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张思
[摘要]华北青苗会组织的历史至少可追溯至19世纪初。早期的青苗会只是结构松散的临时看青组织。19世纪中期以降,以征派差徭为契机,青苗会逐渐演变为担负村庄各项公务且结构严密的村落自治组织。这一演变折射出成同年间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新动向:国家不断深入地方以攫取财源,乡村社会则在改造青苗会加以应对的同时实现了一定的自治。
[关键词]十九世纪 青苗会 村落自治
The Transformation of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Green Crop Societies in North China
Abstract: Prefecture Green Crop Societies in North China can be dated to at least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The earliest ones were loose temporary crop -watching organizationso But from the middle of 19th century, Green Crop Societie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integra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of villages which undertook all kinds of public affairs and had the capacity of levying corvee. This transformation reflected the new trend between state and rural society during the reign of Xianfeng and Tong- zhi : the state continuously penetrated into the local society in order to seize revenues, while rural society achieved a certain degree of autonomy through the transformation of Green Crop Societies.
Keywords:During 19th Century: The Case of Baodi Country, Shunfian
一、引言
近世以来,伴随着人口增长的压力与资源的紧张,农村贫富分化愈来愈严重,偷盗作物的行为日益增多,在收获期看护庄稼以防止被人偷盗和牲畜践食的“看青”,逐渐成为与农事相关的一项重要活动而被固定化乃至组织化。青苗会即由此而来。至晚清民国时期,青苗会在华北各地普遍存在。除了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师生①、李景汉②、甘布尔(Sidney.D. Gamble)③、满铁调查人员④等中外学者在各地的调查发现之外,这个乡间的自发组织亦多见于地方文献有关“风俗”、“习惯”的记载。例如房山青苗会“在习惯上相沿已久,村皆有之,纯为保护田禾守望相助而设”⑤。霸县“禾稼林木皆有公会看守,名曰青会”⑥。山东武城、高苑多有义坡会,“每界秋禾将熟时期,各村按地集资,雇人昼夜看守,以防窃取,直至秋禾收获,会始解散”⑦。河南鹿邑“秋成时各伍私相戒约,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马及盗取麦禾者则皆严其罚,名曰拦青会”⑧。
以上记载涉及的均为青苗会最初看护庄稼的职能,但它在发展过程中却常常与别的事务联系在一起,逐渐演变为功能复杂的村落自治机构。20世纪30年代初,燕大社会学系师生在京郊宛平县黄土北店村的调查中发现:“村公所的办公处自然就是青苗会的办公处。不过同一地点,同一人物,一个是政治的名称,一个是自动组织的名称罢了。”⑨正是青苗会作为自治组织的特性,而非其看护禾稼的原始职能,引起了中外研究者的格外关注。然而先前的研究对于华北青苗会经历的这一演变的具体过程及其背景似并未加以留意,或语焉不详。旗田巍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立的青苗会组织“在诞生之时,除了看护作物之外,同时还具备了县政府下层征税机关的性格”⑩,似乎青苗会的看青、征税的“二重性格”是与身俱来的。王福明将19世纪华北青苗会组织的职能概括为看青、办理公差和管理庙产、修桥补路三方面⑾,然尚未对这些功能的继承和演变的动态过程做出梳理。小田则子注意到了青苗会功能的历史性变化,尤其是她指出19世纪中期华北地区差徭征收方式的变动与青苗会功能的变迁之间的密切联系,很有启发性⑿,但她的研究尚停留于青苗会本身,对其演进折射出的社会变迁的关注略显不足。杨念群的研究与本文关注的问题最为接近,杨文利用了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报告,指出“华北的青苗会有一个从简单的看青组织向复杂的行政组织转变的轨迹”,并着力强调青苗会双重角色⒀。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深入的可能。首先,华北青苗会由看青组织向自治机构的演变究竟发生于何时,这一关键性的史实有可能利用清代档案进一步加以重建,因为此前研究作为主要依据的20世纪各类调查报告的回溯性是有限的;其次,立足“国家——地域社会”的视野加以观察,青苗会的演变反映的不仅仅是其自身结构、功能的变化,它还或隐或显地透露出当时社会变动的信息,而以往研究对其演变所折射的社会变迁的历史语境并不十分关注。
二、作为看青组织之青苗会
青苗会起源于何时?旗田巍认为村民协同看青出现在清末或者是民初,这就产生了青苗会组织⒁。他根据从事“惯行调查”时村民的回忆将青苗会的起源定在清末新政时期,这一结论是有问题的⒂。据笔者浏览的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代顺天府档案⒃,有明确文字记载的青苗会的历史至少可追溯至19世纪初⒄。以下是嘉庆十一年(1806)宝坻县厚俗里西河务庄订立的一张看青合同:
