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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史研究工作坊第二十六期】胡祥雨:清代满汉法律一统的初步形成
来源:清史所 作者: 清史所 点击数: 0

       2019年9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举办清代政治史研究工作坊第二十六期讲座活动。本次讲座主题为“清代满汉法律一统的形成”,主讲人胡祥雨是清史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政治史。清史所副所长刘文鹏教授主持讲座,祁美琴、董建中、毛立平、曹雯、刘贤等老师出席,清史所部分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主要围绕“清廷在何时、为何要放弃满洲法律,应用借自汉人的清律”的探讨展开。胡老师在大陆与台湾目前可见的前三朝内阁刑科题本中,综合查阅了全部一千余个案例,决定从顺治年间的内阁题本中选取典型案件,通过考察其拟律,分析顺治年间的法律应用,并回答清廷何时、为何承认清律在满人中的权威这一问题。

     胡老师指出,从具体案例来看,清朝早期的法律应用可以顺治十年(1653)到十三年(1656)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顺治十年之前,满洲法律不仅在旗人中占据绝对优势,甚至一定程度上应用于汉人。从清军入关到顺治二年(1645)六月之前,大量官员上疏要求清廷采用五刑体制并制定新的律典,从侧面反映出明律并末得到严格遵守。顺治二年之后,清廷逐步在直省汉人当中恢复明律中的五刑权威,并于顺治四年(1647)颁布清律。从此,直省汉人案件一般引用明律或者清律断案。顺治十年到十三年,清廷逐步确立清律权威。这一阶段清廷的系列举措,包括顺治十年要求法司审理旗人案件必须引用清律,十二年颁行满文《大清律》,以及十三年清廷制定针对旗人徒流军遣刑罚的换刑规定,在清朝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虽然满洲法律尚未完全退出舞台,但即便针对旗人,用清律断案也已经占据主流。

    讨论环节,在场师生分别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胡老师予以详细回应,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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