九七
四
|
二
四
二九
三
|
二九
九
|
二
七
五
二二八
七
|
三
一八
一六三
一六
一八
|
總計
|
九
|
二五
|
六O
|
四六
|
一四二
|
一O九
|
三八
|
三八
|
二四九
|
二一八
|
從表中各類鬥爭的案件數字可以看出,《實録》關於雍正以前和嘉慶朝的人民反抗鬥爭的記載,除武裝起義鬥爭以外,都不如《康雍乾鬥爭》的多,但乾隆一朝則《實録》資料與《康雍乾鬥爭》或者相等,或者要大得多。這說明即便如同人民反抗統治壓迫鬥爭這樣一個為我國史學界所最着重研究的領域,本輯的資料,也或許還能使我們看出一些問題,從而去做一些新的探索。舉例來說,《高宗實録》中關於人民反抗鬥爭的記載,即就上表所列的四類鬥爭來看,其案件之多,幾乎每年平均四次,是康熙一朝六十一年的三十三倍。《康雍乾鬥爭》中的資料也反映了同樣的情況,祗是程度稍有不同。為什麼會如此?這意味着什麼?
從上表中還可以看出,不論是本輯,還是《康雍乾鬥爭》的資料,都說明乾隆朝或清代前五朝裏面的人民反抗鬥爭,絕大部分,百分之六十是搶米遏糶和鬧賑;其次是反抗賦役徵派,約佔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是武裝起義鬥爭,佔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五;最少的是農民抗租鬥爭,不過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五左右。
這些數字是否足以啟發我們對於這個時期人民反抗鬥爭的起因、物件和性質作新的研究呢?
《實録》記載一般都比較簡略。惟獨關於人民反抗鬥爭則往往不厭其詳,對於一案多次反復記載。這樣,對於有的案件就留下了相當完整翔實的史料,供我們利用來研究當時的社會矛盾和鬥爭。例如,康熙五十六、五十七年河南宜陽、閿鄉、澠池等縣人民為了反抗賦役加派先後起事,《聖祖實録》共有五條記載(康熙五十六年七月己卯至五十七年四月庚寅),其中五十六年九月癸酉日一條中說,河南巡撫李錫上年在宜陽、閿鄉等河南府屬十四州縣加徵田賦每畝四釐,又發給這十四州縣瘦馬共三百八十一匹,每匹勒交銀十二兩,因而激起這些地方人民的造反。[v]這是對巡撫大員浮徵私派的反抗。多數這類反抗鬥爭的矛頭則是指向州縣小官、佐雜吏役,而敢於首先起來發難的往往不是農民,而是地方紳士。《高宗實録》裏面有幾條地方士紳帶頭反抗河工兵差徭役的記載,更多的是這類人在災年率先遏糶,鬧賑。例如,乾隆十六年七月,江西安仁縣人民“聚眾阻運倉穀”,“巨魁”是當地紳衿劉丹[vi];乾隆三十三年,江蘇江陰縣民眾因災要求蠲緩錢糧,領袖是保正沈添益[vii];乾隆三十五年,貴州桐梓縣民鬧災,系“有生員在內唆使”[viii]。
這些祗是從本輯資料中隨手掇拾的事例。此外類似的記載還所在多有.如能加以系統整理分析,大概對於這一時期人民反抗鬥爭的主要起因、動力和打擊對象,對於清王朝統治勢力興衰消長的契機,乃至對於當時整個社會的階級、階層結構及其相互關係變化的研究,都可能有所啟發或助益。
農業編這最後一章還有一部分記載社會下層人民“結社設教等秘密活動”的資料,數量也不少。但由於考慮到其中不少這類活動並不一定旨在反抗官府或任何統治勢力,我們沒有編人“反抗鬥爭”史料。
《清實録》,特別是《高宗實録》,可能是清代秘密社會史研究最重要的資料來源之一,而過去大概還沒有人能夠注意利用。例如,關於四川省的“啯嚕”或“啯匪”,單是我們收録在這裏的直接有關記載就有五十二條,約一萬來字(凡是內容前後重複、毫無新義的記載和不是直接有關,因而編入其他章節的,還未算在內)[ix],是迄今我們知道的有關啯嚕的最翔實記載,不僅對於這個問題本身,而且對於後來的哥老會和清代前期四川農村社會的研究,都可能具有重要價值。
以上是第五章裏我們認為比較重要的一些內容。現在再看農業編其他幾章的主要和特殊資料。
四
《清實録》,特別是《高宗實録》裏面關於人民反抗鬥爭的大量資料,反映了朝廷對於鬥爭形勢的密切注意,因為這是最直接關係到王朝安危存亡,因而需要朝廷隨時決策肆應的事情。從同樣的鞏固統治地位的目的出發,王朝所關心的次一方面問題,大概要算廣土眾民.這也就是戶口、墾荒和糧食生產年成。於是《清實録》也為我們在這幾個方面提供了大量官方資料。
第一章,關於人口的資料,包括兩個部分:戶籍編查和人丁戶口統計。一般人比較感興趣的是第二部分人口統計數字。因為這些是唯一的全國性系統官方數字,應當具有權威性。但是其中有的數字顯然十分荒謬,令人難以置信,甚至懷疑其他數字的可信性,對清代人口史研究增加了困難,而第一部分關於戶籍制度的資料,對於我們了解這些數字的來歷、性質和適當估計它們的價值是有用的。
《清實録》記載全國人口數字“民數”,始於乾隆六年(一七四一)[x]。在這之前,從順治八年(一六五一)[xi],到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xii],八十四年間《實録》所記載的是所謂“人丁戶口”[xiii]。人丁是十六至六十歲的應徵差徭義務男子,不包括婦女老幼在內,所以這是政府課徵丁銀(差徭代金)的對象,而不是人口數字。從雍正十三年(一七三五)到乾隆五年(一七四O)六年間,《實録》沒有任何全國性人口數字見諸記載。乾隆六年以後直至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前後一百三十二年間,每年最後一卷《實録》的卷末,都記載有當年的全國“民數”(“大小男婦名口”)和“穀數”(“存倉米穀”石數)。光緒《德宗實録》則完全沒有這種數字。
這些數字是戶部根據各省上報材料統計出來的。各省材料在乾隆六年至嘉慶二十五年共八十年間,除嘉慶朝三年湖南、湖北、陝西和福建四省材料不全以外,其他年份都是系統完整的[xiv]。問題是這些人口數字的可靠性怎樣?