立揽字人袁天赐等今揽本庄青苗一圈,包管无事,不致被人偷窃。言明工价小□钱六十千正。一包在内,上工使钱十五千,其余俟开圈之日找足。自立会看起,至霜降日止。立字之日,昼夜巡察,不许赌钱、赶集。如被会中人撞见巡青人赌钱等□,巡青人情愿罚工钱一半。如拿住庄中偷窃禾穗等类必须按所偷窃物件鸣钟议罚□□不受者阖庄禀官。歉(签)有凭据,立字存照。
庄众人等 史德全 史良佐 李汉公 李善府 史连辅
刘祥生 刘祥山 袁玉如 李升安 刘选公
乡 保 袁天仲
嘉庆十一年七月初六日立
揽青人 闰玉山 刘显亭 袁天赐⒅
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档案中有关青苗会的最早记录⒆。从中可见,早在19世纪初叶,该村看青的范围——“青圈”已经形成,并出现了专事看护禾稼的“巡青人”。合同对巡青人的职责、雇价、工作时间以及看青过程中的禁例等各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言明在拿获窃贼的场合下全体村民的地位、责任和行动程序:“必须按所偷窃物件鸣钟议罚”,否则便“阖庄禀官”。这表明对窃贼的处罚,全体村民均有其责任,合同的维持需要“阖庄”在特定场合下的支持。此合同涉及看青活动的各个环节,并由“庄众人等”与“揽青人”双方画押,乡保居中主证。合同中虽然并未直接出现“青苗会”字样,但出现了可监督巡青人工作的“会中人”,其所属之“会”又有一个“立会”程序,可推测此“会”应是负责看青的青苗会。
以下一张合同形成年代稍晚,其内容为西河务等十五庄公议共立“青苗胜会”:
立批合同
西河务 桥头庄 岳家庄 芮家庄 郭家庄
肖家堼 桥头新庄 东小庄 贾家庄 李家庄
牛道口 焦山寺 翟家深 高家深 李家深
等因有麦之年,素有拾麦之风,而无知匪徒、不端妇女藉此为由下地任意采取偷盗,甚非关俗。兹十五庄于十五年公议,逢有(麦)之年,共立青苗胜会,愿献神戏四台,如古报赛之意。其该庄办会,周而复始。凡腔价费用,按地亩股数均摊,各无二心。恐有生事不服者,复禀之于官。按庄合请告示,晓谕黎民。无事则喜其丰收,共庆乐租。有事则大家议罚,或送官司。必俟二麦登场,彼此之会,乃许开圈。一庄有事,众庄随之,不得不如此其严也。至于拔麦之后,凡秋麦、莞豆尚属白地,恐晚田苗,自应速种。若小麦有苗,亦不得有力耕锄,致掩麦穗,使人难以□去,须让十天之外,乃许耕耘,不然亦当受罚。盖立一大会,原系公道,存贫富有益,非徒合谋聚众以势人也。凡此□□于齐会之时,当面言明,共同如意,各无反悔。立一合同,大家存照。
罚例开列于后:
一、巡青人放一人拾麦,罚钱五千。
一、本家带一人拾麦,罚钱十千。
一、遇官事不按股数出钱,罚戏一台。
一、有青苗速耘者,罚钱十千。
嘉庆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立合同人等
(共61人,姓名略)⒇
该合同首先道出立会之缘由:在收获季节,伴随着拾麦习俗,“无知匪徒、不端妇女藉此为由下地任意采取偷盗”。对于看青的期限(“必俟二麦登场”,青苗会“乃许开圈”)、窃贼的处置程序(“大家议罚,或送官司”)的约定与前一合同较为相似,而对偷青、毁青行为则较前制定了更为量化的“罚例”。较为特别的是,合同中涉及了麦收后农事的相关细节,对于何种情况应“速耘”,何种情况应缓耕均做出细致规定。最为醒目之处当为其由西河务等十五庄公议,合同的参与者乃为“众庄”。立“青苗胜会”是各庄欲在收获后演戏酬神(“愿献神戏四台,如古报赛之意”),以“喜其丰收,共庆乐租”。演戏是华北乡村社会相当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娱乐活动,然单个村庄往往并无足够的财力延请戏团,遂借助联庄青苗会的形式,由十五庄“按地亩股数均摊”,以酬“腔价费用”。于是各庄轮流办会,“神戏”便按年在各庄周而复始地上演。此合同立于嘉庆十八年,而十五庄共立“青苗胜会”则始于嘉庆十五年的“公议”。
以上两张合同大致可以说明以下问题:第一,旗田巍提出的协同看青产生于清末民初的说法不能成立,至少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村庄及联庄范围的看青组织至迟在19世纪初便已出现。第二,综合两张合同的侧重点可知:当时的青苗会在村庄范围内以看护庄稼为唯一活动,在更广的联庄范围内则存在着收获后演戏酬神的娱乐行为。立会只是在“逢有麦之年”的特定时节[21],仍属于季节性较强的临时组织的发展形态。第三,青苗会虽是民间的自发组织,但在其组织看青的过程中,“官”的势力却常常不免介入。一俟收获期,各庄需“合请告示”以“晓谕黎民”。“不受者阖庄禀官”、“有事则大家议罚,或送官司”,则意味着青苗会本身在处罚偷盗者的过程中并不具备完全的执行力,它常常需要借助更具权威的知县的审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庄看青合同中甚至规定,“遇官事不按股数出钱,罚戏一台”,罚约之重,足见“官”对于“会”之影响力。换个角度来看,这份乡间订立的契约文书出现在了县衙的刑房档案中,这本身就说明官府已经开始注意这个组织。
嘉庆十七年务本里千佛顶庄民人蒋明辅称看青人彭发“赖伊偷窃”,并“恃仗青苗会首刘国才等作(做)主,不容分说,将伊头颅打破”。而刘国才等却称其所在的小蓝各庄“与千佛顶庄有三四里不等”,对此并不知情,“自有该庄青苗会首吕国太等可问”[22]。该案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档案中首次出现了“青苗会首”的名称,并被具控人蒋明辅称为“群豪”。
“青苗会首”(早期多称“经管青苗地亩人”、“管青苗地亩帐人”等,以下一律简称“首事”)是青苗会自生的具体会事的经管人。之所以被称为“群豪”,是因其多由村庄中拥有相当数量土地的富户、大户充当,因为此类人最有看护庄稼之需求[23]。且首事之要务,如后文所述,便是替会众垫付青钱,没有一定经济实力是不堪充当的。据档案反映,首事在嘉道之际便已出现[24],盖当时集体看青已逐渐成为宝坻各村历年进行的恒常活动,会事的操办便交予村庄中的这些富户来担当。由此,首事、看青人、会众三个相对固定的群体构成了青苗会的组织结构。
嘉道年间,看护禾稼几乎是青苗会唯一的功能,首事也仅限于负责与看青相关的事务,概而言之,大约有三:
其一是看青人的雇用与青钱的征收。在收获期立会之前,首事须雇用合适的人选看青。如厚俗里北谭庄高义亭供:“小的是青苗首事花钱雇的看青的。”[25]好礼里广林木庄首事鄂振兴称:“身庄地亩禾稼,现值将熟未熟之际,恐有匪人潜地偷窃禾穗,阖庄公议雇觅老诚人张尔厚巡防偷窃。”[26]此“雇觅”之确定即由首事在立会之时代表会众与看青人订立如前文之揽青合同。此外,如果受雇的看青人并不称职甚或有种种恶习,首事有权代表庄众将其辞退并另雇妥人。如务本里八户庄看青人原为李枝茂,“因伊素行不端,时常架人偷窃禾稼”,于是首事“公议不雇伊看青”,另“保举妥人李良春看青”[27]。瞿家洼子庄首事赵璧称:“去年小的庄里黄士魁看青,因丢失高粮(粱)不赔钱,庄中不雇黄士魁看青,是王明会看青”[28]
看青人的工钱来自人会各家按照地亩数支付的“青钱”(征收的款项称“青苗地亩钱”,实物称“会粮”,在此统称“青钱”)。因收获前普通农家多无力支付,青钱通常是首事在立会时先行垫付,俟收获后再向各家归撵。如务本里圈子庄首事陈国生称:“身等承管本庄一切公事,遇公垫办,秋后按地撵粮归还”,是年收获后,各户“照地亩将应出之粮交身等办公”,众首事“在庙内将此项粮石出卖”,以归还垫付款项[29]。得义里角*[氵+甸]庄首事许文峰称:“小的管青苗会共垫过五百五十多吊钱,已自青苗地亩撵钱,归了小的。”[30]
其二是偷青事件的处罚、赔偿的执行。据档案显示,进入19世纪以后,偷盗作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看青人拿获窃贼后能否经首事公议加以处罚,并将被窃的禾稼归还受害者,这是最为重要的事,否则全部会务便会因此关键环节的停转而瘫痪。因而对于此点,各庄都在“青苗地规”中明文规定:“如有丢失禾稼之家,即告之看青人,与管青苗帐人公(共)同查访偷窃之人。一经查出,即议罚偷窃之人;如查不出究系何人,看青人照数赔还。”[31]
道光六年,好礼里阎各庄王玉奇下地偷窃糜黍,被看青人杨寿齐等“撞遇拿获”,他们“将王玉奇并所窃糜黍送在庙内”,知会首事议罚。首事王玉林议罚东钱二十吊,并为王玉奇作保。王玉奇“自知理亏,情甘愿意”[32]。看青人拿获窃贼后立即赴村庙鸣钟以知会首事到场,首事们根据偷窃的情节公议决定罚金的数量。在许多情况下,上述处罚程序即可迫使窃贼就范。如果罚金的支付遭到拒绝或消极拖延,那么首事便不得不赴县呈控。居仁里扒豆港庄李振恒偷采看青人王则起族中祭田地内白高粱四五十穗,经其“看见获住”,告知首事李从龙等议罚。但李振恒“不但不认议罚,反恃匪逞凶”。据说他是个劣迹斑斑的惯偷,庄中“畏其素恶,无人敢惹”。因此,合庄首事只得将李振恒呈控,知县将其“责惩”,并令其具结——“以后再不敢偷窃滋事”,赃物领回由首事归还受害者[33]。
如果窃贼未被查获,那么看青人就必须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这一极易引发纠纷的程序也常需首事居中调解。道光十八年八月,北谭庄民人张荣五地内“秫秸短少二十五个”,首事着其找看青人高义亭查询。然高义亭并不认赔,反“手持石块”,找至张家“讹赖逞刁”。张荣五“彼时即欲赴案喊禀,经首事人赵旭东等劝阻,云称定着高义亭照原数赔补秫秸,又胞叔于是日病故,是以未赴案具控”[34]。
其三是起、散会事的操办。届麦、大二秋来临之际,首事通知农家赴村庄的青苗会所(多为村中庙宇)呈报耕种的地亩数,计入青苗地亩帐,这一过程称为“立会”或“地亩入帐”。如好礼里小蓝各庄首事马铉等称:“禾稼成熟时恐人窃取,原系身等知会有地之家,将地写帐,按亩出钱,雇人看青。”[35]务本里大千佛顶庄民人李兆起供:“昨于本月初八日,身至本庄娘娘庙内,开写身家所种地亩,入青苗公帐”[36]。如前所述,立会之日的重要议程便是首事与庄众公议青苗地规,并以订立揽青合同的形式确定。在此过程中,入会各家在村庙内聚餐(称“吃会”)。如居仁里陈家庵庄“于(七月,笔者注)初四日庄众公议在本庄庙内备办酒饭,公立青苗地规”。[37]散会之日也有同样的“吃会”程序。
此外,在麦、大二秋的起、散会之时以及神佛诞辰,为祈祷或庆祝丰收而进行的演戏酬神活动也是由首事操办的。和乐里五登庄“首事人等公议在庵前演戏酬神,定于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十九日止”[38]。嘉善里万各庄王长发称:“本庄首事刘化一、孙印堂等……著身向各庄说明,所余钱文,今岁演戏酬神。昨经李玉初、刘化一等找身商酌,云称所存钱文无多,当此苦春接借维艰,托身写影戏酬神,于四月十八日在娘娘庙唱,十九、二十、二十一在八蜡庙,以了庄中心愿。”[39]可见该庄演戏是由各庄出钱,该庄首事负责操办,这与前文的论断是一致的。
笔者对嘉道年间青苗会事内容的概括也可从以下这份清单得到印证:
陈二即陈守贵,自道光二十一年起接管青苗公事,道光二十一年在庄撵粮五十二石五斗,卖东钱六百三十吊,除看青工钱一百吊,饭钱五十吊,共存钱四百八十吊。
二十二年撵粮五十二石五斗,共卖钱六百八十二吊五百文,除工钱、饭钱一百五十吊,共存钱五百三十二吊五百文。
二十三年撵粮五十二石五斗,卖钱六百五十六吊二百五十文,除工钱、饭钱一百五十吊,共存钱五百零六吊二百五十文。
二十四年撵粮三十一石,卖钱四百二十五吊二百五十文,除工钱、饭钱一百五十吊,共存钱二百七十五吊五百二十文。
二十五年撵粮二十一石,卖钱三百四十六吊五百文,除工钱、饭钱一百五十文,共存钱一百九十六吊五百文。俱系陈二吞使。[40]
此为道光二十五年圈子庄许广德为控该庄首事陈守贵搂吞青苗会钱而开列。虽然他很可能夸大了搂吞的数目,但这份清单仍有相当的价值:二十一至二十五年,青苗会事的开支仅是看青人的工价以及起、散会的饭钱,而收入只是入会各家交纳的会粮。由此可知该庄青苗会事仅限于看青及起、散会办席,甚至没有演戏酬神的活动。该清单还显示:五年中看青工钱、饭钱保持不变,前三年征收的会粮也是固定的(说明青圈是固定的),后两年可能因为被灾歉收,会粮数目有大幅度地减少。这说明大约在道光末年,宝坻县各村青苗会组织的看青活动已经相当地程序化。
当时青苗会大多处于此种“会事简单时期”,还不是带有强制性的地缘组织。一村成立青苗会,并不意味着该村所有农户都必须加入协同看青的行列,而是自愿入会[41],因而各家独自看青、单独雇人看青的现象往往与集体看青并存[42]。首事只在立会的两三月内负责看青的相关事宜(尤其是青钱的垫付与征收),因而常被称为经管青苗地亩人。首事的村落领袖特征并不十分突出,他们与普通会众之间也不形成支配——依附关系。要之,此时期纯为看青组织的青苗会是农户为了特定的目的,在特定季节成立的临时组织,它只具备看青的单一功能,承担与之相关的事务,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在看青以外的村落事务中并不具备什么权威。
三、作为村落自治组织之青苗会