關於《清實録》人口數字的可信程度或誤差大小問題,國內外學者爭論已久,祗是到近十來年,才有比較一致的看法[xv]。世界各國的人口統計,即令是近代、當代數字,都不免有一定誤差,問題祗在於幅度大小。《實録》人口數字的所以令人懷疑,是其中有的年份,連續兩年的全國民數完全相同,毫無增減[xvi],又有的一年之間,民數突增百分之二十[xvii],或突減百分之七[xviii],都是令人無法理解的荒唐記載;還有如嘉慶元年(一七九六),白蓮教起義方興未艾’全國民數就從上年突減二千一百萬,合百分之七;而在嘉慶三、四兩年,起義戰爭地區擴大以後,民數反倒連續增長,以致嘉慶十年(一八O五),亦即白蓮教起義戰爭完全平息後的翌年,比戰爭開始時期嘉慶二年(一七九七)的民數要多六千萬,或百分之二十二[xix],這樣總起來看,似乎經過了為時八年和廣及七省的戰爭,全國人口不但沒有任何減少,反而大為增加了。
但是,這樣的荒唐情況,在乾嘉兩朝的記載當中終究祗是少數,並且既然易於發現,也就不難加以訂正。對於經濟史研究來說,重要的是全部數字是否大體可信,是否能夠反映這個時期中國人口消長的大致趨勢。如果祗是這樣來要求,那麼我們認為《實録》的人口數字還不失為大致可信的參考資料.理由如次:
第一,《實録》裏面一些記載說明清帝弘曆不僅發動了乾隆六年以後全國“民數”的查報,而且在他在位的年代當中,一直注意着這件事情。當時清王朝國勢鼎盛,乾隆政權尤其炙手可熱;但另一方面,人民的反抗鬥爭已日益頻繁,清查戶口成為“彌盜安民”的嚴重任務,地方官吏不敢十分玩忽。加以康熙五十二年明詔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後,各省多報人口,不僅並不增加賦稅負擔,而且能在積儲備荒倉穀上面得到好處,所以不致蓄意隱匿少報。
第二,在整個這一世紀當中,除了嘉慶初的短期波動和個別年份的突然漲落以外,民數的基本趨勢是平穩的直綫增長。從乾隆七年(一七四二)到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二十年間,民數從一億六千萬增為二億,平均年增百分之一點一;從二十七年到五十五年(一七九O)二十八年間,從二億增為三億,平均年增百分之一點五;再到道光十四年(一八三四),四十四年間,又增加為四億,年增長率百分之零點七[xx]。總計九十二年間,平均每年增長百分之一。這樣一個速度大概是符合當時歷史實際的.在這一個世紀內,一方面除了嘉慶初的白蓮教起義戰爭以外,我國國內基本上是和平安定局面。另一方面,玉米和番薯兩種外來農作物在許多省份的廣泛種植,使得國內糧食產量空前增加[xxi]。這正是一個社會人口不斷和相當迅速地增長的時代。
第三,現在國內外多數專家學者都認為,我國公佈的一九五三年的全國人口數字是接近實際的。從道光十四年(一八三四)到一九五三年,歷時一百一十九年。其間中國經歷了太平天國、捻軍和回民起義戰爭(一八五一——一八七四),經歷了北洋軍閥和蔣介石統治時期的連年內戰(一九一三——一九三六),又經歷了八年的抗日戰爭(一九三七——一九四五)和三年的解放戰爭(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全國人口從四億增加到六億[xxii],平均年增長率僅為百分之零點三,是可以理解的,也反映了道光十四年以前一百多年間的人口增長率大概並不偏高,而是近乎實際的。
五
第二、三兩章《實録》有關土地和農業生產的資料裏面,全國性土地數字祗有從順治八年(1651)到雍正十二年(1734)的逐年全國“田、地、山、蕩、畦地”頃數。同上述“人丁戶口”數字一樣,這些是政府課徵賦稅的數額。其中多數祗是就明代萬曆年間的舊額,略加或根本不加增減的數字,因此不僅不是實際耕種地畝,而且往往多年固定不變,並不反映農民耕地的實際增減。
乾隆和以後各朝《實録》沒有相當於“民數”的全國耕地面積數字,而有不少關於四川移墾,新疆屯墾,各省“報墾升科”和坍塌不堪耕種土地、報請開除田賦的記載,有不少關於政府墾荒政策的諭旨和奏議;也有一些揭露各省大小官吏虛報墾荒成績的材料。如果加以系統整理、綜合和分析研究,對於清代前期全國耕地面積的消長變化,即使不能得出確切數字,也是能夠增進對於實際情況的了解的。
《清實録》裏有大宗“旗地”、“官田”材料。關於“民田”佔有關係也有一些重要材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朝廷維護小土地所有制和小農經濟的記載。這裏如:(一)招民墾荒條例中每戶占地以三五十畝為限的規定[xxiii];(二)禁止山西商人災年到河南“放債賤准地畝”的記載[xxiv];(三)朝廷蠲免田賦年份勸諭地主富戶酌減地租的諭旨[xxv];(四)懲辦河南官僚彭家屏之弟彭家植[xxvi]、湖南監生段興邦[xxvii]和禮親王昭槤[xxviii]等突出兇惡不法地主的事例;以及改定紳衿優免差徭制度[xxix]和廢除各省殘存賤民戶籍[xxx]等記載,都說明清王朝所重視和維護的是小農經濟和小土地私有制。
在十七、十八、十九世紀,清代皇帝還不可能知道小農經濟這個名詞和其中的經濟學,但他們大概從我國歷史上專制帝王的統治經驗中,從《孟子》上就已有過的“有恆產者有恒心”[xxxi]這類教條中,懂得了朝代強盛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首要條件之一,在於廣大農民能夠安居樂業,而這又在於農民不僅有地可耕,而且還對耕地享有產權。所以他們必須維護土地私有制,而在這種制度必然引起的土地兼併的客觀現實面前,採取一些補苴調和措施,一方面藉以預防過分強大的地主勢傾朝右,甚至割據稱雄;同時也是害怕過多農民迫於饑寒而流離載道,可能起來造反。
《清實録》裏面的農業生產記載,有關墾荒或耕地面積增減的,已在上面提到。此外比較重要的是:(一)農田水利,(二)自然災害,和(三)新疆墾殖等三個方面的資料。
(一)農田水利
《實録》對黃、淮、運和直隸永定河等河的重大河工,都有比《會典》、《通考》等書更為詳盡的記載。本輯“財政編”有關河工經費的章節中,選録了其中不小一部分。在各省農田水利方面,浙江海塘(所關不僅農田水利)和寧夏河渠資料不少,但同其他官修政書比較起來,《實録》更突出的,是關於畿輔直隸水利,特別是其中關於發展水稻種植的記載。康、雍、乾三朝政府在直隸、河南和山東三省,特別是雍正一朝,在淮河以北,作了大概比宋、明兩代都更為巨大的努力,來發展水稻種植,但成績同樣不大。《清實録》對於清朝前期政府試圖運用政治力量來維護和發展小農經濟的用心,在這裏也提供了一個典型事例。《實録》這裏固然記載了這個“運動”初興時期(雍正四、五年,一七二六——一七二七)的聲勢和成績,如直隸各州縣已經開闢的水稻田面積:官營,三千二百八十七點七頃;民營,文安縣,三千余頃,安州、新安、任邱三州縣,二千餘頃。水稻產量,“據各處呈報新營水田,俱禾稻茂盛,高可四五尺,每畝可收穀五、六、七石不等”[xxxii]。但《實録》並不諱言這場一度聲勢煊赫的自上而下的發展生產“運動”,在不到十年之間就綻露衰象[xxxiii],不到二十年之間,就以失敗告終[xxxiv]。更難得的是《實録》還記載了一些事情,為後人分析研究這當中的成敗緣由提供了綫索。例如在“運動”高潮中的雍正六年(一七二八),“效力[營田]主簿梁文中,在薊州營治水田,將水泉微細之地捏報堪營。因民間觀望,差拘責比,復逼迫民人將已種豇豆、高粱等項拔去”,以致農民蒙受損失,朝廷旨在“惠養斯民”、為地方興利的好事變成了壞事,他自己也被認為是“阻撓政事”,不但丟了原來官職,而且被罰在“工所枷號示眾”,賠償農民豇豆損失[xxxv]。這雖然不過是一個事例,但是否也能用來說明古今中央集權專制國家政令得失的普遍道理的一個方面呢?
(二)自然災害
《實録》這方面的材料,又可分為二類:
(甲)災害類別、頻率,災區範圍和災情。各省報告災情通常都很積極,因為由此可以請求朝廷減徵、緩徵,甚至完全蠲免錢糧。所以這些記載是否完全可信還是問題。不過就記載的完整程度來說,《實録》要超過所有其他官修政書。現有清代全國各省的自然災害統計,大概要推陳高傭編的《中國歷代天災人禍表》卷九[xxxvi]最為詳備。這部巨著成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當時《清實録》尚無影印本,所以書中的清代部分表格是根據清“三通”、《清史稿》、《清史紀事本末》、《清鑒》等書的記載編制的。其中記載的清代從順治到嘉慶五朝的自然災害,總的要比本輯所記載的少四百三十八次,前三朝的記載比較接近;乾嘉兩朝則陳書所記次數祗有本輯的一半。
(乙)災荒防治。清政府的水旱災害防治措施,主要是興修河渠水利和黃、淮、永定、荊江等河的搶險防洪工程。《實録》除了關於這些工程的技術方面有大量記載以外,還有一個方面的資料,是其他政書所不載的。這就是如同政府禁止湖南、湖北農民在洞庭湖和漢水沿岸與水爭地之類的法令[xxxvii]。這些資料除了反映政府水利政策的意義外,在反映清代前期人口增長對於農業生產的壓力,反映政府在小農經濟發展上的作用等問題上,也是很有價值的。
清前五朝《實録》裏另一方面的突出的資料,是關於蝗災防治的廷議和具體措施的記載。單是我們輯録在這裏[農業編,第三章,第五節,一,(二)]的就有一百三十條,約二萬多字。從第五節“一,(二),3”的統計表上可以看出,就頻率和災情嚴重程度來說,蝗蟲在清代前期是僅次於水、旱的第三大災,理應為朝廷所密切注意。《實録》的大量記載,一方面說明了像蝗蟲這樣易於廣泛蔓延的農業災害,確是需要由中央政府來統一採取防治措施,但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暴露了當時清朝統治在這種問題上的無能和寡效。例如,(一)皇帝本人的缺乏常識而又好炫才矜能.雍正和乾隆皇帝父子幾次發表過一種奇談怪論,居然說蝗蝻是由低地水坑裏面的“魚子”經過日曬以後蜉化出來的[xxxviii]。
(二)政府的防治措施是凭藉功令,由地方駐軍或州縣官吏、胥役督責里保強徵民役從事鏟蝻驅蝗,結果是田少農戶被迫應役,旗莊巨富袖手事外,而揭發這類情況的御史言官反由此獲譴[xxxix]。
(三)有的州縣迫於上司督責,偶而動用官款、官米,收買蝻子,或臨時僱傭用民夫驅捕蝗蟲,也從來不曾收到過較大成效[xl]。原因除了省、府、州縣之間不能通力合作之外,還在於農民害怕地上莊稼遭到踐踏[xli],尤其是州縣胥役的敲榨勒索。農民說:“胥役滋事,甚於蝗蝻。蝗蝻僅食禾稼,胥役累及身家”[xlii]。所以農民在遇到蝗災的時候,往往是一面祈褥“劉猛將軍之神”禳災,一面跪求州縣胥役不要進村[xliii]。
以上是乾隆時期的一些零星記載,但其中所透露的清王朝統治下的地方行政實際卻可能是有普遍意義的。根據本輯[農業編,第三章,第五節,一,(二),3]中清代前五朝的全國蝗災數字,乾隆朝蝗災的嚴重程度僅次於順治朝,平均每年都有一個州縣遭到蝗災,順治朝平均一個以上州縣,而康熙朝要每四年,雍正朝每五年,嘉慶朝每二年才有一個州縣發生蝗災。順治朝兵荒馬亂,蝗災頻仍或在情理之中,但乾隆朝華北各省很少兵燹,這連綿不已的蝗災,是朝廷防治措施徒具形式的具體證明。同時,從這樣的一些記載,我們是不是也可以看出,《清實録》裏絕不祗是對於皇帝的頌歌諛詞,而也有不少可貴的真實史料呢?