王福明指出:“如果说在19世纪上半期,青苗会只是零星地出现、尚处于萌芽状态的话,那么,到了19世纪后半期,青苗会则遍及各村。”[43]根据本文前一节的论述,青苗会在19世纪前半期恐怕不只是“零星地出现、尚处于萌芽状态”,而它在后半期的发展、成熟则在档案中有较为具体的反映,其在档案中出现的频率较之前半期有明显的增加。这种增加主要来源于对各项会事——征收差徭、经管公产、修堤铺路等——执行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的控诉,这是此前未曾出现过的新现象。它反映出这样的史实:19世纪中期以降,青苗会的职能已不再局限于原先单一的看青事务,而是以接手征收差徭为契机,逐渐担负起更多的村庄公务。
(一)支应官差
清雍正初实行“摊丁人亩”,把作为徭役的丁银摊人了田赋,雍正四年(1726)又定耗羡归公之例,地方政府遂失去了重要的财源,凡兴工有事,则或向士绅劝捐,或向百姓摊派。这便是所谓“摊派”/“差徭”的由来[44]。清代宝坻县的差徭大致分为来自中央政府的临时征发(称“大差”、“兵差”)和来自县衙门的科派(称“杂差”)两类[45]。这些因皇帝、官员出行,军队过往以及县衙门的各种陋规所需的车、马、劳役,均由民间出钱折价或派夫支应。
早在道光末年,便有零星史料显示青苗会已接手差徭的办理。如前引道光二十五年圈子庄一案,许广德称:“今岁伊等(指该庄首事)共撵要粮二十一石,共合卖价东钱三百四十六吊五百文,内除看青人工价东钱一百吊,又除办青苗会事饭钱五十吊,下余钱文伊等吞肥,并不交乡保办差。”[46]当然这并非普遍情况,当时村庄一级的差徭主要是由帮办、牌甲[47]等职役人员经办的。如厚俗里前白庙庄首事孟省三称:“身庄首事经营青苗圈地,凡有差务,向系帮办、牌甲人等公办,由来已久”[48]一语,道出村级事务中首事与帮办、牌甲的分工。又如道光二十二年慈恩里车领邓立山称:“凡遇杂项差务,有各庄牌甲撵办;如遇车马大差,身同各帮办按股摊垫。”[49]可见当时无论车马大差还是杂差的办理均与首事无涉。
咸丰初年起,青苗会首事在“经管地亩”的同时,也开始“办理差务”。咸丰五年(1855),厚俗里乡保袁天荣具禀:“自春至今,奉办兵差并各杂项差务俱皆算明,应九庄均摊。查西河务庄首事袁昌安、袁可久(11人名略,为各庄首事)经管地亩,办理差务。经身屡催,除张峰庄徐俊如遵办交清外,惟黄辛庄王瑞发、梁洪如抗不遵办,分文不出,云称非拘不能办差,其西河务等庄首事袁昌安等均皆观望不办。”[50]同治二年(1863),孝行里齐各庄王福林称:“身庄圈地四十顷零,每年每亩出东钱一百文,共撵钱四百余吊。牌甲催撵,交值年首事,办理车马各差、修道、搭埝花用……现蒙票饬办理车差,乡保催令牌甲要钱,身子(系该庄牌头)等问孙仁齐(系首事),共撵钱四百余吊,除看青工钱九十吊、立青苗会席钱二十吊,下存钱二百九十余吊,理应办差。”[51]以上两例可见,村庄一级“兵差”、“车马各差”等大宗差钱的征收已成为首事的职责,且首事在其中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差钱由牌甲催撵,交首事以供支出,或由首事经乡保上交县衙。
此外,来自县衙的各类杂项差务,首事也开始接手。咸丰八年嘉善里胡各庄吕秉公等呈:“身等系本庄首事人,昨经乡保张成发蒙谕饬传身等首事十一人向庄众酌议打更。随集庄众公议得每夜轮流四家打更,身等四家首先打起,业已派定。”[52]首事不仅奉命组织庄众支更,而且带头执行。咸丰九年兴保里尔家等庄首事武生阎振邦等禀称:“生等三十八庄遵奉示谕设立团练,巡查贼匪,守望相助。”在这起案件中,联庄的团练组织在首事指挥下成功擒获白日持刀抢马的盗匪[53]。同治年间尖庄等四庄附近大道两旁每逢冬令搭盖窝铺两座,“向系四庄头行首事与庄众公议搭铺……首事张万仓总办一切公事”[54]。
在宝坻县,前述各类差徭自咸丰初年起一律是以按地摊钱的方式征收的。所谓“按地摊钱”即摊派到村庄的差徭,村内各家根据地亩的多少承担相应份额,“各种地之家,遇差按亩出钱”[55]。因差无定时,普通农户对于随时降临的征派常常束手无策,其差钱便顺理成章地由首事先行垫付,至秋收后和以同样标准征收的青钱一并摊撵归垫。如尚节里商汪店李文泮等称:“身庄十七顷四十亩,系身等首事八人经管。凡遇大小公务,身等先行垫办,再按地公摊,甚属公平。去年底奉办兵车二次,今岁办理杂项差务,共垫东钱六十四吊,有乡保邳寿枝作证。今春修庙,身等垫钱一百余吊,前后核算,每亩应摊六成。”[56]同治八年尚节里褚庄首事在诉讼中辩护道:“今岁青苗会至今尚未算帐,并未摊撵钱文,何有每亩摊钱一百六十文之说?……但身庄差务出于地亩……现在各差系身等垫办。”[57]在以上两例中,前一例为麦秋的摊撵,自上年冬季至是年春间的大小差务、公务支出均系首事垫付。后一例为大秋之后首事垫付的差钱尚未清算归垫。由此可见村庄所出的差钱是在麦、大二秋后,经垫付这些款项的首事核算,按地亩数摊到各户。因历年的青钱数目相对固定,且为农人熟知,农户交纳差钱便以青钱为基础加增,如上文“每亩应摊六成”即指在原先青钱的基础上再加六成作为差钱。这在会事简单时期是无法想像的。如道光二年好礼里大蓝各庄赵盛公等称:“身庄麦大两季禾稼成熟,雇人巡看防窃,向系身等同生员马步瀛、刘恭经管地亩帐目。今岁麦秋按地攒撵看青雇价,讵刘恭有垫办今春办道夫差钱文,意欲混在其中,多行核算,身等恐庄众含怒未允。”[58]可见当时的青钱主要是指“看青雇价”(也包括起、散会事的花费),若再添人差钱,庄众便不能接受。
19世纪中期以后,差徭征派逐渐加重,差钱的并入使原本作为“看青雇价”的青钱无论是内容还是绝对数量都大大地增加了。如尚节里邳家铺首事郭恩福称:“本年禾稼丰收,阖庄公议每亩摊撵青苗钱一百八十文,共撵钱一千四百余吊,除奉办各项差务花费外,实存东钱五百余吊。”[59]在该庄一千四百余吊的“青苗钱”中,差钱即占了九百吊,一可见差徭之重,二亦说明其时会务以“奉办各项差务”为重心。除了差钱以外,存留的青钱常常成为村庄的“公费”,用来应付其他公务的开支。邳家铺存留的这五百余吊东钱,“庄众因附近闸瓮坍塌,均愿以此公存钱文修筑”[60]。尚节里西马各庄薄凤祥等称:“现今秋收已毕,理合清算,除雇人看青并办公花费外,所剩钱文算明,归于阖庄存留办公。”[61]
(二)办理村庄公务
在晚清时期,华北的许多村庄除以村庙为中心的宗教组织之外,再无其他全村性的组织。村庙及庙田被视为全村共同财产,而修庙及维持庙祝生活的费用亦向各户征收,这种宗教组织的会首往往还担负起组织全村性的非宗教活动的责任[62]。19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在看青、办差等活动中掌握了“村庄财政”,青苗会很可能取代了此类组织或者承担其绝大多数功能,以经管公产为代表的村庄公务的办理被纳入青苗会的职能,成为青苗首事之专责。