(三)新疆墾殖
康熙、雍正以後,新疆地區的開發是清王朝在中國經濟史上的一大貢獻。《清實録》對這一經過有相當翔實的記載。在本輯裏我們編録了有關這方面的一共二百五十條,約四萬字的資料。對於社會經濟史研究來說,其中的重要內容,大約有這樣兩個方面:(一)關於新疆農業生產發展,(二)關於新疆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尤以前一方面的資料居多。這方面如同,(甲)墾殖地區範圍和規模——移民來歷、人數、墾地面積;(乙)農業生產情況——氣候、水利、土壤條件及其改進,農作物種類和單位面積產量等方面,都有分別地帶的幾乎逐年的系統記載,是其他政書所少載或根本不載的資料。
這個時期新疆北部的移民墾殖,可大別為三類:軍屯、民屯和遣犯(發配到新疆的罪犯)屯田。民屯又分為漢民屯田和回民屯田。其中最重要的是軍屯,即去到新疆打仗和駐防的軍士兵丁的屯田。本輯這一部分四萬來字的資料中,十之六七是記載軍屯的,關於民屯和遣犯屯田的記載不過百分之三十二。因此這裏的墾地頃畝和年成產量數字,大概也同第一、二章的人口、土地數字一樣,不能完全置信;不過由於各地前後記載條數不少,研究者不難通過比較分析來辨別其中是非真偽。因此,這部分記載仍是極有價值的清代新疆墾殖史資料。
關於南北疆少數民族社會經濟的記載[xliv],數字不是很多,不過大致都是本於當時派駐新疆官吏的親身見聞而又不為《平定準噶爾方略》(乾隆三十七年)、《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道光九年)等官書所輯録,因此也是難得見到的史料。
六
前五朝《清實録》中的商品、貨幣和手工業史資料,數量不是很大,我們輯録在這一編中的,大約五十多萬字,還不到農業編字數的一半。這大概是國家重農輕商和商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微末地位的反映。一百二十萬字中,主要是關於糧食貿易和鹽、鐵、銅等貨物的官營或包商產銷的資料,貨幣流通、銀錢典當和高利貸業資料,交通路綫以及沿海和臺灣地區的通商限制的資料,食鹽生產、鑄幣和織造等官府手工業資料,也有一些關於商人和私人商業資本的記載。這最後一部分,雖然字數不多,卻是《實録》資料的特色和精華所在。因為關於官營或特許經營商業、對外貿易管理和貨幣制度這些方面的興革演變,不僅一般官修政書都有記載,而且有詳備的法令條例專書,而關於商人本身和商業資本的記載資料,則除了故宮原清政府檔案、各省地方誌和私人文集筆記之外,《實録》便是重要來源。官修政書一般都很少或根本不記載私商個人事蹟,因而很少或全然沒有微觀的商業經濟史料。例如《文獻通考》是政書中商人姓名事蹟記載較多的,但其中有姓名可稽的一共不過六人(銅商四人,鹽商二人)[xlv],而前五朝《實録》裏面[xlvi],根據我們初步查點,卻有七十三人(鹽商四十八,銅商十四[xlvii],行商十一)之多。
在《實録》這部分關於商人資本的資料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也許是其中有關清政府和政府官吏一方面利用,而另一方面壓迫和摧殘私人商業資本的記載。在利用方面,比較突出的如清廷內務府的利用王綱明[xlviii]、山西范氏家族[xlix]等官商運銅、行鹽、供糧、販馬,乃至銷售人參;高級官吏利用商人,如乾隆年間侍郎永壽(乾隆皇帝姪)交淮商黃德、程可正先後經營江西吉安府鹽引[l],廣東巡撫熊學鵬通過兩淮總商江廣達為其子熊之臺謀得“鹽窩”[li](歸商人獨專的銷鹽地區),新疆葉爾羌辦事大臣高檏(慧賢皇貴妃姪,大學士、內大臣高斌孫),利用蘇州商人販賣玉石[lii]等等事例,都是以官府的某種特殊權益作為“股本”與私人合伙經商,既利用商人的資財和能力來賺錢,又可以不蒙與民爭利的罪名。這從王朝或官吏方面來說,都無疑是很高明的辦法;至於對商人來說,其為禍為福,從而對於中國商業資本發展的影響如何,都是有待於根據這裏的和其他資料來更深入和全面研究的問題。
在對於商人的壓迫打擊方面,主要是各種不同形式或名稱的敲榨勒索:捐輸或報效,勒索或賄賂。《實録》記載這方面的事例極多,情況也都大同小異,其中比較突出的事例,如乾隆初年雲南礦商吳尚賢[liii],在滇緬邊境開辦銀礦;福建僑商陳怡老[liv],到南洋噶喇吧貿易多年,都極為成功,但都分別為這兩省地方官府所殘酷迫害,以致家破人亡,說明清代商人同其他職業的私人一樣,個人生命財產完全沒有安全保障;而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是任何私人經濟賴以建立和發展的最基本條件。所以官商關係或商人的政治地位也許是清代商業史中的一個關鍵性課題,《實録》裏面這方面的資料,值得我們予以重視。
七
本輯第三編“國家財政篇”,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資料:
(一)政府財政收支內容項目和規章制度沿革。這一部分數量最大,其中主要內容也大致見於清《文獻通考》和歷朝《會典》。這裏的資料所不同的祗是對有的制度變革,如耗羨歸公、養廉銀制度化、攤丁人地等等的原委經過,有比政書更為詳盡的記載。
(二)順、康、雍三朝(一六四四——一七三四)九十年間逐年的地丁、漕糧、鹽引、鹽稅、鑄錢等數字和從乾隆六年(一七四一)到嘉慶二十五年(一八二O)八十年中逐年的各省存倉穀石數字。在《會典事例》和《通考》中,這些數字,或者根本沒有,或者祗有某幾年的。因此《實録》的這些數字記載是戶部檔冊以外,有關問題的唯一系統資料來源,也基本上反映了這個時期清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狀況。