1、经管公产
新得里沟头庄首事曹庆云等呈称:“同治五年本城修理文庙,身等二庄共捐钱六十吊,交于旧首事人张义照经管,转交文庙办公,讵伊搂吞肥己,并未交清。又于是年本庄修理桥道,伊搂吞外庄捐输钱四百余吊,又搂吞本城北关修理石桥身庄捐输钱文十吊。又身庄北坝有护坝大柳树二棵,被伊锯伐变卖钱一百吊肥己,又本庄福慧寺存放大柁二架,伊亦变卖吞肥。”[63]被控诉的前首事张义照辩护道:“所有北坝枯干柳树二棵,经身北会首事人等议锯,卖钱一百吊,公议归身家收存,以备修真武庙之用,不与伊南会首事相干。再大柁二架已修福慧寺使用。”[64]此案中谁是谁非暂且不论,修理庙工、搭桥铺路等村庄公务的经办以及村庙、树木等村庄公产的管理乃首事之专责则显而易见。以下两例则更明显地体现了首事对于村庙及香火地的管理权。扒豆港庄王则起称:“身庄圆觉寺并无住僧,系该庄首事张广仁、赵廷侯、刘希珍、王风林、解景万雇人管庙,况庙内香火地租,亦系交与首事收存。身种香火地一段,每年交地租东钱六吊,去岁地租业已如数清交首事收讫。”[65]务本里焦家庄有三官庙、龙泉庵二座,内有香火地八亩,首事田有年等于同治十一年将此地租与芮成玉承种。至光绪二年(1876)租期已满,芮成玉不愿继续承种,首事们“阖会公议因庙宇墙垣倒坍,复将此地租与李国玉、刘姓等承种,得租业已修补庙宇”[66]。
2、办理河工
宝坻县位于地势低洼的冀东地区,境内河川众多,“潮河经其东,三岔纬其北,渠水绕西而络其南,白龙港自蓟州而通于天津,桥头由夏店而合于三岔”[67],历年汛季水患频发。每届汛期来临之际,加固沿河的大小堤埝(称“河工”)是当地相当重要的一项工程,首事在组织民众办理河工的过程中作用尤为突出。如得义里朱家铺孙锡五禀:“身庄四圈地亩,合为一圈,有首事人轮流值年经管,按地出钱,修补窝头河堤埝。”[68]咸丰四年一名衙役向知县禀复:“奉票饬令乡保马得山会同首事修筑袖针河堤埝等因,役即往饬,经乡保马得山会同各庄首事拨夫正在修筑间,不意马得山因病物故,伊里首事因伊病故,均不肯上埝督夫兴修。”县官遂饬令该里里书督同首事赶紧修筑[69]。咸丰八年胡各庄首事吕秉公被控在案,庄众们心急如焚地赴县请求开释:“吕秉公系本庄首事……且有堤埝亦须首事等斟酌赶紧培搭,倘伏汛河水涨漫,田庐恐受其害。”[70]知县将其开释,命具甘结:“赶紧培修堤埝,不敢迟误。”[71]以上两例,足见首事在村庄水利工程中督夫修埝之责已被官、民双方视为理所当然,且首事缺席,这些工程便无法进行。
3、维持村庄秩序
咸丰六年五登庄首事王振邦、张清太无奈地向县官呈诉村霸的恶行:“前于道光年间,身庄公议禁赌,历年请示。咸丰三年间,张鹏曾在伊家局赌,经本庄王自敏抢获赌具,被伊父子殴毙……今岁歉收,身等复又公议禁止赌博,谁料反触伊父子恶怒,连H手持器械,在庄指身首事各名任意詈骂,定要拼命……又查张鹏在于本庄净业庵佛殿开设木铺,取利肥己,并不按年付给香资。现将佛殿配房遭毁不堪,将来重修必须身等出钱。又查去岁歉收,经张鹏假称报灾,敛去身东钱五十一吊……今岁又被大水,伊复称必须报灾,仍向身等敛钱五十一吊。”[72]以上一例,不仅修理庙工、征收香资等公务,禁赌、治安、报灾等涉及村落秩序维持的事项也属于首事的管辖范围。又如嘉善里于古庄首事辛旺称:“身等八庄公议禁止赌博,不许在庄局赌……惟身庄素不安分之张起,同伊子张辅,在庄招聚赌博,身庄昼夜不安。身于三月十二日早问,伊父子在家又招人开纸牌……身向其拦阻,不料竞触伊父子恶
怒,被张辅用木棍将身头颅打破。”[73]当村庄受灾时,首事不仅如前引史料所述须负责报灾求赈,村民当年应交的差钱也完全由首事垫付,至来年再行归撵。商汪店庄首事李连举称:“查去岁歉收并未摊撵,凡有公事全系垫办。今岁麦秋会粮共摊撵八百余吊,仍不敷垫办。”[74]有时首事还不得不直接担负起赈济饥民的重任,以维持村庄安定。褚庄褚万凤称:“去岁被灾,有褚福龙率众向各首事强借粮石,伊妻领同阖庄妇女挨门食粥。身充当首事,恐出事端,当在渠口玉春堂赊买大麦十二石,与伊等分食。”[75]
(三)青苗会的组织结构
咸同年问起,众多村庄实权人物在承办如此纷繁之事务的过程中走到前台,形成了更为系统的首事群体。19世纪后半期,宝坻县不仅“青苗首事,各村均有”[76],且每村多有数人至十数人,各司其职,如尚节里马各庄“阖家公议身田禄总办会事,著李兆祥帮办撵钱,刘德新经管帐簿”[77]。商汪店庄首事有“总办”、“随办”之分,由随办负责垫款[78]。村庄每年在本村的首事群中择数人充当值年首事。如齐各庄“首事二十人轮流值年办公,五人一年”[79]。邳家铺首事郭恩福称该庄“首事向系轮流承办,前于同治八年间应身经理会事,本年禾稼丰收……身随张贴清单,遂将钱文会帐交给接办会事人吴荣、董福兴、于大录、袁升之手”[80]。首事历年接替是因为会事繁冗,尤其是垫办钱文的负担相当沉重,需要众首事轮流承担,同时亦可防止个人专权。首事接替需订立字据,如光绪十九年田庄新旧首事接退字据:“前首事……将青苗会帐交出,所有会中从前欠外钱文作为无有,不准新首事归还。自接会以后,会中一切大小公务均归新首事办理,亦不准扳拉已退首事。”[81]字据详细言明接替双方职责、义务的转移,可见这一程序在当时已相对完善。然而即便有此机制,首事在办会过程中搂吞肥己之事还是时有发生。因为在差徭日渐繁重的情况下,作为摊差主要对象的富户充当首事亦便于自己隐匿地亩以少摊差钱。
在承办村庄各项事务的过程中,首事均发挥出相当重要的作用,其村庄领袖角色逐渐形成。尤其是在对外事务中,他们扮演的是村庄的代表、村民的保护人。据王福明研究,首事于咸丰年间取代了之前的书手、车领、帮办,成为乡保的主要保举人,至光绪朝,几乎所有的乡保都由首事保举[82]。首事代表村庄选举乡保等乡村职役人员是他们对于基层行政的重要参与。同时,面对乡保、差役的横征苛敛,常常是数村首事联名向知县呈控,以维护村庄以及他们自身的利益。档案中有多宗由此而起的诉讼,如光绪二十三年发生在尚节里的一例,邳家铺等八庄首事在县衙与王国相反复质辩,揭露其“伙充乡保,无差敛钱,遇差讹索”的劣迹,于是知县将鱼肉乡民的王国相革退,令众首事另行举充[83]。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首事因其身份得到知县的认可常常充当保人。以下是齐各庄首事王顺泰等在光绪二十八年为该庄王顺出具的保状:“今于与保状事。依奉保得窃身庄王祥之子王顺因赴张家口生理,不知何故被抚民府解到案下。查王顺实系安分农民,并无妄为之事,身等情甘具保,恳恩准释放回家安度。如有捏词不实之处,惟身等是问。出具保状是实。”知县批示:“准保。”[84]