清代前期,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是地丁和漕糧。兩者基本上都按照明代萬曆年間(一五七三——一六二O)《賦役全書》徵收[lv]。因此,《實録》這裏順、康,雍三朝的“人丁戶口”和“田地”頃畝數字,如果作為當時實際存在的人口和耕地來看是完全不符實際的;但是作為政府的徵課對象,則是與丁銀和漕糧一樣的真實數字。丁糧是政府每年的實徵收入,“戶口”和“田地”是徵收依據。一個省的丁糧總額既是稅則與戶口、田地數額的乘積,又須與該省“起運”(報解中央各衙門)和“留存”(地方經費)數字吻合,其間不容許什麼差異,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些數字是真實可信的。
在同樣的意義上,這一編裏面的三朝其他財政收入,鹽、茶官銷稅額和鑄錢數目,也都確實可信。其中鹽稅是清政府僅次於地丁漕糧的重要財政收入,在順、康、雍三朝,每年的鹽稅收入,大致相當於地丁銀兩的十分之一。所以這裏的這些數字,對於了解和研究清代初期政府的財政收入是重要的。但這些並不是清政府財政收入的全部,更不是清王朝整個政治機器所加在全國老百姓身上的全部負担。丁、漕、鹽、茶之外,關稅(分屬戶部、工部經管)、雜稅、內務府各種收入、旗地官莊以及捐輸和商人報效這些項目,在清代前期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雖然不如太平天國革命以後那麼重要,但其中如內務府收入在皇室宮廷經費上,捐輸或商人報效在軍事經費上,還是有一定重要性的。所以,如果要對這個時期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作全面深入研究,則除了這裏的數字和本編其他《實録》記載以外,還須直接從故宮檔案和其他政書中補充搜集資料。
但是,政府的財政收入,還不等於,而是遠遠小於老百姓所負担的國家經費。因為除了額定的賦稅差徭以外,老百姓還要忍受政府官吏和衙門胥役的敲詐勒索。
(三)政府官吏和衙門胥役的貪污營私。清代政府官吏(連同他們的幕僚、家人)和胥役的貪污營私,包括私徵勒索、侵蝕尅扣和貪贓受賄等等活動,《實録》記有大量的事例,都是不能在其他政書中看到的資料。其中官吏胥役敲詐勒索商民或他們自己之間相互結納賄賂的案件,與國家財政或國民經濟沒有多大直接關係,但這種現象是一個朝代政風吏治的一個重要部分或表現,如果不斷發生,或普遍滋長,則農民生計、工商業發展和整個國民經濟,肯定要受嚴重影響。因此《實録》的這一部分記載,也是清代經濟史研究的重要資料。
八
以上我們分編論述了清前五朝《實録》經濟史資料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所謂特點是以《實録》相對於《通考》、《會典》這類政書作為文獻資料來說的。現在我們再以經濟史研究的需要作標準來衡量《實録》資料。這裏我們提出這樣兩方面的意見來討論:
(一)《實録》資料的真實性問題
任何關於社會或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文字著述,大概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作者個人自覺不自覺的各種主觀因素或立場觀點的影響,因而也不可能絕對客觀真實。就《清實録》來說,其中資料的真實性問題,須分別兩個層次來作分析,首先是清政府(故宮)檔案的真實性問題,其次是《實録》的真實性問題。
《清實録》是根據清政府各衙門冊檔編纂的,可以說是編年體的檔案資料節録。這樣,《實録》資料的真實性問題,實質上也就是清政府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各部門相互之間的往來公牘是否真實的問題。在清代那種集權專制統治制度下面,內外上下公牘中存在如同對王朝和皇帝的有頌無貶、各級官吏的炫功諱過和臣僚之間黨同伐異之類的偏向是沒有疑問的。但就清代前五朝的全部上下行文公牘來說,多數還應當是真實可信,大體上反映了這一百七十多年間的政治、經濟和某些方面的社會基本情況。其中內容不同程度虛假失實的題奏本摺當然是有的,即如本輯資料中,督撫捏報墾荒地畝[lvi]、州縣隱匿人丁戶口[lvii]而為皇帝所覺察和指責的事例,就很不少。但就這個時期清王朝的整個吏治政績來說,這種情況終究還祗是枝節,而不是主流。這個時期是清王朝的盛世。康、雍、乾三朝皇帝主觀上都還在勵精圖治。在當時的生產技術條件下,他們所遵循的政治、經濟方針政策是符合王朝根本利益的。因此,如果這一時期清朝廷內外上下之間來往的公文案牘都是些從“四書”“五經”裏引來的陳詞濫調,或者是虛擬浮誇的政績滙報,那就不能說明當時全國基本上統一和平、農業生產和人口迅速增長以及國勢強盛的局面。這也就是說,清代前期政府檔案的內容,基本上應當是真實可信的。
《清實録》是根據清朝政府檔案修纂的。如果檔案內容基本上真實可信,那麼,除非修纂工作中有什麼問題,或在修成定本以後,又經過後人改竄,《實録》內容也應該基本上是可信的。
修纂上的問題,就是《實録》在選録檔案和節刪其中文字上是否有所偏向。根據纂修“凡例”,一朝《實録》的記事範圍,大概都有一定準則,凡是與應“書”事件有關的檔案內容,在《實録》中都應有適當反映,纂修人員似乎沒有多少選擇餘地。因此纂修上的問題,比較大的是檔案文字的節刪。《實録》一條記載的字數,可能祗是所依據的題奏本的几十分乃至几百分之一。這樣,內容細節自然也要有所減損。但總的來看,檔案中的主要內容決不致於被抹煞或者完全歪曲,檔案資料的真實可信程度並不因為編人《實録》而受嚴重損害。
比較更重要的問題是這幾朝的《清實録》,有沒有在編定以後又經過後人改竄?改竄的程度和對於其中資料的真實性影響怎樣?
最早懷疑《清實録》於編定以後曾被後世皇帝修改了的,是孟森。孟森在一九三七年,根據蔣良騏《東華録》和王先謙《東華録》中有的記載不見於故宮小黃綾本《實録》,著文[lviii]提出這個問題,認為《清實録》曾經屢被修改,認為清朝皇帝把修改《實録》當成了“日用飲食之恒事”。同時指出這種修改大概祗能限於藏在北京的幾份《實録》,特別是宮中經筵日講用的小黃綾本,而不大可能遠赴瀋陽去把崇謨閣藏本《實録》(下文簡稱閣本)也同時修改,所以他建議用閣本來與北京藏本校對,以明修改真相。
孟森所舉未見於小黃綾本的記載,有蔣《録》三條,王《録》一條。我們就這四條檢查了影印閣本,發現其中兩條(蔣《録》,順治十二年給事中李裀因諫阻追捕逃人被流徒尚陽堡;王《録》長逾三千字的雍正七年曾靜案記載),閣本有完全相同記載[lix](蔣《録》記載首尾有幾個字不同,顯然出自蔣氏手筆),這證明了小黃綾本《實録》經過後人刪改之處;另外兩條(蔣《録》[lx]康熙中陸隴其因諫阻捐免保舉被譴及御史彭鵬疏劾李光地奪情)則閣本也未見記載,大概是蔣氏抄自“紅本”或其他文獻資料而並非抄自《實録》。所以根據孟森提出的四條例證,我們可以肯定有的故宮藏本《實録》是在編定以後又經過刪改的,但還不能說這種刪改次數很多,範圍十分廣泛。閣本中被刪兩條都是關於清代初期滿漢民族關係或清統治者對付漢人知識分子的政策的。由此我們猜測即使還有其他的竄改刪削,大概也不至涉及與民族矛盾和清政權的統治地位關係不大的問題的。
至於《實録》被改次數的問題,我們以為從已知的情況來看,也可以說祗有一次,大概就在乾隆中葉大興文字獄廣泛搜求所謂“違礙”書籍的時候。這也正是蔣良騏供職國史館的年代。蔣良騏《東華録》關於漢人名士的記載特詳,而於曾靜這樣的軒然大案,反而與黃綾本《實録》一樣,完全不着一字,這大概不是偶然的。孟森提出《清實録》在光緒中葉又經過一次修改的看法,是因為王先謙《東華録》[lxi]有曾靜案記載。王《録》成於光緒初葉,那麼《實録》必然是在其後又有過改削了。二次乃至多次修改當然是可能的,但一則不能解釋蔣《録》為什麼沒有曾案記載,二則從雍正六年(一七二八)以至光緒十四、十五年(一八八八——一八八九),相隔一百六十年,清統治者又為什麼要舊事重提,來把曾靜案從《實録》上抹去呢?此外,王先謙原是因為嫌蔣良騏《東華録》過於簡略,所以又自己另輯,那麼很有可能是從“紅本”或別本《實録》抄入曾靜案記載,而不一定是王《録》成書以後《實録》又經過一次修改。這個問題還待校對故宮各本《實録》才能最後解決。但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實録》被改的次數是不多的。[lxii]
所以,概括起來,我們認為清代的政府檔案資料大概並沒有因為被編入《實録》而減損了多少原來的真實性。就資料內容的真實程度而言,檔案與《實録》大概不至於有多大差別。有的論者[lxiii]認為從檔案中能找到“十分有用的史料”,認為明清檔案是“研究明清兩代歷史的不可缺少的第一手資料”,這自然是正確的;但同時又把《實録》說成“為皇帝歌功頌德的”資料,給人以《實録》與檔案截然無關的印象,把兩者間的淵源關係完全抹煞,從而歪曲了《實録》資料的基本性質和內容,這就很難令人同意了。
(二)《實録》資料的整體性問題
所謂整體性,是指《實録》資料的一個總的特點,即是它的內容反映了清王朝統治者從本身利益出發所看到的中國社會整體。《清實錄》是一部編年體綜合性史事長編,舉凡有清一代中國社會的內部和外部、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各種矛盾和關係變化,在裏面都有所反映。任何時代的歷史都是一個整體。經濟史與其他歷史的劃分是人為的,無非為了研究上的方便。因此,本輯雖然是經濟史資料,但由於《實錄》原書內容的這個特點,這裏的資料也許能夠較多地反映歷史事物之間實際上密不可分的整體關係。
由於《實録》全書的性質,本輯內容大部份是宏觀經濟和國家財政史料,有關私人或微觀經濟的記載很少。如果是研究西方國家的經濟史,這是很大的缺陷,但對於清代經濟史的研究來說,問題不是很大。因為在整個清代,國民經濟的主體是小農經濟,也是習慣經濟。直至清代末年,中國北方旱地農作物的生產技術,基本上停留在戰國時代,江淮、嶺南的水稻生產技術停留在北宋的水平。商品經濟始終是以“日中為市……交易而退”[lxiv]的地方市集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國民經濟中的生產部門和流通部門,雖然分成很多細小單位,但單位與單位之間,張姓與李姓的地主或自耕農戶之間,這家與那家雜貨店或米行之間,在各方面都很少有什麼不同或特點。因此,有沒有關於他們之中某一個別單位的發家或經營史料,對於國民經濟史的研究,就沒有多大關係。《實録》裏缺少這類記載正是這樣的一種社會現實的反映,不是什麼缺陷。