较诸嘉道年间,普通农户对于会事的参与程度显然是提高了。因差徭是向作为整体的村庄强制征收的,在村庄内部,种地之家都必须按照地亩数承担相应的份额。既然差钱并入青钱由青苗会一同征收,那么入会便是理所当然的事。但他们绝不是被动消极、软弱无力的一群,会众们在承担会费的同时积极地参与会事的运营,以“公平观”监督着首事的行为。首先,首事须在秋后算清当年青苗会帐,并在村内张贴清单,向村民公布青苗会同时也是全村的财政状况。如马各庄首事田禄称:“至于清算帐目,眼同各庄首事,按帐清算,开写清单。”[85]厚俗里刘举人庄民人周辅田等称:“自芮汝良充当首事以来,遇差多派钱文,从中搂吞,数年总未张贴清单,亦无公账。”[86]足见村民对这一程序的关注。至同光年间,这一乡间的“俗例”甚至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该首事如果秉公办理,亦必酌量贫富种地之多寡,实用实数,张贴清单,使人共见共闻”[87];“充当首事理应公正,将收支款目开平告白,不准藉端苛派肥己”[88]这样的语句多次出现在当时知县的批示中。其次,一旦村民认为某位首事在办会过程中搂吞肥己、办事不公,便可公议将其罢免。沟头庄首事张义照“搂吞捐输”、“不给差费”,遂“于同治五年经庄众因伊办事不公,以后不许其经管青苗会事”[89]。如果公议不能解决问题,村民或其他首事便会赴县呈控。光绪十四年厚俗里桥头庄民人齐得学将一位侵吞庙产的首事告上了县衙:“身庄西旧有关帝庙一座,年久失修,于同治五年经身协同住持募化重修完竣,后系本庄首事吴守荣经管。因连年被水,又将耳房厢房冲坍,所剩木檩二十五根、过木十二根、柱脚六根,俱在伊家收存,并有殿上铁剑二支,伊亦拆去。”知县即批示:“差饬吴守荣服理交出木料归首事经管,以备修理庙宇。”[90]
19世纪中期以降,青苗会逐渐进入一个“会事繁冗时期”,其职能已从单一的看青功能溢出,开始担负起支应来自国家、地方政府的差徭等官治以及村庄范围内的自治事务。虽然组织村庄看青仍是青苗会的重要职能,但其会务的重心已转移至官差的应对以及村庄公务的办理。在会事由简单而繁冗的过程中,逐渐增加的外部压力在村庄内部转化为首事与普通农户之间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一种内聚力,极大地促进了青苗会组织结构的完善。青苗会结构、功能演变的背后是其经历的质的转型:看护庄稼的团体逐渐演变为具有相当权威的村庄自治组织。这一过程应当置于国家与乡村社会复杂互动的历史场景中加以审视。
四、变迁的背后: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历史
青苗会常被学界归为乡村自治的雏形,因为它不是由官府发起,也不受官府的直接控制[91]。然而这个原本为看护庄稼而成立的协作组织在19世纪中期以后的“成长”,很大程度上却来源于国家对于地域社会前所未有的攫取与渗透。透过乡村中青苗会组织的演变,我们恰恰可以观察到“国家”在地域社会中的“存在”。
清王朝自嘉庆朝白莲教叛乱后便陷入了恒常的财政匮乏状态,道光年间财政体系虽不乏积弊,但政局相对稳定,各种开支尚能勉强应付。对乡村社会而言,来自国家的差徭负担相对有限。“清嘉道以前国家无事,国家偶有师旅过境,役及民间,朝廷辄议免议蠲,所以恤民者至优且渥。道光以后,法守犹存,额外需索尚彻,且承平日久,无军事以为横征之藉口。”[92]咸同时期是晚清最不安定的年代之一,华北地区战事相当频繁,先后经历太平军北伐、第二次鸦片战争和捻军起义等大规模战争,其间又有被称为“盐匪”的地方叛乱势力的兴起。且华北地近京畿,是清军南征、西征的必经之路,沿途军事支给的任务异常繁重。频繁兵事的巨大开支与匮乏的财政之间的差距在战争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华北各地,虽有个别官员、绅士慷慨解囊,然而军事供给的绝大部分则是出自民间。各地方志中多有此类记载:良乡“咸丰初粤匪之乱,地当孔道,南征诸军络绎于路,疲于供亿”[93]。荥阳“同治元年西征回匪过境之兵络绎不绝,差徭繁重,数岁不息,民间苦之”[94]。笔者在档案中发现了更为直接的材料:
第一则为道光十九年宝坻县的一份呈稿,其中一段记录了兴保里霍家庄道光九至十二年间承办车马大差的内容:
道光九年间奉派盛京差办道人夫土车,霍家庄办交差役程玉等东钱五十千,又站台马匹并运营米车辆各差,该庄办交差役董良远东钱四十八千。十年春间奉派陵差车辆,秋间兵差车辆并运营米车辆,该庄亦办交差役董良远东钱六十千。十(一)年春间奉派陵差车辆及回兵差应需车马并运营米车辆,该庄办交东钱三十千。十二年春间陵差办道人夫土车并随营车及运营米车辆等差,该庄共应摊办东钱五十四千余,尚未交办。[95]
第二则是咸丰九年齐各庄帮办李有玉的一段禀状,详细叙述了该庄是年正月至四月间承办的兵差花费:
今岁正月奉办兵车一辆共六天,每天车价东钱十二吊,共合钱七十二吊,外有差费钱十吊。二月间奉办兵车三辆,共当差十三天,每天车价钱十五吊,其喂养四天,每天钱六吊,共该车价东钱一百五十九吊。又奉办兵马一匹,每天工价钱一吊八百文,共去六天该工料钱十吊零八百文。算帐、摆席差费共用钱四十吊……身庄种地九顷五十四亩,按三成二厘合算,应出东钱三十吊零五百三十文……至四月间奉办兵车三辆,乡保包雇,伊云共用钱二百二十四吊,是月二十七日奉办兵车三辆,共去十八天,每天车价钱十三吊,喂养十五天,每天价钱六吊,共合钱三百二十四吊,差费钱十吊……此次兵差每亩地应摊钱四成八厘,以九顷五十四亩合算,身庄应出钱四十五吊八百文。[96]
对比两则材料可以发现:第一,咸丰九年春间,齐各庄办差不断,且内容几乎全为军事支给;第二,齐各庄仅当年春间便支付兵差七十六吊三百三十文,甚至多于道光年间霍家庄全年的差钱。类似情况可见于同时期宝坻县各村,如马各庄同治年间的摊差标准是“青苗会帐地每亩钱一百八十文,兵差每亩地七成”[97],沉重的兵差使得原先的青钱几乎增加了一倍。在战事不断的咸同年间,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攫取与渗透空前地加强了。连年的征战伴随着的是社会秩序的混乱。首先,道光年间相对有序的差徭征派制度在此时被破坏,差役、乡保的横征暴敛因有了军事借口而变本加厉[98]。其次,兵荒马乱的时局下,华北各地盗匪纷起,地方社会动荡不安。
笔者认为,华北青苗会组织恰恰在19世纪中期的混乱与动荡中经历了质的“成长”,这与社会环境的不安定有关;更为关键的是,这是乡村对当时愈来愈沉重的差徭负担及随之而来的差役、乡保的苛敛的一种应对[99]。查阅顺天府档案,各村首事办理兵差始于咸丰四年。刘举人庄首事芮汝良等称:“切于咸丰四年蒙车大老爷票饬身等以后按地摊办车差等因,身等遵即公议每年秋收已毕,将一切花费按地摊拿,在庙设席,庄众人等各按地亩交钱吃席。”[100]面对知县按地摊差的饬令,首事们公议将差钱并入青钱,“一切花费”均“按地摊拿”,传统的会务便具备了新的性格,这种转变出于乡村社会自发的应对。值得注意的是,在案卷的几份禀状中,芮汝良等人的头衔为“承办车差人”,而在供词中他们则自称首事,“经理青苗地亩”。这两个称谓其实并不矛盾,但称谓从“经管青苗地亩人”到“承办车差人”的改变则显示出会事重心的转移。
咸丰五年,乡保袁天荣禀称是年之兵差算清已毕,应管下九庄公摊,然而西河务等庄首事抗不遵办。后首事袁可久等呈明:袁天荣系饰词捏控,他包办黄辛庄等四庄一年车差,得钱肥己,又搂吞各庄修堤钱文。经各庄首事联名控诉,知县将袁天荣革退,并饬首事另选妥人接充[101]。同治二年蓝各庄赵明禀称:“本庄一圈共有地三十余顷,每年秋间雇刘德福、杨富有看青,共有工价东钱六十吊,本庄人种本圈地亩者青钱归本庄首事人经管,外庄人种本圈地亩者青钱归看青人讨要。今因差务繁多,身与本庄首事人刘德新、白风文、刘振德、赵洪生、刘铎等公议将外庄地亩全归于本圈,不准看青人要钱,由本圈首事人撵粮,言明给看青二人工钱九十吊,除看青工价外,下余钱文以作办差之费。”[102]这份禀状十分清楚地反映了当时青苗会的转变:因“差务繁多”,首事向该庄青圈内的所有耕种者征收会粮,除看青工价外全部用来办差。在日渐沉重的差徭压力下,原先负责看青的青苗会便被村庄改造为类似于杜赞奇所说的“保护型经纪组织”[103]。至光绪年间,知县甚至任命首事作为村庄办差过程中的保护人,以避免乡保等职役人员的过多介入。如得义里张鸿光等供:“职等充当首事,系于光绪十二年因办理车差蒙前任刘大老爷饬令办公,以免乡保苛敛”[104]。
首事办差的重要环节是与乡保议定所在村庄的差额,“历年民间例办之差役,向分春秋两季,由十六保之保正,定期约集各村首事会议,名日议差,其徭役名目不一……通共议钱若干,按各村差地摊派,其差徭由保正催交县署”[105]。在“议差”的过程中,同保各村甚至根据村庄地亩数形成了历年相对固定的差钱数目。如孝行里各村首事称:“乡保所办理春秋两次各项差务,向按每亩地摊钱三成,春间每亩交乡保钱三成,秋间仍系每亩交乡保钱三成,以备办差。”[106]邳家铺等庄首事称:“身等八庄共种地六十顷,所有差务每亩向按四成钱摊拿……每年应拿春秋大差以及营米车杂差共给乡保二百四十吊。”[107]将本无定时定量的差徭相对固定化,并在收获后按地亩数相对平等地向村民征收,这便是青苗会面对日益增加的外部压力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前述宛平县黄土北店村青苗会的演进,据20世纪30年代村民回忆,分为1900年之前的地保时期和之后的会首时期。地保时期会务稀少,组织简单。这一转变的枢机是1900年的混乱局面: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一部分追赶皇室,驻于清河镇,要在一天之内向附近各村征收鸡蛋两万个,倘无当地负责人员,即亲自下乡夺取。幸有一位贾姓把总仗义联合宛平、昌平两县交界中七十二庄,成立联庄会,一面应付外来的官差,一面处置无政府状态下的盗匪。联庄会由各村的领袖组成,黄土北店推出的领袖便是青苗会的会首。以后人事日繁,组织日见需要,既经组织以后,便不能返于地保时期的粗始状态。降及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内战频仍,军用愈大,草料、车辆、人工等征发,更促使青苗会日趋巩固[108]。这段调查记录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应证,类似的情景早在半个世纪前便已发生在华北的乡村之中,因为青苗会对于社区利益的保护功能,无论是在19世纪中叶还是在民国时期都是连续的,共通的。
以往学界对清末华北青苗会的考察多认同旗田巍的判断,他认为多数青苗会是在清末(1900年前后)根据政府的命令建立起来的。其原因是当时从中央、省到地方的县财政支出增加,县政府必须从农民那里打主意。为增加收入,县政府命令各村成立青苗会,通过青苗会来征集税收。旗田的这一结论是以顺义县尤其是该县沙井村为例的。然而他的另一些考证却常为学界所忽视:在顺义县以及其他县,已有村庄在清末(1900年前后)之前便建立了青苗会并收取看青费。到了清末,县政府便通过青苗会,借收取看青费之便在这些村庄征收摊款,并命令没有青苗会的村庄要建立起来[109]。由此看来,在19世纪后半期,国家以乡村中固有的网络——青苗会作为收费渠道显然具有相当的效果。否则我们便很难理解清政府为何在新政时期强制性地选择一个看护庄稼的团体以解决财政危机。
19世纪中期以降,国家因战争而将其触角进一步地深入基层社会以攫取更多的财源,但需要通过乡村中固有的脉络才能更加有效地渗透;乡村则自发地改造原先的看青组织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外来需索,同时亦借此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双方在青苗会这一组织上达成了微妙的妥协与平衡。由此,华北青苗会经历了由看青组织到村落自治组织的成长,而以国家的视野观之,这个民间的自发组织便日益被改造为官方在基层的施政工具。
参考文献和注释:
*本研究得到教育部一般项目(2001.12)“近世以来华北农村的村民自治”(01JA770001)和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2001.12)“近代以来华北农村的宗族互助与自治”的资助,特此鸣谢。
①万树庸:《黄土北店村社会调查》;张中堂:《一个村庄几种组织的研究》,《社会学界》第6卷(1932);蒋旨昂:《卢家村》,《社会学界》第8卷(1934);黄迪:《清河村镇社区》,《社会学界》第10卷(1938)。
②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
③Sidney D.Gamble,Noah China Villages:Ssocial, Political,and Economic Activities beforel933,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3;TING HSIEN:A North China Rural Community,Stanford:Stanford Uni- versity Press,1968.