此外,小農經濟不僅需要依靠國家抵御外來侵略和維持國內治安,而且還得依靠國家來救濟災荒,小農經濟並且還祗有在國家政治清明、賦薄徭輕的時候才能昌盛。所以不論是農民還是商人,儘管生產和經營的方法方式都是傳統習慣的,法定身份地位大體上是自由獨立的,在實際生活上,卻是受着包括鄉党族權或地主紳權在內的國家政治機器的嚴密有效約束和控制。這樣一副國家政治機器,特別是其中的地方政府行政這一個環節,對於國民經濟發展,可能有比歐洲中世紀時期教會或莊園更廣泛和深刻的阻滯作用。但一般根據傳統的或根據某種理論概念上的範疇而搜集和編纂的經濟史資料滙集,大概就不大可能有涉及這種內容的資料。例如,州縣官吏胥役的貪污營私,他們勾結土豪劣紳或流氓地痞對老百姓敲詐勒索,在地方上橫行不法,可能是中國社會階級、階層關係中一個特殊的、對於國民經濟有重要影響的因素,但由於在傳統的社會科學或史學觀念裏,這是屬於官制吏治範疇的問題,研究經濟史的人可以不去注意,也就很少有人特別去搜尋這方面的資料來作分析研究。本輯所録《實録》中的一部分這方面資料,則不僅反映了官吏貪污營私對於國計民生的禍害,而且反映了這種風氣在清代不同時期的消長程度及其原因。這是本輯資料的一種特殊整體性。
以上是我們對於《清實録》經濟史資料的一點總的看法。是否有當,敬希讀者予以指正。但《實録》資料本身的價值是一回事,我們所編的這輯資料書是否能夠把它的價值或特色充分顯示出來,又是另一回事。在主觀上,我們是希望本輯不祗是一部分類編纂的資料書,而且還能對清代經濟史的研究起兩個方面的輔助參攷作用。
首先,我們希望本輯各編章節子目的先後次序和分別內容,能夠大致反映清代前期國民經濟的結構層次、各部門的相對地位和相互聯繫,能夠突出小農自給經濟的主要地位,並且顯示國家和政府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希望讀者從這部書中,不祗是能夠找到某些方面的具體史料,而且還能獲得一個清代中國國民經濟的近似的、哪怕是不盡完整的總體形象。
其次,希望本輯中的資料還能作為故宮清政府檔案中的經濟史資料索引。由於《實録》原書性質的限制,書中各章各節子目的資料份量很不平衡。有的章節需要從故宮檔案、各地方誌、碑記、私人文集、筆記,以及清代有關賦役、鹽法、漕運等官修政書中補充資料。
故宮清政府檔案是現今全世界少有的數量巨大、內容廣泛的歷史文獻。可惜由於種種原因,直至一九七九年還祗“按形成檔案的機構”大略分類編目[lxv]。近年以來,在第一歷史檔案館同志們的努力下,有的資料已經陸續整理出版,但這部分的數量當然很小,題材也較狹隘,所以絕大部分檔案還不很便於一般利用。特別是經濟史研究工作者,對於這“浩如煙海”的清代檔案,尤其會感到無所措手而“望洋興嘆”。因為歷史上的經濟現象,無論其為國民經濟總體,還是其中某一局部的興衰變化或長期停滯,都不是如同政治、外交、軍事事件或歷史人物的言行事功那樣有比較明確的時間地點可資識別,和比較集中的文字記載可作依據,而祗能是按照某種理論概念設想某時某地應有某種事態,或者根據傳統內容範疇,從漫無邊際的各種文獻檔案中去沙裏淘金般地搜尋資料。這在數量不大的圖書文獻資料或如地方誌這樣的分類編纂書籍中,我們還可以通過全盤通讀來索尋史料;但在故宮檔案,特別是其中題本、奏摺,數量既然如此浩瀚,非一人所易全部通讀,而又難望在相當時期內能有明細分類目録索引可資利用,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以為本輯資料既然出於《實録》,而《實録》又主要是根據原清政府檔案編纂,那麼輯中各編章節子目的每一條記載也都是故宮檔案原件的索引。研究工作者可就自己所要解決的問題,按照記載上面的年月日期,到故宮各該檔冊中去查找有關原始資料。
當然,這祗是我們的一種設想或主觀意圖。是否切合實際?究竟能有些什麼用處和用處多大?我們期待着讓實踐來作檢驗。
陳振漢
一九八六年二月
[i] 清《皇朝文獻通考》,共三百卷,乾隆二十六年(一七四七)成書。食貨門八考卷數(括弧內數字)如次:田賦考(十二),錢幣考(六),戶口考(二),職役考(五),征榷考(六),市糴考(六),土貢考(一),國用考(八)。
[ii]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九百二十卷。嘉慶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成書。禮、工二部二十七卷,子目如次(括弧內數字代表卷數),禮部:耕耤(一),親蠶(一),授時(一),朝貢(六)。工部:河工(十),海塘(二),水利(四),關稅(一),匠役(一)。
[iv] 兩書編輯體例不盡相同。凡內容性質各異案件,未計算在比較數字之內。
[v] 《聖祖》二七四、一一(《聖祖實録》卷二七四,葉一一,以下注釋《實録》出處卷葉號碼標法同此)。
[xiii] 實際上是以明代萬曆年間(一五七三——一六二O)《賦役全書》記載為基礎,根據清代五年一次編審的結果加以調整的數字。詳下文第七節。
[xiv] 道光朝(一八二O——一八五O)數字也基本完整,咸豐、同治兩朝(一八五一——一八七四)則僅兩年有各省全部數字。
[xv] 珀金斯(Dwight H.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一三六八——一九六八)》(上海譯文出版社,一九八四年)頁一一——三四,二五一——二八八。這裏關於我國歷史上人口數字的論述,有不少可供我們參考之處。