④中国農村稠查刊行会《中国農村惯行调查》全六卷,岩波害店l952—57年版。以下简称《惯行调查》。以此为基础关于华北地区看青、青苗会研究的集大成者可谓旗田巍,参见氏著《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論》,岩波害店1973年版。
⑤民国《房山县志》卷5《实业》。
⑥民国《霸县新志》卷4《风土·礼俗》。
⑦中华民国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第795页。
⑧《光绪鹿邑县志》卷9《风俗物产》。
⑨[108]前引万树庸文。
⑩⒁[109]前引旗田巍书,第74页;第六章;第190页。
⑾[43][82][91][98]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5年版,第92—101页;第95页;第33—34页;第101页;第496—497页。
⑿小田则子“清代の華北農村における青苗会につぃて——嘉度年間以降の顺天府宝坻県の事例より——”、《史林》78卷1号、1995年(以下简称小田则子A文)、“清代華北における为差徭と青苗舍——嘉鏖年同以降の顺天府寶坻縣の事例——”、《東洋史研究》58卷3号、1999年(以下简称小田则子 B文)。
⒀杨念群:《华北青苗会的组织结构与功能演变——以解口村、黄土北店村等为个案》,《中州学刊》2001年第3期。
⒂由于《惯行调查》对于华北乡村社会研究的重要性以及旗田本人对看青的出色研究,这一结论影响至深,几乎被普遍接受(利用了清代档案的王福明、小田则子二人例外)。
⒃顺天府档案的主体是府属东路厅宝坻县刑房的诉讼案卷。关于该档案的具体介绍及学界的利用状况,参见小田则子“中国第一雁史档案馆所葳の《顺天府档案》について”,《史林》81卷1号、1998年。
⒄青苗会起源于何时至今尚不明确。据张思的发现,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村的历代碑刻中自明天启二年(1622)至清光绪年间一直存在着被称为“会首”或“首事”(“首事人”)的村落自治组织领导人。他们参与村内庙宇维修及公共财产的管理。参见张思:《近世以来华北青苗会组织的成长与村民自治》,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这些会首、首事(首事人)是否就是青苗会的领袖尚待考证,但此例至少提醒青苗会的起源时间很可能上溯至19世纪之前,甚至明末。
⒅顺天府档案41—001,嘉庆十一年七月初六日。本文引用的档案资料全部来源于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顺天府档案全宗,全宗号28。其中41为卷号,001为文件号,嘉庆十一年七月初六日为该档案形成的日期,下同。
⒆同样利用该档案研究华北青苗会组织的王福明、小田则子二人发现的有关青苗会的最早记载均较此件档案稍晚。王福明的最早发现见后出153—051号档案(嘉庆十七年八月),参见前引从翰香主编书,第93页。小田则子显然查阅了更多的案卷,她发现了更早的相关资料(121—034,嘉庆十六年八月),参见小田则子A文。
⒇200—084,嘉庆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21]需要看青的时节在平常年份是两次。第一次是“麦秋”,从芒种到夏至,约有半月;第二次是“大秋”,从立秋到霜降,约有两个半月。不需要收割冬小麦的年份,麦秋便不进行看青。参见前引旗田巍书,第208页。
[22]153—051,嘉庆十七年。
[23]参见小田则子A文、前引从翰香主编书,第101页。
[24]除前出153—051之外,另见122—120:“具禀民人张永宁……切今岁秋成,庄众、青苗会首因身老诚,雇身看管禾稼……嘉庆十七年八月廿五日。”
[25]210—154,道光十八年八月廿五日。
[26]124—063,嘉庆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27]127—140,道光二十五年八月廿三日。
[28]125—021,道光三年七月廿三日。
[29]100—140,道光二十五年九月廿三日。
[30]155—096,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31]124—109,道光二年八月初四日。
[32]132—030,道光六年七月十五日。
[33]131—166~175,道光二十五年八月。
[34]210—148,道光十八年八月廿日。
[35]130—055,道光四年七月廿七日。
[36]100—132,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九日。
[37]230—154,同治八年七月初七日。
[38]41—031,咸丰七年九月初六日。
[39]223—048,咸丰七年四月廿三日。
[40]100—141,道光二十五年九月。
[41]此点小田则子A文曾指出。王福明认为:从组织原则来看,青苗会带有强制性,它对其青圈内所有的地主(或耕作者)征收青钱。参见前引从翰香主编书,第101页。这一论断似可商榷,至少应区分时代、阶段。
[42]至道光年间,即便集体看青活动已相对程序化,单独看青的现象在档案中还是时有出现。参见原档130—055、125—100。彭慕兰便指出,斑驳混杂的家庭和社区看青活动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参见氏著《腹地的建构:华北内地的国家、社会和经济(1853—1937)》(马俊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44]郑起东:《近代华北的摊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
[45][47]参见小田则子B文。
[46]100—137,道光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48]89—169,同治六年九月十一日。
[49]89—109,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廿日。
[50]89—070,原件无日期,据别处推断,应为咸丰五年。
[51]231—050,同治二年六月廿四日。
[52]223—078,咸丰八年五月初一日。
[53]156—034,咸丰九年五月初一日。
[54]92—087,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5]248—009,咸丰五年十月十八日。
[56]104—009,同治三年五月初三日。
[57]229—134,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58]98—004,道光二年八月。
[59]94—029,光绪四年七月初三日。
[60]94—029,光绪四年七月初三日。
[61]157—026,同治四年十月初九日。
[62][10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第37—49页。
[63]158—085,同治七年八月。
[64]158—088,同治七年九月初一日。
[65]224—093,咸丰六年三月十二日。
[66]159—037,光绪三年二月十八日。
[67]乾隆《宝坻县志》卷18《艺文下》。
[68]100—082,道光二十五年五月初二日。
[69]91—060,咸丰四年七月初三日。
[70]223—079,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
[71]223—082,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
[72]156—032,咸丰六年十月十三日。
[73]117—109,同治九年三月十二日。
[74]157—139,光绪十七年七月廿四日。
[75]248—027,光绪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76]91—088,咸丰六年九月初一日。
[77]157—031,同治四年十二月初六日。
[78]157—139,光绪十七年七月廿四日。
[79]231—050,同治二年六月廿四日。
[80]94—029,光绪四年七月初三日。
[81]93—082,光绪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83]93—096—108,光绪二十三年四月。
[84]93—143,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85]157—031,同治四年十二月初六日。
[86]230—072,同治五年十月廿六日。
[87]157—137,光绪十七年七月。
[88]158—144,光绪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89]158—094,同治七年九月初一日。
[90]159—134,光绪十四年三月初五日。
[92]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11《食货志二·差徭》。
[93]民国《良乡县志》卷4《官师志·名宦》。
[94]民国《续荥阳县志》卷12《杂记·兵燹》。
[95]96—099,道光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96]102—129,咸丰九年六月卅日。
[97]157—036,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99]郑起东亦提出类似的观点。参见氏著《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3页。
[100]230—067,同治五年九月十七日。
[101]89—070、071,156—025,咸丰五年。
[102]103—027,同治二年九月廿六日。
[104]93—052,光绪十五年七月十五日。
[105]民国《香河县志》卷10《旧制·差徭》。
[106]102—121,咸丰九年三月十五日。
[107]93—096,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作者简介:周健(1983—),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硕士生;
张思(1957—),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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