[xvi] 《高宗》二八一、三O,三O五、四三,三三一、六六,三五五、二四。
[xx] 本輯農業編,第一章,第二節;《經濟科學》一九八一年第二期,頁七六——七七,第四期,頁八十。
[xxi] 陳樹平:《玉米和番薯在中國傳播情況研究》,《中國社會科學》,一九八O年,第三期,頁一八七——二O四;李德彬:《番薯的引進和早期推廣》,鄧力群、錢學森等著:《經濟理論與經濟史論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一九八二年),頁一三九——一七一。
[xxii] 國家統計局編:《偉大的一年》(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頁一。
[xxiii] 如四川招墾,每戶給水田三十畝或早地五十畝,《世宗》六七、二五。
[xxiv] 《高宗》一二五五、二三,一二五七、二四,一二六三、二九。
[xxvii] 《高宗》八九O、七,八九一、一O、一一、一八,八九五、一、二。
[xxix] 《聖祖》一四六、一四、二三;《世宗》四三、二三;《高宗》一七四、一八,五O六、八,八四五、二五。
[xxx] 《世宗》六、二三,一一、二七,五六、二七,八一、三八,九四、一七;《仁宗》二二三、二四。
[xxxvii] 《高宗》一七一、二九,二五八、九,二八九、四,四五九、二三,六九九、二一。
[xxxix] 《高宗》八六二、一六、二二,八六三、五、二二,八六四、二三。
[xl] 《聖祖》二三八、九;《高宗》九三、二四,四一五、一五、二三,五九八、二三。
[xliv] 散見於第三章第人節,二,(四)和三,(九),未分列子目。
[xlv] 《清朝文獻通考》,卷一六,二七——二九,三二。
[xlvii] 傅衣淩:《清代前期東南洋銅商》一文(《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頁一七六——一九七),除《文獻通考》外,還從其他中、日文文獻蒐集資料。但所提到的有姓名銅商,連《文獻通考》四人在內,一共亦祗十一人。
[xlviii] 《聖祖》二五五、四,二六四、一、一五,二八八、一;《世宗》九、七。
[xlix] 《世宗》一六、一八,一O六、八,一五九、八;《高宗》五、一七,九、二七,六八、七,七七、八,二一四、一O,二一五、一四,二三一、五九,二四六、九,三二O、二五,二三一、五九,四六九、二三,七O八、一五,七三七、一五,一一七二、一五,一一七五、一五,一一八一、四,一一八四、二,一一八六、七。
[lii] 《高宗》一O六七、四、七、九、三三,一O六八、九、一O、三一,一O七O、三、三七、四O、四八,一O七一、一,一O七五、二一。
[liii] 《高宗》三六九、三,三九三、六,三九四、一三,四OO、四。
[liv] 《高宗》三四六、一四,三六一、一七,三六四、三。
[lv] 清政府在順治三年即已着手編纂《賦役全書》,但到十四年底方告完成。其中“錢糧則例,俱照萬曆年間”;賦額也是在萬曆《賦役全書》的基礎上.按當時編審清丈材料增減而定。(《世祖》二五、二四,八三、四,一一五、六)。
[lvi] 最早如四川巡撫羅森,康熙十一年虛報開墾五六百頃(《聖祖》一O六、四),河南、福建兩省捏報開墾地畝最多(《高宗》四、三七,五、五二,七、一八,一一、一三,一六一、一一)。
[lvii] 例如乾隆四十年,清帝說有的省份所報戶口“不及實數什之二三”(《高宗》九九二、一七)。當時湖廣總督陳輝祖說:“(湖北)應城一縣.每次祗報滋生八口,應山、棗陽祗報二十餘口及五、六、七口,且歲歲數目一律雷同”(《高宗》九九五、一五)。
[lviii] 《讀<清實録>商榷》,天津《大公報·圖書副刊》,一七四期(一九三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明清史論著集刊》(中華書局,一九五九),頁六一九——六二三。
[lix] 《世祖》八八、一八、一九;蔣良騏:《東華録》卷七。
[lxi] 王先謙:《東華録》卷七(雍正七年五月乙丑)。
[lxii] 據孫月嫻在《日本對<清實録>的篡改和影印》(《社會科學輯刊》,一九八四年第三期)一文中說,日本人曾利用影印這部書的機會,對《德宗實録》中甲午前後不利於日本的記載文字作了很多修改,僅光緒二十、二十一兩年記載,修改即達一百六十處之多,但這不在孟森和本文討論的問題範圍之內。
[lxiii] 劉子揚、朱金甫、李鵬年:《故宮明清檔案概論》,《清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一九七九),頁七九、八六。
[lxv] 上引劉子揚等文,《清史論叢》第一輯,頁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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